郑亚坤 于彬
摘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其目的是营造普遍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把法治变为民众的一种认知方式和生活方式。本文从观念向度、制度向度和氛围向度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确立法治理念,坚定法治信仰,崇尚法治价值,提高法治素养。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包括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氛围文化四个层面。观念文化是指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制度文化是指科学完备的法治制度;氛围文化是指学法尊法的法治氛围。他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
一、观念向度——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文化使法治制度文化的理性基础,是法治行为文化的价值准则,是法治环境文化的本质规定,是法治各个环节的灵魂和向导。人既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的承载者。无论是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还是法治理念、法治信仰,都是人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工程,只有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在当今社会,培育法治观念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取决于整个民族文明素质的提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培育法治观念的经济基础,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培育法治观念的政治条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培育法治观念的必要前提;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是培育法治观念的内在要求,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培育法治观念的有效举措,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培育法治观念的可靠保证,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在每一起案件审理中都能体现公平正义,使公民亲身体会到法治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培育法治观念的关键环节。
(一)消除封建主义人治糟粕
在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经济和等级制度始终居于社会主导地位,与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法律一脉相承,使得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呈现出明显的人治特点。一是法自君出。从传统社会的政治体制上来看,皇帝至尊,皇权至上,包括法律的制定、頒行都要受之皇命。历代法律都要以皇帝个人的意志体现出来,历代帝皇都要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寓礼于法。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礼占据重要的地位,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德主刑辅、立法并用成为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三是重狱轻讼。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作为以刑法为手段强制推行的义务规范,只是驾驭臣下、号令百姓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统治,而不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清除封建主义人治在糟粕的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蕴含其中的法律价值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权力至上到法律之上的根本转变,从而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
(二)汲取资本主义法治精华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深刻反思人类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体现人类最高的法律文化成就,就必须要汲取资本主义法治精华。这些精华表现为:以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沟通方式和制约关系,各自权限和运行轨道,以及各自的责任和内部关系;以法律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超越权限,侵犯公民权利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之内人人自由,“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游弋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存在,等等。清朝末年的修律大臣沈家本主张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既不薄古也不泥古,既不媚外也不排外,力求不分古今中外,择善而从。他认为:“我法之不善这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三)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强化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之成为一种全民性教育、全程性教育和全域性教育,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教育之中,全面覆盖各地区和各行业。通过庭审见学、社会调查等形势,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启迪民众的思想认识,强化民众的感知认同。在全民普及宪法教育的基础上,各行各业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着重学好相关的部门法。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教育功能,在强大的舆论力量作用下,使全社会形成一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遵纪守法观念、制约监督观念深入人心,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接受,以便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
二、制度向度——落实科学完备的法治制度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人的认识具有双向性。在实际生活中,人的认识既有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可能,也有歪曲反映客观事物的可能。因此,认识上的重大失误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往往会成为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重大失误的先导。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真正把人民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基点和归宿,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用权、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
运用法律手段制约权力,健全法律制度首当其冲。健全法律制度,要旨在于增强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至上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统一性就是从中央到地方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都要以宪法为准则,在法律取向、法律原则、法律规范诸方面保持上下一致,杜绝不法之法和法外之法。完整性就是既重视基本制度又重视具体制度,既重视实体规则又重视程序规则,既重视单项设计又重视整体规划,使各种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配套完备、具体周密,无缝隙可进、无漏洞可钻。至上性就是凝结着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党派、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意志,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任何党派、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正性就是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秩序和文明的基础之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语言和信仰的不同而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差别等。
(一)权力行使具有统一的规范
作為制度层面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法律规范将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和表现出来,规定和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取向,成为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和准则。
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科技手段融入制度执行之中,可以监控按制度办事全过程,缩小制度设计与执行之间的差距,在客观反映制度执行情况的同时,放大制度的功能和效力。一是用科技手段弥补制度漏洞。把科学技术引入制度设计环节,用科学的理念和方法安排制度供给,尽可能减少制度执行的阻力。二是用科技手段监控权力运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在线运行、同步传输全程留痕、实时监控等功能,将制度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三是用科技手段规范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把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群众窗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内。
(二)权力行使具有既定的程序
所谓程序就是操作规程和时序。构成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行为的步骤和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限和顺序。程序是构成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按照程序办事。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把法治归结于程序正义,指出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有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程序是规范约束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一大发明。因此,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一方面,使其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并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行使,以提高权力运行的公信力。为此,一要确保程序公正合理。程序要符合民主、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二要确保程序有效实施。有了公正合理的程序,既要严格遵照执行。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1]
(三)权力行使具有明确的责任
领导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敢于担当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职责要求。担当精神决定着领导干部的党性和觉悟,体现着领导干部的胸怀和气魄,决定着领导干部职责的旅行、作用的发挥、贡献的大小。党和人民把领导干部放在工作岗位上,就必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面对问题就要敢于担责、负责,除了差错还要严肃问责、追责。
问责制就是国家机关人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在旅行自己职责过程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是,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制,需要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责任状态,使任何权力行为都不能逃避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从问责制实行的情况看,其特点是谁的责任谁承担,重点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要旨在赏罚分明。其原则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对应相等的原则,坚持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与法律和纪律层面的问责相互衔接的原则。其举措使以立法的形式细化党政领导干部的权责,不仅列出明细的权力清单,同时开出明确的责任清单,以此将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方式等纳入法治轨道,切实防止问责制流于形式。实践表明,建立健全问责制,规范问责的主体和客体、职责和权限、程序和方法,切实解决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题,是保证国家机关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一种强有力的制约手段。
三、氛围向度——营造学法尊法的法治氛围
卢梭曾经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牢牢把握文化建设的群众性这一特点,丰富法治文化建设载体,完善法治文化建设阵地,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努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一)建好法治文化公共设施
以构建全面覆盖的法治文化传播格局为目标,加大法治主题公园、文化广场、农家书屋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网络通信、城市大型电子屏、法治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平台,推动法治文化与社会文化有机融合、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互补。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开设群众意见专栏,开通群众联络信箱,努力为人民群众监督法治运行、参与法治建设打造更多的桥梁纽带。要把法治文化融入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之中,着力打造法治文化建设品牌,不断增强法治文化对人民群众的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利用时空条件,创新法治色彩浓郁的社区文化,建立与环境相融合的法治文化园林、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橱窗等法治景观,使人们在日复一日的视觉冲击下打牢法治文化的深刻烙印。有效借助电视、网络、手机等信息传媒,注入网络动漫、微信短信等时代元素,构建六位一体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格局,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将法制文化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文化建设,使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体人民中间落地生根。
(二)创新法治文化传播方式
按照群众参与、注重经常、突出特色、提高品味的要求,开展法治文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其特有的导向、示范、带动作用,达到点上开花、面上结果的功效。发挥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作用,把法治文化与先进文化有机融为一体,贴近群众生活,积极开展法治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打造更加凸显法治元素、彰显法治内涵的法治文化品牌和法治文化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教育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文化素养。采取以案说法、就事论法、图文解法等方法,创建具有系统性、立体化、多层面、全服高的法治事件解读、法治新闻评选以及法律图书阅读、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化论坛等系列法治文化活动,为人们提供法治文化的精神套餐。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积极搭建公益性法治文化活动平台,依托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加的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法治文化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法治文化载体,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法治文化创新经验,有效整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和普法教育等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法治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法治文化传播形式,努力增强法治文化的时代性、鲜活性、生动性。
(三)拓展法治文化教育阵地
围绕法治建设这条主线,把法治教育阵地向实践延伸,向岗位拓展,努力构建人人受教育、处处受熏陶的长效机制。充分挖掘和整合各种教育资源,依托互联网,紧扣法治主题设置专栏,紧跟形势任务更新网页,紧贴社会实际扩充内容,适时开通法治论坛、法治文化作品鉴赏等栏目,积极开展格调高雅、时尚新颖的网上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浦发中的应用。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共参与方式都发生了重大改变,法治建设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跟踪的舆论环境。面对时代的挑战,法治建设必须适时更新观念,积极主动作为,按照新媒体的工作模式转变普发工作思路,由单向发布、被动回应向双向交流、主动引导转变,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普法官方微博、普法官方微信、普法社交平台,形成以政府网站、新闻网站、普法网站为骨干,商业网站相配合,各类网站共同参与,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局面。潜心研究和创造适合新媒体宣传的精品力作,采取视频、文字、漫画、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庭审微博直播、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以大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诸种新媒体的传播效果,彰显普法产品的时代性,提升普法产品的便携度,增强普法产品的吸引力,让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中受到法治文化熏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的同时,在观念、制度、氛围等各个层面采取一系列科学的对策举措。使全体人民在润物无声中净化心灵,在耳濡目染中提升境界,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得到全体人民的普遍认同,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构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第5-24+248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