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无人驾驶汽车逐步进入公众的视野。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产品在汽车领域的代表,对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缓解交通拥堵的状况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然而,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事故,人们意识到目前限制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无人驾驶技术,而是其发展必须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传统的侵权法不能满足新类型的案件。因此,本文结合当前无人驾驶发展现状,构建多元化的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其民事责任的归责分析,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才能促进无人驾驶获得快速良好的发展。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交通事故;侵权
随着5G技术、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与相互融合,新兴科技不断融入进我们的生活,诸如远程医疗、智慧家居等。当然,生活中大家最熟悉的当属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和应用。无人驾驶汽车承载着传统汽车产业向智能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任务,负担着智能城市交通网络构建的重要使命,成了世界各国纷纷抢占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1]。目前,有关无人驾驶汽车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各大汽车研发和生产企业纷纷加入到无人驾驶的研究领域中来。更有甚者,就连互联网公司(如苹果、谷歌、百度)也开始跨界造车,斥巨资研制无人驾驶汽车。由此可见,无人驾驶是未来科技和汽车发展的一个风向标,这表明我国对无人驾驶汽车合法上路测试的重视和支持。
当然,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现阶段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都饱受非议。2016年,我国国内发生了一起特斯拉在自动驾驶的过程中追尾前方的大型道路清扫车辆,事故导致特斯拉轿车严重受损,车内驾驶员当场死亡。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该辆车在发生事故前处于定速状态,也就是本文将要讨论的“自动驾驶”模式,这是我国首起自动驾驶车辆造成驾驶员死亡的案例。[2]我们不可否认,无人驾驶汽车有着相较于传统汽车所不能比拟的优势,但是无人驾驶汽车致人受伤死亡的事件背后,也给我国对无人驾驶技术在法律层面带来了挑战,因此,本文从无人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状态下的侵权责任角度进行分析,对责任主体各方进行归责,以探求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利益的途径和方式。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念及国内立法现状
无人驾驶汽车指的是通过在车身各部位装配GPS、摄像头、传感器这一类的设备搜集信息,再由智能软件对当前的行驶环境进行判断和处理,从而规划出合适的路线并自行控制汽车驾驶的技术。[3]无人驾驶汽车使用的是一种通过车载电脑对车辆整体进行控制的智能汽车系统,这种技术可以不依赖人工操作,自动驾驶汽车有自主运行的能力。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在完全自动化水平下的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高度重视自动驾驶的研发和应用问题,随着我国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把握无人驾驶技术的核心,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占据主动地位,国务院曾多次强调要“重点开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无人驾驶等技术的发展”,[4]同时在部分城市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尽管如此,假如现在出现了交通事故,我们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事故加以认定和处理,仍会造成侵权责任分配不均,承担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无法在科技发展与保障人权之间做出平衡,这些问题给现行法律制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任务,這需要我们有更清晰的立法规划和制度设计。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就是对主体法律资格的确认,在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状态下导致的交通事故,谁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进而承担法律责任,是构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机制的关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实际代替了人的操作使自己处于相当于“驾驶人”的地位,因此对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究竟是“人”还是“物”这一问题,需要深入讨论。[5]
首先,笔者认为,成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具备作出独立意思表示的能力,才能够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无人驾驶汽车虽然能够通过自主学习模拟人类的思维模式,但仍依赖人工编程,是一种大数据收集和算法等手段的集合,并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不能赋予其法律主体的资格,它更像是一种产品。其次,无人驾驶汽车自身并没有独立财产可供赔付,在发生事故后,其应负责任的财产来源是其背后汽车制造商的资产,其自身并没有相应的金钱给付的能力,这也是无人驾驶汽车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原因之一。最后,无人驾驶汽车归根结底是一种工具,其外观和传统汽车差别不大,特别之处仅仅在于其拥有复杂的人工智能驾驶系统,属于高度智能的汽车产品。但其本质的工具属性决定了在人物分离的民法中只能被归入物的范畴,不可能被称为责任主体并要求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综上,笔者认为,现阶段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还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将无人驾驶汽车视为“物”,赋予其法律客体地位进行后续的讨论较为妥当。
三、自动驾驶发生事故后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一)汽车拥有者或实际使用主体
无人驾驶汽车并不完全依赖传统汽车驾驶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人类驾驶员的责任。当汽车进入全自动驾驶状态时,车辆的运行是根据系统指令行驶的,将车上的人类驾驶员可分为车辆使用人和实际拥有人,以此来进行分情况讨论。
对于人类驾驶员是使用者而非所有人的情形下,首先其地位相当于传统汽车中的乘客,无人驾驶汽车虽然是一种高度智能产品,但是需要人类的启动、行驶、停止等操作指令,当使用人不具备这些基本的操作能力,发生事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使用者并非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权人,对于车辆并没有监管维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无人驾驶汽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主观上具有过错,即除故意干扰无人驾驶汽车的行驶或者破坏汽车装置导致发生事故的都不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若遭遇险情,系统未能及时告知或者回应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汽车使用者和所有权人以及汽车生产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汽车所有人不仅需承担使用人的责任,还有一些责任情形需要注意。首要的就是汽车所有人负有一种天然的监管义务,即使在运行过程中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没有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车辆发生事故是汽车本身或者系统出现问题,以此和汽车生产商、系统设计方追责。同时,汽车所有人应定期检查系统和更新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关数据并对车辆的硬件设备进行维护。所有人也要充分学习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方法,能够进行正确的启动和指示。如果系统提示需要升级或有明显损害需要维修时,所有人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如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系统设计者
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者的责任。车载系统是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全自动驾驶的关键。它决定着无人驾驶汽车能否可以借助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广泛采集、分析数据,建立高效精准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内部和道路交通的实时监控,从而对车辆运行行为进行规划,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正常行使。但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的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主性,且行使的道路状况复杂多变、突发情况较多,导致现有阶段不能百分百保证该系统能够完整、准确地收集、掌握外部信息数据。基于这种情况,车辆因错误的信息发生运行判断失误而导致事故发生时,被认定为该产品系统存在缺陷或功能发生障碍,信息数据的持有者即自动驾驶软件开发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系统的设计问题将在自动驾驶汽车的缺陷认定中成为更显著的因素。这可能涉及到提供或使用了有瑕疵的数据,依赖有漏洞的代码,执行了不合理的驾驶决策,系统部件之间不理想的互动,或者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不充分的交流等。这些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产品设计能否最小化、控制或者缓和这些问题,是一个极大的技术挑战。[6]
(三)生产者
无人驾驶汽车制造环节,与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应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多数情况下是车辆产品缺陷,不能正确或及时的做出反应,导致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因机动车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在這种情况下,生产者在质量缺陷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提交过错证明。另一方面看,汽车制造商和系统的提供商在高度智能驾驶汽车中获取了可观的利润,理应承担与利润相对应的风险。同时,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使用方法、产品构造原理及系统运行规律,定期提醒使用人对程序设备进行检修,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然,在涉及具体的产品责任分配时,可以根据出错的阶段找到对应的责任主体。关于产品缺陷举证分配问题。要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首先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要鉴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现实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制造商的责任负担,生产者应当就 《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法官认定的确存在免责事由的,才能免除赔偿责任。所以,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方可免责。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遭受产品侵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同时,对于现阶段无法发现的产品制造缺陷,需要结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是否存在结构缺陷或性能不足等,对车辆是否存在缺陷进行事实认定,最终作为判定制造商能否进行抗辩、免除责任的事由。无人驾驶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具有人工智能属性,具备高度的自主判断能力,无人驾驶汽车的“失灵”大多是产品缺陷引起的。[7]
(四)销售者
销售环节作为无人驾驶汽车推向市场的最后一个环节,该环节的监管同样值得关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主要的法定义务包括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妥善保管以及销售合格产品三个方面。若销售商因管理不当、经营不善导致售出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销售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过错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据表明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环节完好,使用者使用软件操作规范、无第三人蓄意破坏系统,而证据指向销售环节出现错误,若销售商拿不出可靠的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时,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销售商若无法指明瑕疵汽车的生产商或供货商,则说明没有尽到验明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任何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任何由于销售商自身管理不到位酿成的交通事故,其责任都要由真正的责任人即销售商承担赔偿义务。[10]
(五)网络运营商
无人驾驶汽车的感应系统和操作系统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网络的状况对整个系统的运作也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路面状况不断发生变化,状况的变化要实时上传到处理终端,对网络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运营商要能确保无人驾驶汽车所使用网络的传输速度以保证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同无人驾驶汽车车体和操作系统的供应商一样,网络运营商也会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理所应当。
自动驾驶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对其所推出的各类自动驾驶软件负责。按照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升级,且若在该软件的更新升级期间会影响本来的自动驾驶功能,供应商应当在该升级更新推出前数日进行通知,由用户自行选择更新时间。切忌由供应商进行强制自动更新升级,若此时该车辆正在行驶过程中,此时更新必然会影响到该车的安全驾驶。
(六)无人驾驶系统的网络攻击者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运作主要依赖网络系统进行分析处理和信号传输,因此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尤为重要。同时也为不法分子侵入网络提供了可能性。如果不法分子侵入网络更改了数据,在实质上影响了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运行,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则由网络侵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性,其运行主要是依靠车载智能系统对信息的收集及分析。无人驾驶汽车对网络数据的高度依赖,也为不法分子进行网络攻击,提供了可能。网络攻击者可通过入侵车载智能系统,更改相关网络数据,导致事故的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网络攻击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显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遭到病毒攻击、信息篡改等网络攻击,发生事故产生损害。无人驾驶汽车通过对车载智能系统收集的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做出行驶的具体决策。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络数据的传输路径,对无人驾驶汽车实施网络攻击。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当不法分子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时,就要承担相应的事故侵权责任。
四、结语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实现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共同发展、结合的产物。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事物在给人们带来无限可能和方便的同时也对当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对配套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将会是未来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所不可避免的一大问题,尽快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可能带来的各类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不仅可及时地解决纠纷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促进我国无人驾驶技术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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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利明.侵权责任法[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56.
作者简介:杨玥(1996年),女,汉族,宁夏吴忠,硕士在读,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