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勇,王云玥,赵 洋
(东北财经大学 统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非营利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和机构,这一概念与其是否盈利无关,与所提供服务或产品是否以显著价格出售无关,只关注其生产服务的目的是否营利。尽管与营利性质的企业相比,非营利机构往往容易受到忽视,但非营利机构在促进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自治、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组织平台、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包容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非营利机构在中国主要被登记为社会组织。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的数量逐渐攀升,已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之一。至2021年1月,社会组织登记数量高达90万(1)数据来自民政部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平台。,它们极大地动员社会资源,在精准扶贫、慈善助困、志愿服务等方面已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成为构建中国新发展格局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在2020年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大量的非营利机构(如民间基金会和志愿者队伍)为中国迅速遏制住疫情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中国近些年各类大型社会活动和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也早已离不开志愿者队伍这一中坚力量。
然而,与非营利机构蓬勃发展的现状不同,非营利部门的统计核算工作尚未系统展开[2]。尽管国家统计局最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首次设立了为住户部门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下文简“NPISH”)[3],但中国目前的实践发展还不平衡[4],并没有开展实际核算工作。目前中国涉及非营利机构的官方核算工作主要以民政部为主导,主要公开数据为年度《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5](下文简称“《公报》”(2)2018年后改称为《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虽然包含社会组织数据,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第一,核算口径并不是非营利部门。《公报》所核算的机构是社会组织以及从事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与政府紧密联系的事业单位不属于非营利部门,而社会组织也仅为中国非营利部门的一部分;第二,统计变量的设置不能突显非营利部门特性。以收入来源这一指标为例,《公报》仅记录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无法反映非营利部门的其它收入来源,如捐赠、会费、购买以及特殊的非经济来源(如志愿者的劳动捐赠);第三,机构类别划分狭窄,无法满足非营利部门的整体核算和国际对比的需求。目前,国际上常用的非营利机构统计分类为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民间社会研究中心(下文简称“JHU/CCSS”)主导制定的《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下文简称“ICNPO”)及在其基础上调整形成的各国特定分类。ICNPO中设有12个大组类别,而《公报》以社会工作这一口径进行分类,分类内容仅涉及ICNPO中卫生保健、社会工作2个大组类别。
目前,国际上关于非营利机构核算的主要做法为构建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6]。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是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为基础而设立的附属核算体系[7-8],它突破原有机构部门分类的限制(3)SNA体系内的非营利机构被拆分至5个机构部门内以至整体规模不可见。,将核算对象由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转变为非营利部门整体。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不仅沿用国民经济账户体系,形成了非营利部门的机构部门账户序列,以记录生产、收入和分配过程中的各种收支情况以及资产、负债和净值的变化;而且对于结构、规模、收入和支出等重点变量进行细节化的单独统计,形成了总量指标表,以反映非营利机构的独特特征。国际上指导编制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国际标准有《联合国非营利机构手册》[9](UN Handbook on Nonprofit Institutions in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下文简称“NPI手册”)以及《联合国非营利机构、相关机构及志愿者工作手册》(UN Satellite Account on Nonprofit and Related Institutions and Volunteer Work,下文简称“NRV手册”)[10]。两部手册均由JHU/CCSS与联合国统计司经济统计处联合研究开发,NPI手册是第一个较为完整的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核算框架,NRV手册补充并更新NPI手册内容。NPI手册、NRV手册为各国提供了非营利部门核算的框架与标准准则,共同构成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国际核算体系。基于国际指导手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开展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编制实践或科研探索,目前已有澳大利亚、挪威等18个国家完成并出版了各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志愿者工作度量手册》,用于衡量志愿者对非营利部门的贡献,重点是引入并衡量直接志愿服务的价值;欧洲委员会资助的“第三部门影响力项目”尝试扩大核算范围,纳入功能相似的边缘组织等等。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将国际标准与中国情境结合,重点阐述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核算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核算对象是谁、核算内容如何呈现,进而构建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核算框架。通过对比不同国际标准关于非营利机构的核算口径,剖析中国非营利机构的特殊发展现状,界定中国非营利部门的核算口径,之后分别构建适合中国非营利核算的账户体系和总量指标表式。
按照NPI手册等已有研究成果形成的共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五大部门(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政府部门、NPISH)中均存在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需要将它们剥离出来形成完整的非营利部门核算口径。本文对于界定中国非营利机构核算范围的思路是:首先对不同国际标准下非营利机构的核算口径进行对比,选择适合中国非营利机构的核算口径,然后依据中国现有法规政策及中国机构类型分类特点,调整选定的国际标准口径,最终得到中国非营利机构的核算范围。
目前,有三个国际核算手册界定了非营利机构的核算口径,分别是NPI手册、NRV手册以及SNA体系,三个手册均由联合国统计司发布。
NPI手册中非营利机构的核算口径有5个特征:第一,非营利机构不是以产生直接或间接利润为主要目的,可以是牟利的,但它们是“非利润分配”的,任何此类盈余必须重新投入该机构的基本任务;第二,它必须是一个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制度化,但与是否为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正规组织不能挂钩;第三,它必须是非强制性的,为它工作或参加其活动的个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权;第四,它必须是自治的,完全负责该组织运营的经济风险和回报;第五,它必须是独立于政府,对于经营活动和融资的资金可以充分自行处置、使用,以致不与政府的资金合并。作为NPI手册的补充与更新,NRV手册使用相似的5个特征定义,其中有一处与NPI手册不同:不再要求完全的“非利润分配”,允许分配利润但不可超过50%。SNA中对非营利机构的描述是:非营利机构是一类法律或社会实体,其创建目标虽然也是生产货物和服务,但其法律地位不允许那些建立它们、控制它们或为其提供资金的单位利用该实体获得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11]。三类非营利机构核算口径的特征对比见表1。
表1 三类非营利机构核算口径的特征对比表
表1显示,NPI手册与NRV手册关于非营利机构核算口径较为接近,均有5个明确的界定特征,两者仅在非营利性特征上有所区别:NPI手册严格限定非营利机构的非营利性,而NRV则放宽了非营利性特征。SNA对于非营利机构的界定最为宽松,仅基于“非营利性”和“具有组织特性”来界定非营利机构,此口径下无法区分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引导的非营利性活动。
基于三类国际标准的区别,本文建议选择NPI手册的核算口径作为中国非营利机构统计口径的基础,原因如下:
第一,相较于SNA体系,NPI手册的特征定义更为具体,能够更好地区分非营利机构与其他机构。首先,“非强制性”标准将非营利机构区别于人们因法律需要所属的实体(家庭、宗族部落等);其次,“自治性”标准可以有效地将非营利机构区别于在政府或法人公司等实体控制下的组织;第三,“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标准对非营利机构的非政府性质进行补充,与SNA中阐述的“其创建目标虽是生产货物和服务”相对应。
第二,相较于NRV手册,NPI手册更适合当前中国非营利机构的统计核算。NRV手册和NPI手册关于非营利机构定义的不同点在于是否严格遵循“非营利性”特征,NRV手册允许利益相关者分配50%之内的利润,从而扩大了非营利机构的统计口径。不建议中国使用NRV手册中“松口径”定义的原因如下:首先,中国非营利机构的统计核算处于起步阶段,首要工作应是进行“严口径”非营利机构的核算,与非营利机构相似的三类相关机构(可以进行50%之内的利润分配)的核算可以暂缓。因为这些相关机构需要额外的利润分配审查、管理登记与识别的构架,这对于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国非营利机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而言,可执行性较低;其次,对于“宽口径”非营利机构的核算研究,世界各国也处于探索阶段,目前还没有国家公布该口径下的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4)挪威称其对拓宽后的非营利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了估计核算,但并没有公布核算相关的过程、细节等,仅在网站公布了部分数据。,因此在该口径下可借鉴的国际核算经验较少。但是,不能直接将NPI手册定义的非营利机构核算范围作为中国非营利机构的核算范围,这是因为其中的“组织性”特征与中国现实情况有较大出入。因此,需要以NPI手册定义为基础,根据中国非营利机构的实际管理特点与发展现状,做出相对应调整。
目前,中国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机构按照主导者大体分为社会力量主导的机构和政府力量主导的机构。由社会力量主导的中国非营利机构可分为三类: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以企业身份进行工商登记的非营利机构以及非正规的民间组织。由政府力量主导的从事非营利性事业的机构包括两类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与群众团体机关(下文简称:参公群团机关)及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但是它们并非全都属于非营利机构。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主导的各类非营利机构的统计核算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社会力量主导的非营利机构的核算范围界定
第一,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需要计入非营利部门的核算范围。社会组织在中国当前的统计核算体系中均被计入了政府部门,其分为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民办基金会。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组织这一口径不与NPISH口径对等,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是体制上区别于提供非营利活动的政府机构,但并不区分各机构组织是以显著价格还是以不显著价格提供产品及服务。民办基金会是NPISH组成部分,但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能直接确定其所属部门,例如民办非营利学校属于市场性非营利机构(非金融公司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则属于NIPISH,因此无法直观细分三类机构所属机构部门。对此,本文建议可通过两种方式识别其所属机构部门:首先,对于已登记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区分,按照SNA要求,若市场收入(不算财政拨款及民间捐赠)可以占成本50%以上则视为市场性非营利机构;其次,对于新增机构,改良社会组织登记表,增加选项以简单区分NPISH和非金融部门,减轻后续再次审核的负担。
第二,对于以企业身份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机构,需要计入非营利部门。企业身份注册的非营利机构的存在是中国当前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制所造成。目前,中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用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成立时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查,然后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为避免双重管理的繁琐性,有相当部分的非营利机构选择以企业身份注册于工商局,从而获得了法人身份,但是却从事非营利活动、公益慈善事业,例如“太阳村(5)太阳村也称儿童村,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其设立的目的是无偿代养代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日常工作是对服刑人员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开展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权益保护及职业培训服务。”“草根之家(6)草根之家创办于2006年,是由农民工志愿组织自助互助的公益机构。其旨在搭建自助互助的爱心平台,促进农民工生存生活环境的改善,通过开展文艺活动、法律咨询、职业培训等系列志愿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农民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等。这部分非营利机构与社会组织没有差异,但登记方式不规范,因此如何对其进行识别是非营利机构实践核算时的主要难题。本文认为,税收数据可以作为识别企业身份非营利机构的依据。非营利机构成为法律上的企业身份,就要遵守企业的税收规则和会计制度,因此无论是使用社会各界慈善捐款做公益,还是以显著或不显著价格提供产品、服务,均需按经营纳税。因此,以企业身份在工商局登记的非营机构通常通过一定方法或渠道进行避税,对于真实税收远低于同规模同行的、却可长期经营的企业,可以在相关非营利机构调查或普查中着重进行摸底排查加以识别。
第三,对于非正规的民间组织,不纳入非营利部门口径。小部分符合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机构由于无法与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放弃完成审核登记,只能成为无法律地位的非正规组织,对于该类组织本文不建议纳入核算口径。这是因为,当前中国非正规的非营利性机构没有固定可靠的数据来源,在建立全面的非营利机构数据调查前,此部分机构的核算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建议目前可以忽略此类组织。
2.政府力量主导的非营利机构的核算范围界定
第一,参公群团机关无需纳入非营利部门的核算范围。由于中国的特殊历史国情,目前中国的政府部门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参公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毫无疑问应作为政府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参公群团机关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虽然它们为特定群体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但是作为政府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政治性突出而无法独立于政府,“自治性”“独立于政府”违反了NPI手册,因此不能纳入非营利部门,需计入政府部门口径。
第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改制为企业”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需纳入非营利部门的核算范围。中国现行统计核算体系中,所有事业单位均纳入政府部门。作为中国特色体制下的产物,各类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也逐渐呈现多元化,因此将事业单位全盘纳入政府口径的核算方式也逐渐受到广泛争议。2020年,中国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对全部事业单位进行了细分,这使得将部分事业单位纳入非营利部门具有可实施的可能性。中国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包括三个方面: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规范三个类别的不同发展方向,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者从事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均具有非营利性质,但是对于是否纳入非营利机构核算范围需要进一步探讨。
对于公益一类(7)指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需要政府强力扶持,不宜由社会民间力量兴办或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而言,在改革中仍作为事业单位,它们需要政府财政全额支持,因而无法独立于政府之外,它们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应属于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福利,计入政府部门。公益二类与公益一类的不同之处是可获得经营性收入,并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其改革方向又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保留公益性质,二是改制为企业。保留公益性质是指具有收费性产品、但不足以维持成本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会暂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包括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这部分单位仍与政府保有密切联系,与公益一类相似,它们对于最高领导的任命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独立于政府,因此也算入政府部门。改制为企业是指提供收费性产品,且提供的生产服务可以被社会力量替代的事业单位,从而可以被剥离出事业单位体制。因此,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实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它们原本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而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意味着这类事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质。此类机构与事业单位剥离后,符合非营利机构的5个特征定义,应该纳入非营利机构的统计口径。
综上,本文提出中国非营利机构的定义为:非营利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其活动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可以自治且有明确法律地位的正规组织。根据该定义,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核算范围见图1。
图1 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核算范围
账户序列是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重要构成主体及表现形式,构建一套适合中国的非营利机构的账户序列,是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编制的核心工作。
SNA仅提出了非营利机构的定义及其范围,并没有提供账户序列,可参考的国际标准有联合国先后发布的NPI手册及NRV手册。两部国际标准手册对于账户序列的账户设置基本相同,涵括经常账户、积累账户以及资产负债表三类账户,全套账户序列共计14个分账户(8)依据“收入形成、分配、使用”过程而设置,具体的14个账户可见附录。。两者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对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9)指对于市场性的非营利机构而言,市场销售无法涵盖的一部分产出。例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收到的慈善捐款及其他转移支付所产生的产出。以及志愿劳动价值这两个指标的呈现形式,NPI手册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指标单列,而NRV手册采用的处理方式是指标合并处理。
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及志愿劳动价值对SNA生产范围进行了的两次扩展(10)在SNA体系中,志愿劳动价值计为零、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使用市场价计价,被严重低估。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可选用“通才法”、“总成本法”等方法,对两者的价值进行重估价。,意味着对指标数据进行核算时,均在SNA原有的生产范围数据之外,包含这两个扩展数据。虽然NPI手册和NRV手册均将这两个变量纳入,但由于纳入形式的不同,导致手册中账户序列表式的指标呈现形式出现差异。NPI手册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指标单列,在NPI手册账户的各类表式中,各指标数据常以三种形式呈现:SNA体系数据、SNA体系数据加上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SNA体系数据加上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和志愿劳动虚拟值。而NRV手册采用的处理方式是合并处理,账户序列中的指标数据均已包含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和志愿劳动价值,即直接展示NPI手册中三项的最后一项,对于两个特殊变量不再单列出来。
考虑到表式呈现的清晰性以及各国实践的经验,本文认为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账户序列可进行如下处理:各指标包含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而单列志愿劳动价值。按照SNA的常规统计方式,志愿劳动价值被计为零,但其在非营利机构的活动中是普遍常见而具有特殊形式的投入价值,因此在非营利核算中具有单独研究的意义,需要单独列示。出于两方面原因,不单列“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这一变量,而是将其与其他类产出合并,呈现总产出值:首先,根据NPI手册所建议的简化估算方法,该变量不是实际数据统计所得,而是由指标相减计算而得,为总产出(11)总产出简化为总成本与总销售额之间的较大者。与总销售(市场产出)之差,是上述两个指标所进行的二级计算;其次,该变量仅涉及市场性的非营利机构,而不是非营利部门整体所需变量,因此对该变量选择合并处理。
非营利部门的账户序列反映非营利部门在生产、收入和分配过程中的各种收支情况以及资产、负债和净值的变化。非营利机构部门账户的核心指标由SNA账户序列的指标组成,但SNA账户序列原有指标体系无法凸显非营利机构的具体特点,因而在非营利部门账户序列中引入区别于SNA体系的特有变量。表2为分账户类型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账户序列简表,展现了涉及特有变量的部分账户,包括生产账户、收入形成账户、初始收入分配账户和收入再分配账户。
表2显示,非营利部门账户序列表式中有四类特有变量。首先是对SNA体系生产范围拓展的特有指标,包括“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以及“志愿劳动价值”。SNA规定,市场性产出按销售收入估价,非市场性产出以成本计价。因此,对于市场性非营利机构,其非市场产出仍需按照销售额计价,但由于其生产目的是非营利性,致使产品的定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此时使用销售收入价值必定导致市场性机构非市场产出的低估。因此需要突破原有SNA规则对其另行核算,可以使用“总成本法”、“或有估值”(12)调查非市场产品的接收者,以确定在他们必须在市场上购买产品的情况下所愿意支付的费用。以及“重置成本”(13)通过市场上出售的类似具有可比性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来推算非市场产品的价值。等方法。对于志愿劳动价值而言,在SNA体系中根据用人单位付出的实际成本计算志愿者工作,这导致志愿劳动的价值成本为零或接近零。但志愿者工作的价值是非营利部门的重要资源,有必要将其纳入生产范围并进行价值重估算。
其次,是为厘清政府资助而增添的细节分类特有变量,包括在“市场产出”中设置“第三方支付”(14)“第三方支付”是政府为向个人提供的服务而偿付给某个组织的款项。即政府对住户的间接付款,以偿付另一个组织向个人提供的服务。,在“对NPISH的经常转移”下设置分类指标。准确了解非营利机构各类收入来源的份额十分重要,其中来自政府资助的份额确认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政府资助一般占非营利组织总收入的40%至80%[12]。但在SNA体系中,政府对非营利机构资助的总体规模被掩盖,主要原因有两点:政府对非营利活动的外包采购合同及报销付款被视为市场销售,因此与非营利机构其他的“市场产出”合并,共同被记录;政府的资助与私人慈善的捐赠、会费相结合,并入了“其他经常转移”。非营利部门账户序列中设置的两类细节分类特有变量,能够将政府资助份额单独识别出来。
表2 分账户类型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账户序列简表
卫星账户的总量指标表侧重于对一个指标进行分层面、多角度描述。对这些重要指标进行独立统计,通过变量内容及形式的设置,便于描述非营利部门在各方面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特征。
就总量指标表而言,NPI手册及NRV手册的主要差异在于包含的内容不同。NPI手册、NRV手册以及八个实践国家(15)选取已编制两版及以上的8个国家,包括挪威、比利时、新西兰、墨西哥、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泰国。关于总量指标的统计表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NPI手册的总量指标表有12个总量指标,NRV手册仅有3个总量指标。目前各国已完成并公布的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均是在NPI手册指导下完成,八个国家各自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总量指标进行统计,编制时间均早于NRV手册的发布时间。表3中“进行统计的国家个数”对应的是NPI手册中12个总量指标各自被选择的次数[13]。可以发现,有四个总量指标被半数以上的国家所选择,分别是收入来源、增加值、就业及报酬、成员数量。NRV手册也参考各国实践现状,对NPI手册的总量指标进行精简与整合,仅保留3个总量指标:收入来源、增加值、劳动就业数据。其中劳动就业数据不仅进行成员数量的统计,同时进行报酬价值的统计,具体形式可见表5。总体来看,相较于NPI手册,NRV手册所提供的总量指标表具有更强的实用性,重点统计指标更加清晰突出。
表3 NPI手册、NRV手册以及不同国家关于总量指标的统计表
中国非营利部门的总量指标表的设置建议参考NRV手册。主要原因是,NRV手册是以大量国家实际操作的经验为依据,考虑了统计实践的可操作性,对统计指标进行了精简化处理。而NPI手册更趋向于全面核算与细节核算,所提供的统计指标过多过细,大部分指标(16)包括转移支付、资产积累及现状、最终消费等指标。在核算过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或无显著统计意义,致使许多无效指标的出现。中国总量指标表的设计可以参考NRV手册,依据中国非营利部门特有的经济结构,选择增加值总额、劳动就业数据及收入来源。
1.增加值总额统计表。增加值是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是非营利部门所创造经济价值的直接体现。增加值总额统计表如表4所示,分行业进行统计,体现非营利部门在不同行业间发展、分布的特征。NRV手册所建议的行业分类标准为《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下文简称“ISIC Rev.4”),本文认为中国编制增加值总额统计表的分类标准可使用《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下文简称“GB/T 4754-2017”)。一方面,GB/T 4754-2017是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现行分类标准,有利于在现有统计体系中对非营利部门进行快速便捷分类、历史数据的回溯;另一方面,GB/T 4754-2017的设置是以ISIC Rev.4为参考,为国际比较提供便利。
表4 分行业的非营利部门增加值总额统计表
增加值总额是生产账户的平衡项,非营利部门的增加值总额计算方法如下:
增加值总额=(产出+志愿劳动估算价值)-中间消耗
需要注意的是,在增加值总额计算过程中,产出不是原有SNA口径,而是已经包括了市场性非营利机构的非市场产出。另外,作为非营利机构的重要投入资源,志愿劳动价值单列,因此没有被包括在产出中,在计算增加值总额时要单独计算进去。
2.劳动就业统计表。劳动就业衡量了非营利部门中人力资源的全部范围,包括有薪员工和志愿者,如表5所示。劳动就业统计表记录了各行业中两类劳动者在工作时长、产生经济价值两方面的数据,更详细地说明实际产生和消耗的服务,也便于对非营利机构生产者和其他部门生产者之间的投入结构和成本结构进行更准确的比较。
多数非营利机构产生非市场产出的资金来源是捐赠转移和无偿志愿者工作,而不是市场销售。因此,与基于市场收入的各财务数据相比,衡量劳动者数量可以更直接地呈现非营利活动的规模。等同全职工作的就业数量衡量非营利部门的劳动者投入,其定义为总工时数除以全日工作职位的年均工时数。有薪员工等同全职工作的就业数量度量的是有偿劳动力投入,志愿者等同全职工作的就业数量度量的是无偿劳动力投入。
表5 分行业的非营利部门劳动就业情况统计表
劳动价值的估计值是指非营利机构使用的志愿劳动成本,也是住户提供劳动服务的捐赠价值,计入住户部门转移支付。对于此部分价值的估算,暂时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议方法,《志愿者工作度量手册》提议采用“专家法”[14],《对无偿家庭服务工作进行估价的指南》提议采用“通才法”[15],本文建议使用社区、福利和社会服务职业类的平均总工资。这是因为志愿者的工作与这些职业性质接近,而且这些职业的工资率一般接近收入水平的低端,但又不是最低水平,可以避免志愿者工作价值的低估。
3.收入来源统计表。非营利机构可以获得收入的来源类型包括三类:产品购买、各类捐赠和会费。非营利机构不仅从对政府、公司企业和家庭的市场销售中获得收益,也从政府、公司、家庭和其他NPI(例如基金会)的转移支付中获得收益,还可以从个人和机构所缴纳的会费中获得收益。另外,志愿劳动是住户部门对非营利机构的特殊形式捐赠,也是非营利机构的一种收入来源。
按交易类型和来源部门进行细分,收入来源统计表记录了交易类型和来源部门交叉分类的各项收入来源数据,如表6、表7所示。表6为分行业的非营利部门收入来源统计表,表7是表6的补充,记录了表6中大项类别的细分类型(17)志愿劳动仅涉及住户部门,不需再次细分。。
表6 分行业的非营利部门收入来源统计表
表7 收入来源细分变量:与非营利部门账户序列指标的对应关系表
从政策角度来看,准确了解来自政府的非营利部门收入份额尤为重要。为此,收入来源统计表特别单列了政府部门,记录了从政府部门获得所有收入的汇总项。相应地,表6中的非政府部门购买、会费、非政府部门捐赠各变量中不再包含来自政府的收入数据。
与前两个总量指标表不同,对于收入来源统计表,NRV手册所建议的行业分类标准为《国际非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分类》(简称“ICNP/TSO”),但本文认为中国编制分行业的非营利部门收入来源统计表时,仍可使用GB/T 4754-2017代替。这主要是因为ICNP/TSO受NRV手册核算范围的影响,除了非营利机构外,还涉及三类拓展的相关机构,超出了中国非营利部门的核算范围。此外,考虑到NRV手册中其余表式的分类准则均为ISIC Rev.4,可以暂时先使用GB/T 4754-2017作为代替。
目前,中国非营利机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机构参与到社会管理并促进了社会进步。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对于非营利机构的统计核算存在严重滞后,这不利于全面了解中国非营利机构的发展现状。卫星账户是目前国际上关于非营利机构统计核算的主要工具,能够为中国开展非营利机构核算提供参考。本文将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核算的国际标准与中国本土情境相结合,重点解决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核算面临的两大基本问题:核算对象是谁、核算内容如何呈现。对于核算范围的确定,本文的解决思路是:首先进行国际标准口径的对比,选择中国非营利机构的基础口径;而后依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已有的中国机构类型分类基础上,调整基础口径得到符合中国当下初步探索阶段的非营利性部门统计口径。对于账户表式的构建,本文的解决思路是:首先参考对比各国际标准账户表式间的差异,结合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中国非营利部门的核算范围以及指标变量的特性,提取出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在账户序列及总量指标表两方面的构建原则,对各类账户表式进行取舍与整合;然后,尝试对中国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具体表式形式及其包含的重点指标进行构建和描述。
当然,由于统计基础较为薄弱,中国的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核算工作需要循序渐进,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本文仅提供了非营利机构卫星账户的理论核算框架,实践中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有效促进非营利机构的统计核算工作。第一,建立非营利机构的科学监管体系。尝试推行备案制度,目前美国及英国正在使用类似方法,在工商局进行法人登记,当社会组织进行非营利性活动需要获得免税地位时,经由民政部审核其免税地位。第二,完善非营利部门的行业分类口径。研究探讨INCPO在中国是否具有可用性;根据中国的社会行业发展情况,参考与非营利部门密切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18)例如《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调整INCPO部分分类及子类别分类等。第三,整合非营利部门的现有数据源并拓展新的数据源。中国当前的统计核算体系中,部分非营利机构被统计纳入政府部门口径中,因此,需要从现有各类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记录中分解剥离非营利机构数据;暂未被统计的非营利机构数据,可以依托于中国已有的相关调查,根据非营利机构的特点调整调查的范围口径;未来,有必要对非营利部门进行针对性的重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