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洁
(丰县财政局,江苏 徐州 221700)
经济供应功能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最基本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养老保险部分。城乡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集体或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按照一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社会养老保障部门通过统筹个人账户资金与国家社会补助资金,满足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支取。此外,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有社会救助的责任,会针对没有生活保障能力的城乡贫困老年居民,定期向其提供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救助。
生活扶助功能也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会服务部门为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行动能力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方面的照顾,以解决其生活问题。在我国,这一功能的实现大部分依托于老人的子女、配偶,多通过居家照顾或聘请专业护工进行照顾等方式对老人生活进行照顾。但也有部分老人与亲戚并不居住在一起,这时就需要社区养老护理部门为老人提供日常生活扶助。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这一社会问题日渐凸显,社会服务部门、心理学研究者等对老年心理、临终心理的研究明显增多。同时,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加快,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在得到提高的同时,投注到工作中的时间也明显增多,年轻人需要工作,致使很多老人被迫成为空巢老人,孤独感和抑郁情绪迅速累积,对老年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最近几年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方面,并提出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的方案,提出建设老年大学、老年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社会服务项目。
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一直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薄弱环节,用于农村居民养老的资金主要来自居民个人养老账户和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居民通过村镇服务部门集体缴纳的养老储蓄金额数相对较少,要满足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养老金支取需求,地方财政面临巨大压力[1]。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纳与支取相比,农村居民养老只由个人和国家两方负担,缺少社会支持,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记账与基金账户累积模式,养老金的支取金额完全与个人缴费额成正比,在这种保障模式下,社会、集体对农村居民养老的责任感很难得到体现,农村居民养老金来源也得不到有力保障。
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远低于城镇平均水平,大部分农村居民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也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能享受到的各项社会扶助政策、养老保障力度也低于城镇居民。城镇老年居民所获得的养老保障服务主要由地方政府联合社会机构共同提供,但农村老年居民所能获得的养老保障服务主要由农村集体服务部门提供。同时,城镇老年居民除按月领取养老金之外,还有老年医疗补助、老年人社会扶助政策等,但在农村,由于基础设施不健全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缺失[2],农村老年人所能享受到的养老保障内容较少、服务质量相对较低。
当前我国养老模式多为家庭养老,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家庭养老仍然占据绝对的主流。但在城市内,老年居民的家庭养老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可以由配偶、子女、亲戚进行照顾,也可以聘请护工、保姆等进行照顾;当不具备家庭养老条件时,老年城市居民还可以选择进入养老院、搬入老年社区等,自主或借助社会福利部门保障老年生活。
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不仅需要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负有改善保障体系建设环境、督促社会力量进入的责任。但现阶段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并不清晰,体系建设的工作完全依靠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机构完成,难以保证体系建设的平衡性与有效性。首先,政府应从保障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城乡居民所能享受的养老保障范围、内容进行界定,并督促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按照制度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其次,政府应明确社会保障部门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并为其各项制度的执行提供政策保障,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历史较短,各项制度很多都是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策略,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合并不紧密。近几年国家开始大力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操作性较差的各项政策进行改进和删减,但这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养老保障制度结构碎片化严重。不同地区养老保障制度不尽相同,不同单位养老保障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养老人群所能享受的养老保障范围也有差异,这些都给保障体系建设和制度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障各项工作的效率。推动制度一体化建设,首先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基本原则、执行规范、保障标准等进行界定,然后再根据地区实际对制度进行科学化调整,并建立监督制度,保障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与实施。
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各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社区干部、关系户借助信息优势,钻政策空子,获取额外补贴的现象,导致真正需要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的居民难以得到应有的帮助,进而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信誉度造成了影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原则,首先要增加宣传渠道,保证能将保障制度的各项信息宣传到位,帮助居民理解各项保障政策;其次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保障范围、领取人进行核实和查证,避免冒领情况的发生;最后要开通监督渠道,邀请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规定全体居民都平等享有养老保障服务,但在养老保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同地区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还有所偏差。要实现新时期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转型,就必须对目标管理模式进行转变,实现从扩大覆盖范围到提高保障能力的转变。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一般采用“A+B”的构建模式,A指国家统筹资金账户,B指居民个人养老账户。国家会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居民发放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额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与地方经济水平等决定,用于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水平。近几年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基本完成了对全国范围内养老制度的宣传和普查,极大地扩大了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而要提高此保障能力,则需要从转变养老模式入手,让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纳养老保险的额度和年限。
要有效整合政府、社会、企业、乡镇集体、个人与家庭等多方的力量,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3]。首先,以政府补助和个人储蓄为主,社会与企业补贴为辅,建立第一层经济保障,为个人养老储蓄一定资金;其次,政府联合社会、乡镇集体,着力完善养老设施建设,发展养老社区、养老院,重点关注农村地区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形成第二层设施保障;最后,在全社会强化家庭意识、敬老意识,强化家庭养老的重要意义,并在社会范围内提高各群体对老年人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的重视,构建第三层社会保障。同时,社会养老保障部门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吸纳社会各界力量,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完善制度建设。
受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先城镇、后农村”的现象。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制度的提出和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保障都开始将工作重点向农村地区转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当前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其工作转型关系到政府、社会、村集体和城乡居民等多个利益方。如今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模式单一、保障设施建设不足、各项制度尚不完善,急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与帮扶;同时,农村地区老年居民基数巨大,构建科学、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对释放农村生产活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养老保障部门都应着力从明确职责、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城乡协调性、转变目标模式等多个方面对养老保障工作进行完善,切实提高社会养老保障的质量与水平,从而使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真正成为影响覆盖全国、造福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