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11-25 11:56:02王楠楠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申请人法院程序

王楠楠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丹东分校,辽宁 丹东 118000)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有关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保存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能够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科学研究能够提升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水平。

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发展演变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性质可以分为“程序说”和“强制措施说”两种。产生于欧洲地区,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风靡起来,但是由于罗马帝国的衰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也随之衰落。在十一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时期,保全制度的重要性被重新认识,在欧洲各国有了重要的应用价值。

二、目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法理缺失问题、立法缺失问题等等。

(一)法理缺失问题

法理缺失问题指的是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条例以及法律思想的指导,导致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规范性不足。相关立法人员在法理上对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从而阻碍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法律基础薄弱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着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专业人员缺乏对于立法内容的深刻研究,从而不利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落实。

(三)立法缺失问题

同时,立法缺失问题也是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较大的缺陷。首先,保全制度的使用缺乏规范性,使用的范围混乱。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将财产保全归属于总则编制,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不利于保全制度的有效落实,不利用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成熟化发展。

(四)保全制度的内容不够完善

保全制度的内容也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的保全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只涉及了十多条,并且内容不够完善化。

(五)立法构建体系不够健全

保全制度的立法建构体系还不够健全,由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在日常的生活中越来越多地需要应用到民事诉讼,涉及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我国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保全制度的成熟化发展,促进人民的诉讼行为合理解决,提出了一系列的补充建议。比如,在《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中提出的法律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在另一层面上使得我国的立法内容更加复杂化,使得我国的立法体系不健全,不利于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行为。

(六)司法实务缺失问题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还存在着司法实务缺失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保全制度的实施较为混乱,担保的定位和性质较为混乱,同时,担保的适用范围广,可操作性较低。我国的民事诉讼非常重视担保,这样会导致民事诉讼中保全的条件的变化,不利于提高保全制度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优化行为保全制度的启动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范围还不够明确,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还是需要能够明确保全制度的实施范围,适当地扩大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并且相关的立法人员能够加强对于外国优秀立法经验的了解,学习在不同国家的发展现状和立法背景下的立法选择理念,能够根据我国的国家发展现状,确立适合我国使用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积累相关的立法经验。并且相关的立法人员能够成立研究小组,深入地进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与分析,加强理论性的研究和总结,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提高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设水平。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明确保全制度使用的条件,能够根据本项目的特殊化的特点,考虑到保全制度的及时性和快捷性,法官对于是否要采取行为保全相关措施做出决定。

例如,相关工作人在面临一件民事诉讼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到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平衡案件中双方的利益关系为基本出发点,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明确一些保全制度的基本条例,如在保全制度实施启动的过程中,是否启动行为保全救济措施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没有权力对于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进行干涉、妨碍[1]。在此基础上,确保民事诉讼案件保全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化发展。

(二)完善保全制度的相关措施

在目前的国家经济发展背景下,保全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只是对于财产保全有了规定,并未有效地对行为保全制度进行相关的立法,这种情况不利于促进保全制度的完善化发展,更加不利于解决相关的民事问题,提高我国社会服务水平。由于保全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无法满足不同的诉讼人员的多样化的诉求。并且在目前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还需要能够减少民生矛盾问题,促进社会的和平稳定,利用保全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相关立法人员需要能够积极完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内容,当案件一方做出有损整个案件有效解决的行为,还需要相关法院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案件的真实状况,选择合理的、适度的惩罚措施,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警告,确定罚金等等。

(三)健全保全制度中的担保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性质等基本问题不够明确,相关领导部门可以从设置担保的基本原则入手,逐步解决这些基本问题,加强对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一种工作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保全制度滥用,这样不利于我国的现代化法治体系建设,影响保全制度发展的进程。需要能够健全保全制度中的担保机制。

例如,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汲取外国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建设经验,可以重点学习担保裁定经验。对于申请人主动进行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是申请人经济实力低下,这样国家法院可以做出免除担保的决定。目前,民事诉讼担保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担保物、第二种则是担保人,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选择担保物作为担保的形式,选择让申请人上缴资金,这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经济来源缺乏保障的人来说,无法保证其保全效益[2]。因此,应该扩大申请人的选择空间,给予其较为自由的决策环境,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担保数额是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设定的。例如,法院需要考虑到申请人的经济实力、诉讼案件的胜率。保障民事诉讼担保制度发展的科学性。

(四)确保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程序的合理性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程序可以分为管辖、审查、裁定三个阶段。根据我国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相关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启动保全程序之后,程序申请人员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和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在审查这一阶段,相关法院需要依据保全制度的法律条例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并且法院内部还是需要出台一定的监督监管措施,保证审查工作有效地开展,提高审查的水平。在裁定这一阶段,法院需要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裁定的内容。如果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裁定程序,则可以对其进行保全,如果相关申请人的要求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制度的裁定程序,则不对其进行保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申请需要法院在三天之内予以受理,如果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在24小时之内紧急作出裁定,通过上述三个阶段保证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落实效果,提升我国司法建设水平。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需要不断地进行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程序的改革,确保其合理性。

四、总结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发展的历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且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措施,分别为优化行为保全制度的启动程序、完善保全制度的相关措施、健全保全制度的担保机制。相关立法人员需要与时俱进,能够学习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提高立法体系建设的水平。促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成熟化发展,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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