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美龄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当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援助的情况下直面其指控者,势必无法保证审判公正的实现。[1]被追诉人在刑诉程序中与人民检察院、法院等相对抗时,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基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使得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应有的保护,值班律师的存在显得格外重要。大多数被追诉人并没有专门去学习过法律知识,缺少法律思维和诉讼经验,不清楚自身都拥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同时又处在被羁押的情形下,受限制的环境使得他们长时间与外界消息脱离,如何高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成为困扰他们的一大难题。值班律师参与了解案情,站在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角度为其出谋划策,告知他们合法的诉权,化解难题。当然被追诉人也可以详细咨询值班律师关于案件的法律信息,极大程度上缓解了被追诉人的内心焦虑。随着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通过值班律师对罪名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告诉被追诉人其选择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及提出是否适合认罪认罚的建议供被追诉人做参考。在公权力的威慑下,值班律师则会对认罪自愿性形成监督,同时对量刑提出建议确保其正当性。值班律师扭转了被追诉人身处不利的局面,大大缓解了庭审简化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很大程度上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对维护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多人少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而值班律师的参与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一直以来,公平与效率谁更优先备受争议,但有时候两者并不冲突。仅仅追求公正而放弃效率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意。[2]一方面,被追诉人在寻求值班律师帮助时不需要审批申请,大大简化了不必要的流程。通过与值班律师仔细地沟通,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处境、违法行为程度、诉讼流程、合法权利,以便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程序选择,省去了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为被追诉人解释流程的时间,大力推进了诉讼进程的发展。其次,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其过硬的实力和素养也为被追诉人增加了助力,值班律师有专门的办公室,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受理,方便了双方的沟通交流,节约了一部分时间。另一方面,促使了被追诉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增加,帮助被追诉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代写法律文书等行为也降低了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量,减少投入精力。最后,值班律师提出量刑建议减少了误判的发生,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实现了庭审程序的简化,在维护公平的情况下提高了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是建立在被追诉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自愿性是指被追诉人是在不受威胁压迫的情况下自己愿意选择认罪认罚。为了获得较轻刑罚则牺牲了被追诉人的部分诉权,因此值班律师的参与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3]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往往从来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法律思维欠缺,对自己所犯罪行是否符合指控罪名并不清楚,更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时候就突显出值班律师的优势了。值班律师的参与可以有效防止被追诉人不是自愿认罪认罚现象的出现,通过会见、阅卷等方式来了解并跟进案情,审查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存在证据有错误,是否符合定罪标准,杜绝错判误判的发生。其次,值班律师向被追诉人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优缺点以及要面临的量刑结果,这样使得被追诉人有了基础认知后衡量自身利益以便做出正确的程序选择。最后,值班律师的参与也极大地缓解了被追诉人紧张不安的情绪,为其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使他们少走弯路。正是有了值班律师的存在,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1.国家立法层面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两高两部于2014年颁发了《速裁试点办法》,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看守所和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但没有指明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2016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适用的条件及方式;值班律师职责包括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2017年《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对值班律师的履职保障、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贯彻与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
2.地方试点层面
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最早于2006年在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开展,其比较重视对值班律师的选拔任命,将专业性较强、经验较丰富的律师编制在值班律师名册内,打造优质的律师团队。随着深化司法改革,紧接着在杭州试点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因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而不同。首先,在侦查阶段,需要帮助时援助机构应及时派遣,在看守所指定时间内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律师有异议则告知公安机关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经费方面,市级执行中值班律师参与一个案件可获1000元左右报酬,但是辩护律师所获得的补贴要高于值班律师,使得值班律师的付出与所获得的报酬不成正比,很可能会造成值班律师对工作抱有消极的态度。在重庆试点中,值班律师的选任一种是在原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上,根据自己意愿主动报名参与;另一种是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排班。[4]值班律师队伍大多由经验不足,刚从业的律师组成,因为经验丰富的律师认为他们手头案件繁多,值班律师报酬不高不足以吸引他们。阅卷权和会见权的缺失使得值班律师的参与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案件详情不了解也就无从下手。我们可以看到各个试点在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时都存在一些问题。
1.值班律师定位不明
解决案多人少、加快庭审进度、提高诉讼效率等前提保证是在不违背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否则将得不偿失,从而造成司法系统的混乱。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和正当存在疑问。[5]如何定位值班律师关系着法律目的、制度价值的实现和法律援助效果的发挥。法律上只规定了值班律师需要履行的任务要求,但没有明确指出值班律师是否具有辩护人地位,这使得值班律师往往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值班律师仅仅就是法律帮助者,值班律师的职责就是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值班律师只是被随机分配给被追诉人,没有完整的辩护人诉讼权利。[6]二是认为值班律师并没有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可以视为准辩护人,并赋予阅卷等权利。[7]三是认定值班律师就是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职责与传统的辩护律师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值班律师的辩护方式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不等于没有辩护人地位。第一种观点主要是从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和解读法律文件规范层面等方面去论证,后两种观点主张值班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明晰值班律师的定位也是对值班律师价值的一种肯定。
2.值班律师诉讼权能缺失
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值班律师的优势,就要保障其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值班律师诉讼权能存在不足,导致被追诉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值班律师往往临时被安排,并不能主动约见被追诉人,属于被动的一方。同时司法机关存在消极对待安排会见的工作,不配合甚至阻止、限制会见次数和时间等问题,进而造成会见难的局面。缺少了面对面的交流咨询,值班律师便很难把握案情,也无法知道被追诉人的真实想法,无法深入掌握犯罪要件和证据情况,加大了援助的难度。在协商中,有些检察官就量刑与被追诉人达成一致后才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值班律师在没有充分阅卷和核实证据的情况下仓促提出建议,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也只是走个过场签字确认,这种形式化的法律帮助极大影响了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心里的信任程度。被追诉人最终选择认罪认罚是在辩护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认罪认罚能够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决定,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必须建立在通过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等辩护权而获得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的,否则其建议不具有针对性。如果在场权、阅卷权等权利缺失的话,则无法进行平等的协商,值班律师就会如同虚设,对被追诉人来说毫无帮助。
3.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值班律师是新刑诉法里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个举措,但是立法只是浅薄笼统地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却忽视了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一方面,缺乏对值班律师任职资格的统一规定,值班律师队伍参差不齐。目前我国是由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和社会律师组成的值班律师队伍,存在很多专业不对口的值班律师,大部分都是一些刚拿到律师资格证,没有工作经验的新人担任,年轻律师则是把值班律师当作练手。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不缺案子,而且报酬不高也不足以吸引他们来当值班律师。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认罪认罚的正当性,降低了大众对值班律师的认可度。如果值班律师资历不够,职业道德不高,很可能在为被追诉人解答疑惑的时候,恶意夸大对量刑结果的预测。[8]或者在程序选择建议上,故意营造抗辩双方恶意对抗局面,使得被追诉人在量刑协商认罪认罚选择时产生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国家对法律援助这方面的财政投入不高,低收入与律师耗费的时间精力不对等,落差过大从而打消了值班律师对待工作的积极态度。经验丰富的律师考虑到办案经费过低不划算因而拒绝担任值班律师。律师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强大工作量的积压下,再加上低报酬使得他们逐渐丧失了对工作的热情,敷衍了事,进而无法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最后,对值班律师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缺乏一套完备的监督体系。由于值班律师并没有经历统一的培训考核,导致队伍成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良莠不齐。在实务中,部分值班律师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并没有为被追诉人尽心尽力去提供帮助,不积极会见和阅卷,在没有充分掌握案情的情况下就提出建议,其违背了职业道德,导致辩护质量不高。因此需要专门的监督部门来规范值班律师的行为,建立考核机制来督促值班律师,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值班律师需给予一定的惩戒。
值班律师定位含糊不清会影响值班律师职责的履行。当然,如果一个制度连最基本的定位都不明晰的话,那么它将无法持久运行,其预期想达到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值班律师的职责要求可以看出应当将其定位为辩护人,只是与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式和内容不同。从法律规范的解读来看可以认为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属于辩护的范畴。法规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解释,与其他法条相比较联系才能更好地把握其意旨。我们会发现刑诉法在“辩护与代理”中有规定值班律师制度的职责内容,意味着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一样,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也是辩护行为。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变革和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的辩护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现代辩护理念为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律师提供了理论依据。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9]值班律师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程序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公正。如果认为值班律师是非辩护人的话就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目的。被追诉人在高压的环境下急需值班律师的帮助,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可以更充分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诉权,增强程序的正当性。
要想值班律师发挥最大的价值,那么保障其必要的诉权则是关键,也是尊重人权、保证公正的体现。第一点要做的就是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当被追诉人陷入困境需要帮助时,值班律师即可派上用场,这种帮助其本质上也属于辩护行为。阅卷权便是值班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根本。阅卷就是对案件整体的一个掌握,寻找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核实存疑证据后告知被追诉人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和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而且值班律师只有掌握与控诉机关同样的信息,双方才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进行量刑协商。如果值班律师失去了阅卷权,也就无法发挥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价值。所以可以适当地赋予值班律师充分的辩护权利,使他们在被追诉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笔者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电子阅卷,让值班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可以快速浏览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其次,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讯问时和认罪协商时的在场权。简化部分程序,弱化了对被追诉人的保护。值班律师在场权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的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并提议。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全程到场参与控辩双方的协商,再次确认被追诉人是否自愿并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凸显专业律师的作用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10]为了提高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应当严格设置值班律师的准入标准。选择职业素养高、专业水平过硬、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建一支专门的值班律师团队,并且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的培训,只有通过考核标准才能担任。可以将律师标准具体到必须由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且手上没有大案的律师来担任,这样才能保证值班律师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帮助被追诉人。提高准入资格代表着国家对值班律师的重视势必会影响律师行业的竞争力,从而提高大家对任职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值班律师的高标准要求恰恰为被追诉人提供了优质的保障,如果值班律师队伍里良莠不齐就难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其次,提高值班律师的办案补贴,使得值班律师在岗位上更有干劲,尽心尽力地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特别是一些资深律师有稳定案源且业务繁忙,值班律师工资过低必然不在他们考虑的范围内。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可以适当地加大对法律帮助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根据值班律师接手案件的数量和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来调整值班律师的办案补贴,提高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经验丰富的律师加入,也极大地带动了值班律师对待工作的热情。最后,应当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汇总值班律师接手案件的进展和量刑结果,案后回访被追诉人的反馈意见和对值班律师的评价,然后计入值班律师定期考核中。在工作期间,一旦发现值班律师存在行为上违法乱纪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惩罚。专门设立监督部门来管理值班律师的工作,及时督促其改正工作上存在的漏洞,完善投诉渠道以便于被追诉人举报。监督机制可以让值班律师队伍更加专业化。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应了司法改革的趋势。但其诉讼程序的简化使得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想要获得更多的救济,值班律师制度的产生有效解决了这一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值得肯定的是,值班律师的参与使得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推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运行。本文强调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重要性,通过分析参与现状来探讨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希望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去解决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