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婕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 南昌 330001)
2018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针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问题,组织了主题座谈会,会议针对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执行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应充分整合所有的法律资源,构建有力的破产重整机制,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细化具体的司法措施,以化解民营企业经营困境,以破产重整法律改革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焕发活力。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民营企业披露的信息并不完整,导致司法执行工作往往是问题重重,其中以僵尸企业现象最为常见,难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结合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特点,发现关于破产重整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主要是在《企业破产法》的第八章中,对于破产重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这一法律规定却并没有对民营企业的经营特点,作出具体的法律执行细则,导致破产重整立法制度与实际的司法执行工作发生脱节,导致民营企业在具体的破产重整中缺乏相关的法律参照。另外,自破产重整制度实施以来,各个地方法院所受理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逐年增长,但是就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大多数案件结果多是以破产清算为主,与之相较破产重整的成功案件相对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重整的立法工作[1]。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经济发展迅速,与之相应的破产重整案件攀升,现有的破产重整立法制度也就无法满足实践需求了。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实践过程中,发现其司法程序不合理问题尤为突出,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并不合理,尤其是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于破产重整申请原因做出明确的界定,例如民营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资格界定模糊,也就导致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申请程序不能统一。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营企业法人相关的资格和法律责任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对于民营企业法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规定中,如何界定民营企业符合破产重整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会导致一些民营企业法人滥用破产重整权利,也就不能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民营企业的经营性质,往往会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而不会公开相关的经营信息,尤其是一些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很多经营信息的披露都不完全,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顺利展开。基于当前民营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导致其破产重整过程中往往会受一些不实信息的误导,而做出错误的企业决策,提高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成本,甚至也不利于民营企业成功实现破产重整。
为了保障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工作顺利展开,法院需要对民营企业的破产申请受理信息进行审核,对公司债务、指定管理人、债权期限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然而在具体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可知其审查工作十分繁琐,仅靠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往往会产生漏洞,难以把握具体的司法干预尺度,可能会损害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也影响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展开。其次,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也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对于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合规现象无法及时干预,也就无法真正保护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应立足于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结合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的具体需求,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导。首先,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制度制定,应遵循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原则,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思想为指导,兼顾法治化和市场化,改革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相关的法律制度,并逐渐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适用的法律条件。其次,为了提高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的执行力,应结合我国民营企业经营的性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未来发展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定[2]。最后,制定民营企业破产重整黑名单制度,并将其纳入法律制度层面,以对一些民营企业相关责任人滥用破产重整权利的行为进行规范,整合破产重整执行失信制度,以弥补当前一些破产重整法律规定的不足。
首先,相关部门应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标准进行厘清,明确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价值,应高于其破产清算的价值,遵循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标准,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其次,在具体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司法执行过程中,应对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进行界定,主要是针对有扶持其脱离破产困境价值的民营企业,以节约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成本,同时也能够扶持真正有价值的企业,助力当地经济发展[3]。最后,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分析,可知其破产重整的适用阶段并不清晰,尤其是对于其破产重整的适用阶段缺乏实质性的审查规定。
针对当前一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应进一步健全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相关债权人、债务人的知情权,提高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首先,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应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主体,可适度地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不仅包括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还可追溯民营企业以往的法人信息,以尽可能地保证信息主体的完整性,防止一些民营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滥用权利。其次,相关部门应对民营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作出细致的规定,对于民营企业债务人、债权人的一切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审查,筛选出核心有价值的破产重整信息[4]。最后,相关部门需要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完善信息匹配程序,如听证会制度、公开质询制度、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等,以化解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矛盾。
为了提高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保证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实际完善权益人保护制度,以真正盘活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首先,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实施,应遵循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在做出明确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处理结果时,其底线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能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获得至少不低于破产清算的价值。其次,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应遵循公正与平衡的原则,保障每一个债权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得其破产重整顺序没有主次,杜绝个别债权人越位受偿现象的发生[4]。最后,为了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规范的破产重整监督机制,厘清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责任,建立专门的企业破产重整监督机构,以对相应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实施程序进行有力监管,促使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能够在规范的法律程序内展开。
民营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现象,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秩序,必须重视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建设。例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健全民营企业破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权益人保护制度等,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真正走上转型升级发展道路,助力我国国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