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谦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智能合同是合同智能化后的产物,是人工智能在民事领域应用后的结果。从形式上来看,智能合同是将现实合同转化为代码的形式加以保存和应用,因此其兼具了人工智能和合同的双重特征,那么代码化后的合同还是否能够称之为合同则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关键问题,也是评价智能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前置问题。[1]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达成的协议、要约等均可称为合同。[2]我国民事领域法律并非严格的规范和限定,因此在合同的成立上较为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合同形式并无严格要求,并非书面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卖给李四一头牛,李四付给张三100元,双方协商一致时,即使未签订书面契约,此时在张三和李四之间就已达成了“一头牛的交易合同”,张三具有交付一头牛的义务和收取100元的权利,相对的李四则具有支付100元的义务和收取一头牛的权利,双方的交易合同在协商一致时已经达成。
如果遵从民事法律领域的一般思路,合同的成立不以形式为限制的话,智能合同的形成具备“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等合同的一般特征。因此遵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智能合同是完全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其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其他形式”的合同,是用代码组合表示的合同形式,因此智能合同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只是具备了人工智能属性以及在存在形式上和常规合同存在差异。
合同成立是合同是否发挥效力的重要条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智能合同对《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成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智能合同成立的认定上。[3]
合同成立需要一定的要件。[4]以一般书面合同为例,书面合同的成立以双方签订为形式要件,这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意思上的一致性后形成的固化成果。因此“双方签订”是书面合同成立的要件。
智能合同的订立具备了人工智能和合同的双重特征,[5]我们需要通过评价影响合同签订的因素来确定智能合同成立的要件。智能合同与常规合同签订因素上主要有两方面差异,一方面是常规合同的签订是双方面对面协商后的结果,是面对面状态下作出的决定,智能合同签订时双方很可能并未见过面,甚至你不知道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是否具备民事能力;另一方面则是签订形式上的差异,智能合同签订大多是一方发出,另一方接收并签订,发出方是默认签订的状态,若另一方接收则智能合同成立,因此智能合同的签订并非协商后的结果。
那么是否为面对面签订以及协商的结果会不会影响到合同成立,就是智能合同对《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成立影响的具体表现。如果单纯考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双方是否为面对面签订以及是否为协商的结果并不影响智能合同的成立。首先,《民法典·合同编》中并未强调合同必须为合同双方面对面签订,即使在常规合同的签订中,也存在一方未到场由另一方或第三方代签的情况,因此是否为双方当事人本人面对面签订不应当成为阻碍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其次,智能合同的内容虽然并非双方协商的结果,合同虽然是以代码的形式存在,但从计算机技术的角度来说,识读代码表示当事人预设了这些代码,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双方当事人就智能合同的内容是“心知肚明”的状态,在形式上已达成了“一致”的结果,因此有理由认定为双方均同意,这应当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
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智能合同并不违背《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即智能合同并不影响《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成立,但我们需要考虑到智能合同人工智能的特殊性,评价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可以参考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确认规则,智能合同的内容是双方默认同意,那么就应当是一方面发出相应意思表示,另一方获悉意思表示为成立时间,这个成立时间应当为接收方“浏览”智能合同的时间。
合同实质要件是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发挥法律效力以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6]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的实质要件主要包含三方面,即主体资格认定、内容合法性认定和意思表示真实认定。
主体资格认定是智能合同实质要件评价的难点,因为智能合同具备人工智能的特征,因此智能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具有隐蔽性。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来源受到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八周岁以上,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合同内容这个条件可以放宽,如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单纯的受益方签订合同……
双方当面签订的合同可以从外貌以及其他特征上确认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智能合同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双方达成智能合同时身份信息是隐蔽的,这种隐蔽性会导致智能合同存在瑕疵,从而影响到合同效力的评价。比如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在网络上和商家达成买卖的交易合同,是否具备效力,需要事后成年人的追认或默认。
为避免主体资格认定导致智能合同效力评价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网络实名认证的管理,通过认证信息来进行主体资格评价,若当事人实名认证信息不符合资格评价条件,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或主动撤销合同。当然实名认证并不能完全避免主体资格认定导致合同瑕疵的问题,在法律实务中我们仍需要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进行个案处理,但加强实名认证的精准度以及主动放宽义务方撤销合同的权利是减少主体资格认定导致智能合同瑕疵的有效思路,也是当下最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处理办法。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关键特征,若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效力可能出现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瑕疵,因此保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具备效力的必要条件。
智能合同中,意思表示通过代码的形式体现(其形式上可能是文字、图片等,但本质上是计算机二进制编码),双方当事人通过代码完成合同签订,意思表示也存在于代码之中,通常不会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但存在代码转码错误、链接错误的可能。因此智能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是真实的,若代码的转码、链接有误则双方意思表示上就会产生偏差,可通过事后追认来解决这一问题。
为确保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就需要做好智能合同代码管理,只要代码不出错,双方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一致的,因此为避免智能合同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网络环境管理,尤其是做好网络交易的后台监控工作,规避代码转码、链接错误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风险。
内容合法性指的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若合同内容不合法则合同自始无效,是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不可违背的根本原则。
智能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必须要经过内容合法性审查,若其违背了内容合法性原则,则合同自始无效。在实际审查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智能合同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查,确保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合法特征,从而保证智能合同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