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理论视野下的犯罪心理矫治
——兼及正能量对“诉源”社会综合治理的影响

2021-11-25 06:50:58林新英罗小丽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被告人犯罪

林新英 罗小丽

(上杭县人民法院,福建 龙岩 364200)

党和政府向来重视社会综合治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二〇三五年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人不会无缘无故的犯罪,其堕入犯罪的深渊往往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哪怕是激情犯罪,也可能与被告人犯罪前长期的心理社会环境的潜移默化有关。被告人根植于心理社会环境并持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在犯罪当中犯罪动机才会成为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方面之一。因此笔者认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进而从社会综合治理角度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弘扬社会正能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未尝不可。

一、需求理论与犯罪动机——不得不重视的社会治理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犯罪动机折射的是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需要,有可能是犯罪时的现实需求,也有可能是犯罪前长期累积在潜意识层面的心理需求。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主要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类。需要是一种推动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它是因为个体内在缺乏而力求获得满足的一种内驱力。当个体的五种需求当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没有得到满足时,个体内在的心理平衡系统被打破,处于不平衡状态,因而产生一种内驱力,形成动机,驱动个体产生这样的或那样的行为来满足内在的需求。因此,个体行为(如犯罪行为)背后真正的根源在于需要(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犯罪动机)——当个体意识到自己某种需求未满足的时候,就会形成内在驱动力,衍生动机,从而促使相应行为的产生。“人的任何活动,不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都在意识或无意识层面寄托着人的愿望,有时表现在需要和动机当中,有时反映在我们可能无法说明的本能当中。”[1]而与被告人的心理需求相对应,全体社会人同样也存在一定的心理需求,且这些需求存在一定的共性,并以社会共识的方式体现为了社会规则——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全国法院2020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52.7万人;而2010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仅为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万人。也即,从2010至2020年这10年来,判处罪犯人数增长了50%(不考虑累犯、再犯的情况)。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某种需求(包括意识及潜意识)未被满足的被告人有一定的增长;同时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法律修改,法网越织越密,全体社会人对于社会治理的心理需求是否被放在了合适的位置——也即有些行为是否必须上升到刑事法律评价的高度?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反思,过去十年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是否达到了相应的预期?近几年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机关开始重视“诉源”治理,即通过各种手段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初期或是萌芽状态,以此减少或减缓诉讼案件的形成。同样在刑事领域,社会治理本身也是“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综合治理以减少或是减缓犯罪的发生,或是降低犯罪的烈度。

二、法律意识淡薄?——潜意识中的道德堕落

司法实践中,“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是被告人自我辩解的常用理由。但仔细分析,“法律意识淡薄”真的就是被告人堕入犯罪深渊的原因吗?不尽然。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一般水平的道德认知,就应当知道只要遵守一般的道德标准,就不会违法犯罪。而所谓的“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的犯罪,本质上并非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是潜意识中的道德堕落,导致突破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而被告人之所以常以“法律意识淡薄”辩解,一方面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被告人对其心理需求的不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被告人心理的逃避。“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时候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其深层次反映的仍然是被告人某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解决“法律意识淡薄”的方案不仅仅是普法本身,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常常争论的法哲学问题:“法律的存在是让人敬畏还是让人信服?”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是让人敬畏的,就采取措施让人敬畏它;如果法律是让人信服的,就应当采取措施让人信服它。归根结底,“让人敬畏、让人信服”体现了法律的需求;而“我要敬畏、我要信服”体现了被告人的心理需求。从法律的需求到被告人的心理需求中,常常存在一个转变的过程,从“让你做”变成“我要做”也是我们社会普法的目标。要让法律和道德最终深入人心并成为对被告人有效的行为规则,这个态度的转变大致经过三个阶段——即服从阶段、同化阶段和内化阶段。“罪犯从违法犯罪到守法公民的转变,实际上就是社会态度的转变,期间大体上要经历服从、同化、内化三个阶段”。[2]

三、与原生家庭和解——未成年时期的家庭影响

我们现在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认为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深刻的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大概率都会使一个家庭陷入不幸;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其背后大概率都有一个不幸的家庭。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很多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根源于其未成年时家庭的影响——家庭因素对于被告人犯罪的影响与其是否成年并不一定有着必然的联系,只是因为家庭的影响大都在被告人未成年时期就已打下了烙印,只是有些是在成年以后才显现出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可视为未成年期这一社会化过程的特殊年龄阶段中各内、外因素错综复杂的矛盾未能正确解决所致;”[3]而笔者认为,在未成年期社会化不成功的话,即使未成年时未发生犯罪行为,在成年后发生犯罪的概率也会更高。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要怎么教育?怎么挽救?要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要从根源上去了解未成年人之所以做违法犯罪行为背后的根源,这个根源就是原生家庭所带来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部分。所以从需求的角度入手发现,从现有的行为为切入点了解行为背后是有很多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我们看见的部分也就是我们能做的工作当中,很大一部分在于如何让未成年人意识到原生家庭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和伤痛之余,带着理解和爱去看待原生家庭,和原生家庭和解。和解的关键是疗愈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关系。通过改变未成年人看问题的角度,借助关系的改善,达成对父母的理解,达到心灵的宽恕,从而最终了解到自己的需求并不是自己所认为的那样没有得到满足,并不是父母不给孩子满足,而是父母做了他们自己在那个当下最优的选择。所以我们不要求他们是完美的,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去接受父母,而不是去改变父母。去接受原原本本的真实的父母,然后把所有的力量集中在如何做我自己,如何去面对我自己,如何对我自己今后的人生负责这部分上。而这些,都是在我们在了解被告人犯罪心理、考虑社会治理各项措施当中应当掌握的或是力求让被告人掌握的。

四、心理暗示——重视正能量对“诉源”社会综合治理的影响

人的行为及心理深刻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对社会和心理环境进行治理、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将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刑事领域犯罪案件源头治理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正能量”,而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即是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这些“正能量”某种程度上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心理状态,起到了对社会和心理环境进行正向引导、正向治理的作用,进而影响到犯罪源头综合治理。因此,在需求理论视野下的犯罪心理与社会综合治理,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培厚遵法守法社会正能量。在普法宣传过程当中想要打造更好的宣传效果,需要了解什么样的宣传形式和内容更有助于个体接受和记住,至少是在潜意识层面让人受到影响。心理学研究表明,我们的记忆当中更容易记住那些视觉效果呈现出来的部分,视觉优于听觉而被记住,负面信息优于正面信息而被记住,这是人类经过生物进化过程当中演化形成的一种本能。因此在普法宣传的内容当中,一方面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通过色彩、图像等视觉冲击引起被宣传对象的注意,同时通过营造声势增厚社会正能量,增加对全社会潜意识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有针对性的突出不遵循法律违法犯罪的惩罚和后果,如通过警示案例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人群进行宣传,通过负面警示取得重点人群的犯罪免疫,进而培厚遵法守法社会正能量,提高法制宣传的有效性。

二是构建“家-校-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提升整个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通过构建“家-校-社区”一体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从根源上进行心理防制和疏导,提升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素养。从已有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当中,我们发现围绕三个核心点即“家庭、学校和社区”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当中接触最多的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对于社区而言,可以通过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等形式,定期向家长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讲座,提升家长的心理素养。在学校层面,把心理健康作为学校教育教学重要的模块内容之一,把心理健康课作为必修课等等,切实把构建“家-校-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落地生根。

三是重视法庭教育的心理暗示作用尤其是正能量引导。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当中,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在法庭教育过程当中,我们除了指出被告人的错误以外,还可以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通过借助积极的正面的语言——也就是正能量引导,让被告人相信自己的明天是灿烂的,相信自己当下的力量是强大的,相信自己的命运是自己可以掌控的,并且也相信过去所犯的种种错误是基于过去的错误的认识或不成熟的心智引发的,把关注点和注意力放在当前可以怎么做?今后可以做什么?如何正确做自己等内容上。当然,这不仅仅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对于成年被告人前述方法也同样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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