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雯瑾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0)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抚养权等。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得这个群体在大众的眼中寄予厚望并且广泛受到关心与关注。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会出现青春期等逆反心理,容易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中,让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不法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主体,损害了自身的权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在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中,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因素,分门别类地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措施。要切实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以及未成年人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去制定保护措施,要充分地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在社会各方面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让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建设的主要力量,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的庞大群体,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有利于促进我们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据相关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的犯罪趋势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刑事案件占很大的比例,已经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遏制,不仅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从长远角度去分析,对社会家庭和学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会经历青春期和叛逆期等等,很容易在社会的影响下,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主体,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时候,未成年人往往也是受害者。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比较简单,没有相对于成年犯罪主体那样的复杂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多是因为挑唆和意志力不坚定而造成的,主观意识的恶性不大。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在进行切实可行的矫正措施时,对未成年人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可塑性很强。[1]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相对分散,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实际司法案例进行查找和应用。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部分规定内容不全,司法解释不充分,存在立法与司法相脱节的情况,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面对不同的案件中,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不能应运而生,导致了在立法和司法中没有相结合,面对新问题,不能具有针对性地给出法律建议。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一些条款还是属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应该要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在一些贫困地区,这一条法律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因为一些家庭原因,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教缺失,部分未成年人辍学,导致误入歧途。[2]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一些娱乐场所不允许未成年的出入,但是娱乐场所还是没有真正地做到,而多是由主管部门责令批评教育等,没有对法律进行严格执行和遵守。
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后,犯罪档案会跟随他一生,对于今后的升学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在刑满释放以后,因为自身的犯罪行为,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上造成较大的创伤。虽然对于未成年的审理不公开,但是对于审判的结果却是要公开的,这就造成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冷漠和歧视,极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第二次犯罪。
在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刑事诉讼中,因为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的群体,没有专门的章程规定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倒逼我们应该要确立专门的章程去规定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3]未成年人在犯罪后,还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我们对未成年人应该以教育感化为主,刑罚为辅。因此,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章程,让其独立于诉讼程序。
通过对比发现其他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司法实践,作了专门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显得相对乏力。因此要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在总结我国国情和借鉴国外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中,在《刑事诉讼法》中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减少在保障权益中的不确定性,填补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空白。
《义务教育法》中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罗列出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应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在对娱乐场所和网吧对未成年人敞开大门,制作、贩卖等侵害未成年人思想的录像带和书报等行为中,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犯罪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通过执法部门的通力合作,切实净化侵害未成年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通过查阅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不难看出,大多数的司法实践案件,都是因为一时的麻痹大意和在不法分子进行挑唆下进行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多不是本意。综合考虑,我国可以在未成年人的犯罪实施活动中,借鉴外国的经验,在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应该根据犯罪行为和案件结果设置教育考验期。[4]如果能通过考验期,能够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可以撤销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给未成年犯罪人一个改正的机会。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让未成年人能够改过自新,对今后的升学和工作不要涉及障碍,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环境。
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个课题中,我们社会各界力量应该积极作为,牵头单位要提高政治认识,靠前指挥,真正地为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贡献力量。在家庭中,家长和监护人要积极增强监护意识,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不要仅仅停留在义务教育中,要注重培养未成年的独立人格,认定社会风险的能力,强化守法遵法的意识。在学校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帮助未成年人的缺陷纠正,促进全面发展。要把法治的观念积极融入未成年成长的各个环节,加强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对于未成年的犯罪行为,要实行以教育感化为主,刑罚为辅,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注与帮助,从根本上营造和保护未成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不遗余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