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2021-11-25 06:50:58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责任人

刘 雪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制度体系之一,其最主要目标在于对受害人进行更加全面的补偿和帮助。通过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能够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同时也能给债权人提供更加健全的权益保障,但是受到民商法连带责任本身的影响,在连带责任认定和审理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针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概述

在我国现有法治体系中连带责任出现及发展的时间较长,例如,先秦时期的商鞅变法已经实施了“连坐制度”,这也是连带责任的体现之一。先秦时期商鞅变法中提出的“连坐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当时社会环境之下所频频发生的形势与财务纠纷,即使当事人本人并没有参与犯罪,但是也会因为与犯罪者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受到牵连,在实施过程中连坐制度异常严格,能够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威慑[1]。

社会发展至今日,连带责任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这也导致了对现有法律的需求,同样也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连带责任的表面意思在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民商法的法律体系中,更加侧重于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存在多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的情况,每一个参与的纠纷中的主体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能够更加清晰、有效的分别风险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能够对各类侵犯他人权益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以保障权益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效果。例如在进行连带责任的划分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成连带关系,二者需要对同一债务承担必要的偿还义务,因此在法律关系中需要对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估;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情况,不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要承担与之相应的违约惩罚和义务,全面保障债权人的应有权益。另外,大多数情况下,连带责任更加侧重于呈现权益对立的双方进行外部法律责任的承担,侵权双方需要在连带体系内部进行责任划分,更好地实现对被侵权者的救济和补偿[2]。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一)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问题

在我国现有民商法的解释体系中,连带责任的范围相对广泛,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并没有针对连带责任进行义务与权利开展司法认定时仍旧需要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重要的辅助和媒介,如果单一依靠民商法进行连带责任的判定,则很容易发生形式化的法律判断问题,无法充分体现出审判的公平性效果,对侵权责任进行处理,也往往停留在表面形式的层面。例如在很多侵权事件的判定和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充分应用现有审理条件,建议债权人共同侵权人进行全部起诉,此种形式赋予了债权人的充分自由,同样也不会受到法院的规范约束和控制。因此在民商法侵权相关案件中,侵权者可以以现有的各类法律条款为依据,争取诉讼权,同时也可以在实体法的基础上,获得民事实体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只是想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部分侵权人时,则需要应用连带责任进行法律的确定,对案件进行更加公平、合理的审理。

(二)共同侵权责任确定

在共同侵权责任确定方面,我国现行《民法典》已经列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所有的侵权人都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法院审理开展过程中,对所有侵权人进行责任划分相对困难。出现此类问题的最主要因素在于全体侵权人的人数和基数相对较多,而债权人往往无法更加全方位地了解所有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和侵权内容等,特别是在涉案证据方面相对单一,无法提供更加全面的证据内容,使得法院在进行审理判定时无法直接判断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民商法并没有针对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与解释,如果涉及侵权的人员相对较多,而大多数侵权人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则多数侵权者会选择进行部分承担,极容易导致一部分侵权人承担了不属于自身的法律责任,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和责任判定的合理性。

(三)共同侵权责任大小

在很多实际发生的侵权案例中,无法直接应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形式对侵权人的责任水平进行有效判定,同样也缺少必要的法律进行参考。在责任划分方面过于模糊,往往会导致侵权人在责任承担方面界限不明显,严重危及法律的公平性效果。从现有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大小方面看,侵权人责任分摊以及后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过多的重视在责任大小方面进行判断,往往会局限于对全部责任人进行全部责任的承担,这样难免会产生新的纠纷。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改善对策

(一)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

前文中强调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特别是共同侵权责任确定方面,如果单一依靠民商法进行认定,则往往无法对侵权人的责任进行更加精准有效的判断,因此在进行连带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可以积极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提高认定的保障性效果。实体法能够有效划分责任人的具体义务以及权利,应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能够保障案件的审理过程合理有序发展。例如,张某和王某两人前往酒店私自翻看人员入住登记记录,在确定人员名单之后抢劫了住客李某,并且在抢劫过程中对李某进行人身威胁;案件发生之后,李某选择报警,张某和王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捕,同时李某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案件的审理和受理过程中,可以积极应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连带责任的精准认定,因为确实是酒店管理方面出现了疏忽与遗漏问题,应为李某遭受的抢劫事件承担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对李某进行相应赔偿。

(二)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司法认定

对共同侵权责任进行司法认定,往往面临侵权人数相对较多这一前提,因此可以将相关责任的具体应用标准进行引入,在立法时可以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诸多合理要求,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设计,反之在司法层面也能够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健全有效的服务。立法者需要始终站在公平的角度,全面平衡连带责任诉讼的公平性效果,确保法律程序以及相关构件越发完善,而立法过程也要紧密联系案件的实际,确保程序法的具体流程能够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合[3]。与此同时,由于民商法体系庞大,各类连带责任类型多样,因此在实际案件审理和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确定。例如在针对合伙型企业进行连带责任的判断时,可以根据侵权人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进行权利的划分和确定,而法院则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按照责任人的出资比例判断和明确责任划分;如果所发生的连带责任问题属于保证情况,则要判断保证的归属方,进一步划分连带责任的保证性问题还是一般保证性问题,最大程度上体现司法法律的严谨性和合理性[4]。

(三)明确划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在针对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责任大小的判定时,往往无法直接应用民商法进行公平有效地判断和认定,因此可以根据不同侵权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标准划分,让侵权案件的受理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参考。如果某一案件中共同侵权责任人相对较多,则可以应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责任标准的划分与解决,反之在公共诉讼或单独诉讼等诸多情况中,可以对侵权责任进行单独性的划分;如果某一案件中共同侵权人的人数远远超出了常规标准或案件情节严重,则可以对共同侵权人进行全体起诉;法院方面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受影响的程度进行单独起诉,或以第一责任人的形式进行起诉。

四、总结

在我国社会政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各类民生问题增加,类型趋于多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从当前我国民商法的角度看,连带责任的判定尤为重要,但是在很多层面中缺少连带责任的有效规定。本文首先概述了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其次着重分析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连带责任问题的改善对策,需要进一步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司法认定,明确划分共同侵权人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作用和价值,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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