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适用的法制思想
——从“刑罚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视角切入

2021-11-25 06:50:58何惠芳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重典三国刑罚

何惠芳

(兰州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刑罚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

纵观我国法制史的发展,早在战国时期,《荀子· 正论篇》就对“刑罚世轻世重”作出了解释,强调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适用刑罚的宽与严、轻与重,从而制定出有利于维护政权、维护统治的刑法。在我国古代,一向以刑为主,“刑罚世轻世重”主要强调当社会秩序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时,就要用重典进行重治,从而以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法制之作用;反之,当社会秩序较为稳定时,再运用重刑就会过犹不及,这个时候就应当运用轻典,用以笼络人心并显示统治者的仁慈。[1]

西周时期,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者认识到:针对不同的社会情况,就应当灵活运用刑法典,采取不同的刑罚手段。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便产生了著名的“三国三典”法治思想,这种理论被后世历代统治者所采用并且发展成为我国法制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治思想原则:“三国三典”理论即“三典刑三国”——“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

“三国三典”这一法治思想,其实质就是根据国家、社会具体情况的发展与现状,而在刑罚处罚时采用灵活运用的方式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刑法的功能体现出来。这里的“刑”就是治理的意思,“新国”是指新建立的疆域,因为新建所以政权并不稳定,加之新国刚经历过王权的更替,因而用“轻典”来进行治理是最为恰当的,通过柔和的治国举措来使国家休养生息,取得万民的拥戴,争取战乱后的平稳过渡时期;“平国”是指承上启下的平稳发展中的国家,此时国家已经发展了一定阶段,一应国事均已走上正轨,其阶级矛盾也趋于平和状态,社会已经顺利步入正轨,百姓安居乐业,此时再用“轻典”显然不适应于国家发展需要,因而用“中典”来进行国家治理是最好的;“乱国”是指国家阶级矛盾尖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秩序出现混乱,犯罪现象越来越猖獗并且日趋严重,国家、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稳之中,因而要用“重典”进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稳定国家统治的目的。

二、“刑罚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对历代刑法适用的影响

历代统治者对“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适用,并不是简单的轻罚或是重罚,而是轻法中有重刑,重法中有轻刑,轻刑重刑往往是交叉存在的,不能仅仅从表面去理解“刑罚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这样的法治思想,只把其简单地界定为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轻重变化,实际上这两种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结合实际情况对刑法的灵活运用。

对于刑罚适用的轻重绝不是由统治阶级肆意妄为的,它是要受到当时所处的社会阶级关系、经济条件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所制约。中国历史上每一个王朝都面临着不同于以往朝代的社会形势和政治格局,因此这就要求统治阶级能够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基于“刑罚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法治思想的影响,一般在历代王朝的兴衰更迭中,一代王朝建立初期及发展时期,出于国家休养生息的需要,统治阶级本着宽政养民的理念,对于刑法处刑都相对比较谨慎,往往宽宥省刑;而到了其统治末代时期,国家逐步呈现出衰亡现象,此时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不稳定因素日益增长,为了镇压各种反叛行为,强化统治秩序,往往就会实行严刑厉法。特别是在国家分裂、社会动荡、战争频繁时期。由此可见,“刑罚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的法治思想被历朝历代统治者认可并实行。[3]

在我国法制史上,对于“三国三典”这一法治思想的具体运用更为灵活的则是朱元璋。明朝在建朝之初,朱元璋便依照“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的原则,亦即奉行了“三国三典”法治原则中的“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以严刑治理天下。按照一般理解以及前文所论述,新朝建立之初,应当以休养生息为治国之策,以宽缓的刑法来进行治世,从而应当采用“三国三典”中所提倡的“刑新国用轻典”的法治理论,那么为什么明朝建朝之初,反其道而行之呢?朱元璋之所以如此,正是结合了明朝新成立国家之初的环境与条件才作出这样的决策。朱元璋认为,虽然明朝建立了一个新的朝代,但是当时的明朝并不应该以“新国”来定论,而是更符合处于动荡之中的“乱国”状态,加之元朝统治的覆灭教训,令他深刻认识到官僚治理不力所引发的后果,因此明朝吸取了这个教训,在开国之初就确立了重典治吏的法治指导思想,采用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法治思想,这在明朝当时国家治理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4]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统治者们对如何灵活运用刑法有着清晰地认知,不论是“刑法世轻世重”还是“三国三典”,无一不昭示着国家适用刑法时不能一以贯之,要充分考虑国家与社会的变化,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刑罚的轻重,如此才能灵活运用刑罚这一国家法制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在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中发挥出刑法的作用。

三、正确理解“三国三典”与“刑罚世轻世重”

首先,“刑法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都着重在强调刑法适用的灵活性,只是二者表达的适用标准分别是“世”与“国”。从《说文解字》里,可以找寻到“世”和“国”的二字的深意,之所以会将“世”定为三十年,而“国”要从囗从或,就是在表明一个短暂的时期与可变性,从而解释出“世”与“国”的动态变化因素。[5]不论“世”也好,还是“国”也好,在刑法适用时要重点关注的就是它们的可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刑法适用上,“刑法世轻世重”与“三国三典”实际上都在强调刑法在当下社会中的灵活运用要核,而灵活运用的标准则是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据此可以推断“三国三典”里讲到的“国”,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政权组织,更准确地界定应该是当下的社会环境。正是基于此种解释,明朝朱元璋才会结合当时的社会具体状况,把建立之初的明朝定为“乱国”,从而采用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法治思想。[6]

其次,还需要辩证地看待“世”与“国”这个标准,在我国古代蕴含的法制思想中,不能把“世”与“国”仅仅局限于一个政权或者一个国家从新建到衰败的过程认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世”与“国”还可以特指在一个国家政权存在、发展期间的不同社会状况。也就是说这种社会状况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政权存在时期,既有可能产生“新国”“平国”的“世轻”“世中”情况,也有可能产生“乱国”的“世重”情况。所以把“世”与“国”简单地认定为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政权,都是片面而教条的。[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司法改革与实践中,应当充分利用我国法制发展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在相关刑法适用上把握好度,以便更进一步塑建刑法的公信力,完善刑法的执行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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