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视域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2021-11-25 06:50豆雨思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矫正检察检察机关

豆雨思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重庆 401524)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式的行刑方式,其同时是基于对我国过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全面总结,研究构建的集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及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的形成发展为建立我国监禁刑罚执行与非监禁刑罚执行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打下了良好基础[1]。

自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以来,已经历经了将近二十年,伴随《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社区矫正的重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要肩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检察职能,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方式,在人权保障、权力制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显得尤为必要。首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可促进人权保障。作为一种非监禁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重要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而为切实实现社区矫正功能,必须要注重实现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为此,在社区矫正执法环节应注重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对社区矫正执法过程采取法律监督,即是保障人权的一项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目的便在于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益,防止服刑人员受到过度干预。

其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可促进权力制衡。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多个不同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法院的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等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是保证社区矫正功能有效实现的重要前提,而为切实达成该项目标,参与社区矫正的各权力机关相互间的有效制约同样至关重要。而通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不仅可对审判机关的司法程序予以监督,还可对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合法与否进行监督,进一步有效防范社区矫正中各公权力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出现[2]。

二、地方视域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困境

(一)检察监督缺乏创新

受传统观念影响,使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创新意识薄弱,进一步造成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难以突破常规,实现开拓创新。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创新的激励机制,创新工作没有被纳入进检察业务综合考核范畴,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创新的积极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尽管近年来地方不断加强了对相关信息软件的开发利用,然而各部门的数据仍未实现有效连接,由此制约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全程、动态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为事后监督、程序性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则相对不足,必然会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效果。

(二)专职人员监督力量薄弱

检察机关辖区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任务繁重,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专职人员十分有限。特别是《社区矫正法》实行以来,对社区矫正相关职责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受法律监督的主体也明显增多,这无疑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考验。另外,因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属于一项新型工作,检察人员唯有一边学习专业知识一边开展工作,这便造成了检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三)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缺乏健全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现阶段一些地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仍采用事后监督模式,由此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情况的有效及时掌握。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中,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多由审判机关寄送,同时涉及交付执行检察、实地走访调查等方面,通常为书面检查。该种监督模式耗时长,将很大程度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最终效果。

三、地方视域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出路

(一)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

为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效性,必须要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创新。首先,革新观念,增强创新意识。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中,应不断开拓创新,积极尝试新方法、新模式,秉持不怕犯错的精神,在不断探索中找到新方法、新模式。

其次,提升巡回检察次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采用交叉巡回检察的方式,收获了一定成效,但其中也表现出一定不足,比如交叉巡回检察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为此,可通过建立市级范围交叉巡回检察制度及相邻市级巡回检察制度,适当缩小交叉巡回检察范围,并提升巡回检察次数,促进收获更理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3]。

最后,打造信息互联平台。数据联通不论是对社区矫正还是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都尤为重要,为此,应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进对社区矫正数据连接平台的研发打造。

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为例,近年来通过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上的创新,收获了显著的效果。首先,检察院推进了机制创新,通过双向签名机制,对社区矫正人员怠于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有效遏制,同时通过构建全程跟踪催办机制,使监管督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其次,创新分类管理方法,确保司法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高效监督管理。将分类管理工作融入检查监督工作中,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评分相联系。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重点矫正人员、一般矫正人员与相对方向矫正人员,运用GPS定位手机,使得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更加便捷,进一步提升了社区矫正日常监督工作的质量。

(二)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量

针对现阶段检察机关专职人员监督力量薄弱问题,地方应加强对其他国家、地区发展经验的学习吸纳,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以促进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发展[4]。首先,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结构,做到专人专责,有效保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时间、力量。其次,在没有监管场所的地方,检察院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切实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效性。

(三)建立动态检察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建立动态监督机制,以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有效掌握,并做到及时监督。首先,监督各基层司法所依据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秉持一人一档要求为矫正对象建档,全面详细记录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刑罚类型、犯罪性质,及执行期间的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并构建个性化教育改造、管理档案库,为检察机关开展动态检察监督创造便利[5]。

其次,监督各社区矫正组织在工作实践中定期谈话、定期走访、定期了解矫正对象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等的开展情况,切实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并开展好谈话及走访记录。如重庆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会定期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抽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核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了解司法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的具体情况,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通过定期监督检查,检察干警会就进一步高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向司法机构提出建议,针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来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的健康有序运行,需要得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面对现阶段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一系列困境,检察机关应从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量、建立动态检察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积极促进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不断完善,收获更理想的效果。

猜你喜欢
矫正检察检察机关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