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照杰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就着手对私营轮船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这一工作基本完成。整体来说,1950年至1952年为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准备阶段,1953年至1956年是正式的改造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改造是成功的,有效地改善了新中国交通事业落后的状况,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旧中国的私营轮船运输业是伴随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曲折进程逐渐起步并发展起来的。1872年,北洋大臣李鸿章创办的第一家轮船运输企业——轮船招商局,正式开启了近代中国轮船运输业的大门。从1890年诞生的第一家私营轮船运输企业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也已有59年的历史。在59年的风雨历程中,私营轮船运输业和其他民族工业一样经历沧桑,饱受磨难,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的窒息压迫中艰难前进。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三款规定:“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①蒋世弟,吴振棣.中国近代史参考资料[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91.中国的领海航行主权被破坏,独立发展道路被迫中断。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英签订的《天津条约》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②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G].北京:三联书店,1957:97.至此,我国的长江内河航行权也被列强所攫取。此后,《北京条约》《烟台条约》《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等一系列不平条约的签订,使我国的航行主权被帝国主义列强牢牢掌控,同时也成为帝国主义对我国进行经济掠夺、文化渗透、政治控制的重要武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私营航商在上海、广州等地陆续建立了一批小型轮船运输公司,实现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下,私营轮船运输业想获得平稳、长久的发展是根本不可能的。西方列强通过恶意压低运输价格、垄断运输航线以及利用不平等条约等手段,排挤、限制我国轮船运输业。资料显示,仅在1918年的两个月内,川江流域就有90%以上的中国私营船舶在列强的摧残下被迫停业。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国民政府采取消极抗日和积极反共的政策,导致中国私营轮船运输业承受了巨大的损失。武汉会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从武汉转移的过程中导致行驶在长江内河的私营船舶大部分被日军破坏,或被国民党军队凿沉,完整驶入川江逃难的船舶实际寥寥无几。抗日战争结束后,虽然我国的私营轮船运输业实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1948年的船舶数量超过1936年全面抗战爆发前的2%,但官僚资产阶级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排挤和压榨却愈演愈烈,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垄断国内的轮船运输行业。数据显示,“官僚资本从1935年占全国轮船总吨数的11%跃为1948年的44%,私营则从89%减为56%”①资本主义改造研究室.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M].北京:三联书店,1960:6.。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旧中国的私营轮船运输业一直处于一种畸形的发展状态,一方面遭受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榨和排挤,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始终摆脱不了民族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和妥协性的缺点,与“三座大山”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它们的附庸之下艰难发展。到新中国成立前夕,私营轮船运输业已经陷入奄奄一息而不能自拔的境地。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人民政府为帮助私营轮船运输业走出困境,做了许多工作,给予整个行业大力支持。在“组织船舶运输为恢复国民经济服务”政策的指引下,1950年至1952年,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管理、“三统”管理和联营管理等有效手段,改善了私营轮船运输业的经营状况,为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为后来全行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行政管理就是私营轮船运输业在航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行政的手段进行整顿和改革,通过完善和健全私营轮船运输公司的运行管理机制,为逐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准备条件。具体来说,当时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船务管理工作。在中央指示精神的指导下,全国各地航运主管部门为保证私营轮船运输业的安全运营,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第一,船舶管理。1951年,交通部颁布《船舶登记暂行章程》,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船舶登记的对象、程序以及买卖、注销、办理船舶国籍证书等具体事宜。1952年,政务院颁布《本国轮船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对本国轮船进出口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章程和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各地航运主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地私营船舶运输行业的动态,提升了船舶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各地还对船舶安全检验工作进行规定,对船舶实施技术质量监督,保证了全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行。第二,船员管理。政务院先后在1950年和1953年颁布《公务轮船船员管理暂行规则》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上轮船船员检定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船员的资质检定、任用、解职等相关规则进行明确规定,为提升私营船舶船员专业性、减少海运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2.船务行政管理工作。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对当时私营工商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大致相同。除了对财产进行重估、清理企业公股、处理企业劳资纠纷等工作外,私营轮船运输业还进行了必要的登记整顿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存在许多没有船舶而开展水上运输业的“空壳”私营船行。这些“空壳”私营船行往往做着投机取巧的生意,通过操纵水上运输价格赚取承包商和托运商之间的差价,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对此类不正当企业必须进行整顿,而整顿的方式就是通过登记进行取缔。1950年,长江航务局率先发布了《整理轮船业暂行办法》,对长江的私营船舶进行了统计和登记。1950年江苏省统计数据显示,经过登记整顿工作,全省私营船舶运营数由原来的307户降到238户,共取缔69户,占总户数比例达29%。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正式宣告成立,为规范验船标准、维护国家航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3.船务改革工作。为加快私营轮船运输业内部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工作,党和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了具体的改革工作。第一,推进民主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私营轮船运输业内部的人员组成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不少企业存在封建把头、特务分子混入的情况,他们压迫劳动群众,专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1952年开始,各地航运主管部门分两批对河运和海运私营轮船运输公司进行民主改革,通过规范内部民主生活、开展群众性民主运动提升了职工的政治觉悟,肃清了企业内部的政治环境。第二,精简机构设置。由于体系庞大和缺乏统一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营轮船运输业机构设置非常混乱,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的现象十分普遍。1952年资料显示,仅汉口私营轮船运输业人员数量就比正常人员配置数量多出500人之多。这种臃肿的现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开支,而且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各地航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机构精简工作,通过对员工进行前途教育、分流调配等方式,一部分员工选择退休辞职,另一部分员工被当地部门审慎负责地安排了生活出路。经过精简机构工作,各地的私营轮船运输公司减轻了财务负担,提升了运行效率,经营状况得到极大改善,由过去的亏损开始转为赢利。
所谓“三统”管理,即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的经营业务进行整顿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通过平稳方式将其改造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为后面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准备条件。
统一货源,即全部的航运货源首先由国营轮船运输公司统一承接,之后再根据一定的分配方式承运给各私营轮船运输公司。据江苏省资料记载,南京、无锡等地的轮船运输业实行“三统”管理后,各地在保证国营轮船运输业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和私营轮船运输业的必要开支情况,确定对私营货源的安排数”①资本主义改造研究室.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M].北京:三联书店,1960:47.。有的地方,如重庆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私营轮船运输公司的运力分配货源。实行统一货源制以后,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私营轮船运输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解决了私营与国营公司之间对抗的矛盾,公私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兼顾。
统一调度,即各地私营轮船运输公司在国家运输方面有需求时要服从并配合当地航运主管部门的随时调度。1950年,国营轮船总公司为保证川粮的安全运输,制定了一份私营和国营轮船运输公司合作调配船舶的方案。该方案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应对长江上中下游复杂的河谷形态与水流特性,私营和国营轮船运输公司根据各自拥有船舶的性能进行合理的航线分配,以确保此次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实行统一调度制以后,私营轮船运输业的船舶被统一纳入国家计划中,过去私营船行之间挑航线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补齐了新中国运输能力不足的短板,为国民经济的恢复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统一运价即公私双方的轮船运输公司执行统一的运价标准。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缺乏统一的运价管理,私营轮船运输公司根据淡旺季肆意抬高或恶意压低运价,争夺市场以牟取暴利,行为非常恶劣。在1949年底召开的全国航务公路会议上,交通部副部长李运昌就强调:“航运运价的规定,必须由各地航务局加以管理,不应由航业公会或由当地贸易机关自行决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G].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822.轮船运输业统一运价工作被正式提上日程。从1950年到1952年的三年间,长江水系的航运价在上一年基础上分别降低50%、30%和20%;汉口至上海航线运价1951年比1950年下调幅度达40%。实行统一运价制以后,私营轮船运输公司之间以及私营与公营轮船运输公司之间价格恶意竞争的问题得以解决,整个行业的运输成本大大降低,加快了国内物资的流转,对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整体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三统”管理对限制和利用私人资本主义运输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对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分配货源时存在“好”货自己运,“坏”货往外推的现象;在调度船舶时,存在“好”线自己跑,“坏”线别人跑的现象。后来这些问题在人民政府发现后通过整改逐渐得以纠正。
联营管理是指私营轮船运输公司之间通过组合成立联营处,在航运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管下共同经营所有业务,是一种盈亏自负和产权独立的合作模式。联营处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市私营轮船运输业为配合国家的运输任务,防止行业恶性竞争和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在军管会的引导下成立了上海市汽船业、长江航轮等联营处。第二阶段为联营处组建的高潮阶段,即1950年至1951年间。国内先后成立申通线航轮、建业轮船、申汉湘轮船等联营处,仅上海就有7家联营处,有的地方轮船运输公司甚至发展为全行业的联营组织。联营处的组建大大提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船舶利用率和航行效率,保证了航行的安全。第三阶段为1952年以后,各地的联营处开始走向解体。上海市有接近一半的联营处在1952年以后宣布解散,苏州和梧州等地成立的联营处成立不到一年便自行解体。
各地联营处在组织的过程中虽然形式各不相同,但它们具有以下相同特点。第一,业务统一管理,即所有业务不管是联营处还是成员公司招揽的,都归联营处统一管理,各成员公司不得私下承揽业务。第二,服从统一调度,即所有成员公司的船舶都必须服从联营处的统一调度,不得拒绝联营处的统一配载。第三,财务统一管理,即联营处的收入按照成立时各成员公司协商的分配比例进行统一分配,各成员公司不得私下交易。在上述共同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联营处统一经营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统一分配,独立管理,指的是联营处将总收入按照协商好的分配方法统一分配给各成员公司,而成员公司的员工工资、维修、燃料、捐税等一切费用皆由成员公司自行负责,联营处不得过问。第二类为统一收入,部分统一管理,即成员公司的部分开支,如燃料、捐税等开支由联营处统一支付,成员公司之间独立立账;一部分管理事项,如物资的采购、员工的考勤、业绩考核等也由联营处集中负责。第三类为统一收支,统一管理,即各成员在保留公司名义和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将财务收支、运行管理等事项全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种类型的联营处已经具备私私合营的性质。当然,这三种类型的联营处并不是完全被分割开的,有的联营处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从第一类转变为第二类,或者三种类项之间相互转换,如上海的拖轮联营处就从第一类转变为第二类。
整体来说,联营管理帮助各私营轮船运输公司实现了公司财务的好转,提升了管理水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力地配合了新中国运输任务的完成,方便了国家对私营轮船运输业情况的了解和管理,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提升了行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协作力。
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颁布,在党的领导下,私营轮船运输业开始了全国范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整体来说,党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是比较顺利的,进度也是比较快的,到1956年底,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圆满完成。而这一切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和人民政府在改造过程中实行的有效措施。
清产核资是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一项主要工作,也是公私合营过程中对资本家采取的一项主要斗争手段。在航运主管部门的领导下,1953年8月,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启动,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的财务处理、清产核资及审查私股股权等工作。
债权债务的财务处理工作基本上是采取全包的原则,但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措施。在对待债权问题上,主要分为能收回与不能收回两种情况;在对待债务问题上,主要分为对公债务、对私债务以及职工债务三种情况。对公债务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税款、国营企业及一些国家机关的相关欠款,在偿还方式上,前三种欠款一般利用新公私合营企业的新投资款或者其他款项偿还,其他欠款如无偿还能力可以将其转化为公股投资。对私债务一般由原私营企业自行负责处理,如果实在无能力偿还可以灵活采取对新公私合营企业债务入股的方式。职工债务一般过渡到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头上,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通过与职工本人协商可以少还或者不还。
对私股股权的审查工作由于内容繁杂、情况混乱,一般采取公示登记的方式,对审查后符合私股认定的予以承认,审查后认定为敌伪的股份全部没收转为公股,审查中缺少相关证件证明的经深入调查后再作处理。
清产估价是清产核资工作的重心,估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原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清产估价一般以当地当时的价格标准为准则。对原私营轮船运输公司固定资产的估价是按照规定评定出物品的折旧等级,结合实际的使用年数估算出最终的价值。对流动资产的估价都遵照当地国营轮船运输公司的牌价进行评定,如当地无牌价可参考,可结合当地的市价以及相邻地的市价综合评定。各地估价的结果一般都比原企业报备的账面参考价值低,而且低的幅度并不小。例如,对上海中兴公司的估价比公司报备的账面价值低23.62%,无锡的申锡输运公司的估价更是比公司报备的账面价值低41.74%。
对私营轮船运输公司清产核资的过程也是教育和改造资本家的过程。由于估值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资本家在新公私合营企业中所占私股的比重,因此这必然成为资本家对公方进行抗争的焦点。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资本家利用所派公方工作人员技术不通的弱点,通过虚报船舶质量、拉拢员工对抗、违法抽逃资金等方式抬高资产估值。针对部分投机资本家的犯罪行为,各地通过积极教育和依靠职工、主动纠正和批评资本家的不法行为等方式,保证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进行。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也进入了冲刺阶段。3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强调对原企业遗留的债务问题,“应该本从宽处理的精神,尽量予以了结,做到一般私股能够保留适当的股权”①周恩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4).。在改造高潮中对私营轮船运输公司的财务清查情况大多是很差的,很多公司都处于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状态,但本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在新公私合营企业中都为资本家保留了一定比例的私股,资本家深受感动,放下包袱积极配合改造,推动了清产核资工作在1956年底得以顺利完成。
如何安排资本家是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另一项重要工作。资本家对自己在新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位、职权、待遇等顾虑是影响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平改造的重要因素。因此,妥善处理和安置资本家的后续工作与生活是体现我们改造水平的重要一环,也是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
为消除资本家的顾虑而顺利推进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1954年,政务院下发《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资本家的后续安排作出了几项规定。第一,在同资本家进行企业公私合营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国家需要、改造可能性和资本家是否愿意三个因素,不能不尊重资本家的感受而实行“一刀切”的政策。第二,在新的公私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必须占主导地位,但资本家的私人股份受到合法保护。在盈余分配上,“私股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私股股东自行支配”②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J].山西政报,1954(17).。第三,新的公私合营企业在股东人数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应设立董事会和股东会议,作为公私双方股东的议事机关,“公方董事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派任,私方董事由私股股东推选”③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J].山西政报,1954(17).。如股东规模较小则不必设立董事会,公私双方股东可将协商协议报地方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发布使私营轮船运输业的公私合营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在很大程度上给了资本家一颗“定心丸”。
但具体的人事安排工作毕竟关系到资本家的切身利益,因此许多资本家在人事安排的过程中想尽办法与公方进行斗争。首先就是虚报人员数量,在企业实际资本家人数的基础上通过谎报或者拉拢亲戚、员工等方式企图壮大自身力量,谋取私利。其次,资本家在公司内部安排亲信,以帮助自己获得更大的领导权。另外,资本家听说要公私合营了,故意虚报企业员工人数,将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转移为公私矛盾。如上海几家私营轮船运输公司将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上报给联管处要求解决劳资关系,最后造成公私纠纷。上述事例可以看出资本家在人事安排中与公方的矛盾还是比较尖锐的。为此,国家提出对资本家采取“包下来”与“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方针,各地在改造运动中对表现进步的资本家保留原有待遇,同时安排他们到一些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对其他一般的资本家按照其能力安排到对口的工作岗位;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工作的可以放宽条件由子女代替参加工作。
总的来说,经过党和人民政府的统筹部署,资本家对最终的人事安排还是比较满意的,正如一名资本家所说:“共产党把我们全包下来了,对我们的照顾真是天高地厚。”①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380.但是有些地方在执行中央指示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领导职位与需要安排人数之间存在冲突。在合营之前许多私营轮船运输公司滥设职位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公司甚至光一只船就有好几个经理。社会主义改造后许多分散的小公司被合并,而新公司的领导职位有限,因此安排起来非常困难。其次就是有的地方只顾安排具有代表性的资本家,对小资本家和有辅助劳动力的人没有合理安排。不过这些问题在后面的检查中都被发现并进行了妥善的处理。
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私营轮船运输公司的管理体系是非常混乱且落后的,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因此,人民政府在进行合营的过程中及合营后特别注重对企业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营管理体系。总的来说,各地多通过精简机构、建立完善的制度及开展各项运动等措施对企业进行改革。
在精简机构方面,由于长期处于分散经营和缺乏管理的状态,私营轮船运输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是非常混乱且臃肿的。长江航管局统计数据显示,上海31家私营轮船运输公司中有约20%的职工是多余的;华东航管局统计数据显示,苏州55家私营轮船运输公司中有约10%的职工是多余的。为尽快改善这一冗余现状,各地在合营过程中主动了解企业情况,合营完成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各地精简机构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合营的企业,由于不是与其他企业合并而成,因此精简机构的工作就在企业内部进行,操作难度比较小。另一种是多户合营的企业,由于是多家分散独立的企业合并而成的,因此需要先将旧的组织机构进行合并,然后再根据现实需要进行机构精简和人事安排。在精简掉的职工中,有的被安排到了新的工作岗位,有的退休退职,还有的因年老体衰享受劳保。经过机构的改革重组,企业基本杜绝了机构冗余和混乱的情况,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提升了运营效率。
在建立完善的制度方面,各地的私营轮船运输公司在公私合营后基本都以国营公司的管理制度为模板进行仿照。首先,建立计划统筹机制,企业运作过程中开始实行保留原始数据、定期报表及制订生产计划等管理制度,按照月度、季度、年度规划短期和长期的生产任务,为逐步纳入国家计划准备了条件。其次,建立船舶、生产装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大大提升了装备的可靠性与运转率,为企业节省了一大笔购置装备的费用。最后,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制度,在招聘调配、健康卫生、请示报告及财产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通过建立和执行上述制度,新的公私合营企业一改之前的混乱状态,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减少了船舶空船率,加速了资金周转,公司业绩稳步提升。
各地合营企业在加强制度管理的同时,还通过发动各项群众性运动来加强企业的内部改革。首先是安全生产大检查运动。合营前私营轮船运输公司经常发生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暴露出企业在安全治理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庆民生私营轮船运输公司在1953年和1954年就开展了三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运动,规定了船员值班制、换班交接制、定期预防检查制等安全生产制度,第一次运动后的8个月内基本没有发生过人身和财产事故,经济损失较之前减少了91%。其他地方的合营企业也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运动在职工中树立起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基本上阻断了海损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其次是增产节约运动。为响应国家增产节约运动的号召,广大职工争先发起生产挑战、打破传统思维、寻找生产诀窍,不断刷新生产纪录,提升了船舶的操作技术,降低了生产的成本,超额完成了增产节约的任务。上海轮船公司经过增产节约运动,1954年上半年就超额完成了整年的生产计划,全年节约开支超50余万元。除此之外,各地企业还开展了港务改革运动、为客服务及为货服务等多项运动。
改造后的私营轮船运输业并入国营统一经营。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划与其他行业不同,有其行业特殊性。首先,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起步较早。从1950年开始,私营轮船运输业已经开始公私合营改造,到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时,公私合营船舶已占合营和私营船舶总数的6.5%,总载重量的36.02%。其次,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在1954年和1955年,分别采取了“巩固阵地,重点扩展,作出榜样,加强准备”和“边管边改,一面巩固,一面扩展,稳步前进”的具体方针,逐步把私营轮船运输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最后,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流动资产的估价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均以当地当时国营牌价为标准,无牌价者可以按当地当时的市价再结合邻近地区的市价,适当议定标准。
当然,除了特殊性,私营轮船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也反映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普遍特点。首先,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样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同时,妥善安置资本家进入国营企业,发挥他们的能力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其次,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法。先对部分私营轮船运输公司采取试点合营,显示出合营企业的优越性,从而鼓励和推动了资本家申请合营的积极性,为全行业扩展合营开辟了道路。最后,由于对私营轮船运输业改造周期较长,中间出现急躁冒进的现象,有些干部在一个时期工作上曾发生过急躁情绪,片面地强调建立高级社。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营轮船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反映了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虽然在改造过程中出现过一些问题和偏差,但这也是社会主义发展探索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