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

2021-11-25 01:29:34高歌
经营者 2021年21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金融消费者

高歌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 济南 250014)

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和传统形式的金融单位相比,互联网金融更贴近生活,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金融投资不会受到过多因素的影响,可以和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然而,如今人们过多依赖互联网金融,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难以规避,换句话说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成了重点话题。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基本特征与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包含多种产品类型,如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如今,常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式有融资平台形式、第三方支付形式以及理财产品形式,如余额宝与阿里小贷[1]。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体现出多元化以及成本低的特点,多种类型风险影响着行业前进与发展的脚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后续发展,因为发展的速度比较快,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或洗钱等相关现象的出现概率比较大,法律风险突出,因此需要立法单位和行政机关单位重点关注,通过科学的手段防范风险。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具有以下两点基本特征。

第一,虚拟性和成本低。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组织结构,能衔接不同人的思想行为,人们可以通过点击鼠标进行金融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交易过程提供了便利,但是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会增加信用风险的出现概率,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单位的业务工作能够脱离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逐步拓展业务范围。但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是不需要与客户进行面对面沟通的,因此无法综合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在成本低的表现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活动以网络的形式进行信息数据识别和交易,这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同时,不需要安排柜台专业操作人员,也不需要通过中介单位协调沟通,可以实现节约开支的目的。目前大多数人都表现出了参与金融活动的意愿,这促使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

第二,便捷性和技术强性。和以往的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够突破地理空间的约束,也可以摆脱营业时间的约束。开发互联网资源,让每一个人员都能够运用互联网,随时随地接受网络金融的服务。服务提供方按照互联网的形式对业务加以处理,涉及非间断的过程以及非定期的过程,此种服务模式十分便捷,能节约一定的金融交易成本。在技术性强的体现上,互联网金融的很多环节都是通过电子技术实现的,尤其是信息获取、信息保存和资金支付,交易的环节以信息技术为主进行操作。可是互联网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如果受到黑客的攻击,可能会让互联网金融交易出现财产损失的危险,还会带来全新的技术风险。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流程都存在密切的关联,如果一个流程出现问题,其他流程的正常运行则会受到阻碍。互联网金融涉及信息技术和金融领域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仅要思考技术问题,还要思考金融专业问题,甚至要考虑法律问题。上述问题互相交织,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的烦琐性,其需要对多个环节进行一定规范,包括主体层面、范围层面、信息披露层面和法律责任层面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类型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的研究,整体上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信息风险和财产风险。信息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问题,也是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造成的。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个体隐私风险与商业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活动要采集与保存信息,进而为人们提供需要的信息数据。这也表明泄露信息隐私的可能性较强,很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在财产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持,如易宝平台或支付宝平台,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安全性影响着交融的信用,若一个流程出现问题,就会给整个法律金融操作带来财产损失。

其二,虚假宣传的风险和追责难的风险。在网络环境中,投资者对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时,会收集已发布的产品推广信息,而融资方可能存在夸大自己产品收益的行为,由此引发虚假宣传的风险。在追责难方面,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会增加公众采集信息的难度,若公众没有意识到保存信息数据的重要性,在出现纠纷后再进行证据收集工作,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金融法律监督不能落实

首先,市场监督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业务的了解程度都会受到金融单位提供的信息的影响,而目前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支付宝或余额宝用户中了解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的人员数量少之又少,政府单位在担保公司的管理中体现出缺位的情况,如果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势必会制约金融产品的有效运用,让消费者面临经济损失[2]。其次,市场准入制度不够全面。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及的众筹业务备受欢迎,可法律法规对此种模式并不持认可态度,甚至把股权众筹业务当作非法集资的手段。开通网络银行需要营业执照和监管方案,这些都不能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支撑,很容易造成行业发展混乱。因此,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市场准入制度不够全面的问题,加大了法律风险的产生概率。

(二)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存在冲突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有一定差异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行业,与传统方法的金融法规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法规内容与行业发展存在矛盾的地方,特别表现在银行法规定的内容与互联网金融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问题。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能够进行信托业务和保险业务,然而,在第三方支付的模式出现后,业务还包含证券项目,这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存在偏差。在《担保法》中,则表现在融资理财方面存在矛盾之处,简单来说,融资理财属于买卖服务,但有关法律对于双方的义务、担保责任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很容易出现融资风险[3]。比如P2P业务的实现,品牌给融资者提供资金,可是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平台风险是时常出现的,这样当融资者出现损失后承担主体不能处理问题。另外,《证券法》的规定和互联网金融的众筹资金存在冲突,规定仅包含债券项目、股票项目和投资基金项目,但不包含互联网金融的众筹资金的内容,因此很容易出现非法集资案件。

(三)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结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优化了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操作系统并没有作出具体划分。互联网用户面临着肖像权被侵害以及隐私权被侵害等问题,政府出台了对应的法规,但不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考虑到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优化了民事诉讼法,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电子凭证可以被删除和修改,刑事案件类的电子数据收集难度比较大[4],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思考

(一)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因为互联网金融管理面临着法律风险,政府要强化监督和管理,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让这一个行业实现长久发展。在实际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方面,欧美国家做得是比较好的,所以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整合监管法律。欧美国家重点采用分类监督的模式,明确市场准入体系和信息披露体系,打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管理,美国对金融单位进行资质检查,要求相关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确定第三方支付的责任和义务。欧盟出台的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可以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5]。网络生态管理上都偏重于依托政策法规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约束性,全方位对市场进行监管,设置对应的监督机构,做好P2P项目管理。欧盟出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机制,让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更加安全。

基于此,要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管理环境,要明确分类监督制度,即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范化划分,尤其是支付结算类工作、投资理财类工作和融资类工作,确保不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同时,运用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第三方支付单位和销售基金单位的许可方案,结合金融单位的信用情况,让互联网金融的自律指标得以提高。除此之外,还可设置专项立法,立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分析政策法规和实际的指导意见,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条件支撑。

(二)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完善力度

传统的金融行业以商业银行法为主要依据进行监督和管理,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之后,政府出台了相关法规,比如《电子签名法》《反洗钱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络金融市场的拓展行为。可是与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的趋势相比,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体现出了滞后的问题,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法律风险时常出现。首先,重视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传统的金融立法实践主要通过主管单位明确法律实施要点,而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模式下的金融差异比较大,和多个法律存在关系,所以传统的金融立法形式并不能完全匹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倾向[6]。因此,政府要保证多个部门的人员共同合作,一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结合金融法律和交易过程的每一个要点,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条件。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原则,以避免法律实施存在冲突。其次,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新与整合。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的最新业务,政府要出台对应条款,管理好交易流程和交易手段,从而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7]。最后,调整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规存在关系,还包含刑法的相关内容,要想控制刑法和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冲突,政府就要调整政策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概念,可以把刑法当作基础入手点,判断正常融资和非法融资的基本概念以及表现内容。

(三)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

与具体实物的交易相比,网络交易归属虚拟范畴,消费者不能全方位掌握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样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现阶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但此项法规更适用于传统服务,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8]。因此,政府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权益保障法,全方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强制执行信息披露业务。以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目的,互联网金融单位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和监督部门以及社会群众联系,分析披露产品的信息和资产运作情况,真正让消费者拥有知情权。信息披露的过程要体现出完整性和全面性的理念,若金融单位表现出虚假推广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撤销项目,实现自我权益的保障。其次,保障隐私权。信息安全问题是社会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出现失误,就会让信息途径的密封性受损,进而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因此,要完善专项立法,明确金融单位的隐私保障责任,比如创设P2P类网络金融平台时,需要先在公安单位备案然后再提交申请,之后才能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9]。若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现金融单位作出了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无条件撤销项目,并根据隐私权的侵害情况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对于金融交易潜在的风险,金融单位要向消费者进行全面介绍,要让消费者在了解金融交易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金融单位要结合金融发展情况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若消费者在金融单位没有提供风险警示的情况下出现经济损失,可以凭借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向法律机关申请法律救济。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及时处理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因此,新时期,要革新互联网金融监督模式,加大金融法律完善力度,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从而全方位规避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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