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的收集与应用

2021-11-25 02:09吕郁昕麻晓婧许世阳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监测数据执法人员

吕郁昕 麻晓婧 许世阳

(甘肃省地震局,甘肃 兰州 730030)

一、地震行政执法中的相关证据

(一)地震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

地震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或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该证据不仅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以其为依据,而且应该妥善保管,以备应对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①窦家应.卫生执法行政证据问题略谈[J].中国卫生法制,2018(01):7-12.

地震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在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征。合法性指调查取证必须合法渠道获取并具备法定形式,取证程序必须合法、正当;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且真实、科学的;使案件产生一定的确信;关联性是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在行政执法取证环节时,只要是与待证事实存在相关性的证据就应该被采集。

(二)地震行政执法中的相关证据

案卷评查涉及的地震行政执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执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因两种案件分别属于震害防御、监测预报业务中的执法行为,除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种类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政证据主要以建设项目的审批、动参数复核结果或地震小区划确定设防要求的相关资料、设计施工资料、安全性评价报告等书证,加之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信息为主;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材料类型主要有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地震台站观测日志、异常核实报告等书证,实地探勘测量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位于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施工建设对地震观测环境的干扰、破坏程度等的鉴定报告,执法人员或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到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监测设施或进行干扰、破坏观测环境的视听资料,最为特殊的就是干扰、破坏地震观测环境前后的对比观测的地震监测数据,该证据应当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必须借助于监测设施、计算机、监测数据库或其他类似设备生成、记录、存储、传递的,通过mapsis等技术软件或设备转化的电子数据,对于甄别建设项目是否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破坏最为直观的证据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取证要做到规范化

从事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调查取证方面系统的培训,在执法中缺少规范指引,实务操作中的调查取证主要依靠经验开展,取证工作难以达到证据收集标准的要求。②利隽科.海事证据调查工作分析[J].海事执法与法制研究,2020:170-172.

(二)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滞后

证据的采集必须坚持主体合法,采集证据的人应当是具有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未经现场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执法人员核实后才可以使用。①李焱.规范采集行为 夯实执法证据[J].中国应急管理,2020(08):27-29.纵观1993年-2019年各省行政执法案件中,发现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干扰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案件的,一般以地震台站工作人员为主,台站工作人员的学科构成以理工科为主,普遍缺少专业法律知识且不具有行政执法证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无法第一时间利用执法程序介入违法案件,只能先行与建设单位交涉并上报违法情况,待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取证已出现滞后。

(三)电子证据取证、保存难度大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执法中,囿于台站监测项目的不同,对于监测数据的取舍不同,例如,测震项目对于监测数据的收集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时段进行取证,处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未进行建设施工时,监测数据会趋于相对稳定状态,一旦建设施工设备开启,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将对测震仪器监测的数据资料造成严重波动影响,对监测数据造成的干扰将造成该台站长期收集的数据失去监测预报数据分析研究。且作为电子证据的监测资料会出现因存储介质的使用年限或数据库的更新,导致数据资料的丢失或失真,影响执法案件的处理。

(四)缺少证据中立鉴定制度

鉴于地震行政执法证据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性,执法人员收集到的证据资料难以以法律专业知识予以识别、鉴证,需要引入第三方鉴定人制度,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中立地鉴定审查,并出具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例如在地震观测环境执法中,对于建设项目是否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破坏的监测数据资料或鉴定报告,一般是由地震系统监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提取数据材料并分析后出具的,因多数监测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均属同一地震系统,出具的鉴定报告很难被行政相对人信服,不符合程序规定采集的证据可能将严重影响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

三、地震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应用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执法取证标准、规范

强化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执法流程管理,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确保在现场取证、立案审查、违法行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等各个环节不存在违法取证程序、逾期处理等情形。②孔祥波.统计执法证据链管理之我见[J].中国统计,2019(06):57-58.以地震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为基础,从证据的发现、采集、分析等多环节入手,研究制定操作性、指导性的取证标准和规范,规范现场执法工作,避免执法人员凭借个人经验开展调查取证。

(二)配备执法记录仪并严格取证要求

地震行政执法单位应配备执法记录仪,并安排专人保管、系统运维等工作。为保证案件现场执法证据采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现场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并随身配备两部执法记录仪,保证执法记录仪的电池电量、存储大小、日期设置处于正常状态并保持开启,两部执法记录仪同时录制,保证案件相关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全部活动情况反映至执法记录仪中。③程禹乔.论电子证据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搜索和运用[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要求对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或者对整个证据收集过程进行拍照、录像,保证整个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三)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地震行政证据调查工作时地震行政处罚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多集中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领域,在对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治培训,使其熟悉知悉相关法律条款,并开展行政执法证据的采集、应用的程序性培训的前提下,要结合震害防御、监测预报等专业领域进行培训学习。探索搭建执法下沉机制,行政执法资格证要普及至市县、台站工作人员,并配备必需设备,指定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现场的调查取证,及时介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四)加强证据间的互证作用

根据多数案件由执法检查发现为主,那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行为只是发现存在违法情节或违法事实,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调查取证、法律推理等环节反映的事实作为行政处罚结论的依据。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尽量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收集、应用监测数据时,要检查数据及相关特征项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监测过程是否科学、严谨。监测数据一旦信息不全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将直接影响到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其他证据件的互证作用,通过一定的关联关系组成证据链,内容之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明违法事实的集合体,使其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违法行为、情节,以便执法人员作出下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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