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娟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环境风险治理效果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环境风险治理的主体没能正确的选择和使用环境风险的治理工具。而在这方面来说,对于通过行政法研究环境风险治理工具在问题中的选择和应用,就是要通过行政法理论对环境风险治理工具中提出问题并解决。在过程中整理总结行政法对于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实践作用,增强环境风险治理工具在选择和应用上的合理性、有效性,为行政法理论在环境风险治理上的运行提供保障。本文根据对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探究,从行政法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阐述。行政法学是环境风险治理的重要保障,可以梳理出行政法学的理论、实践和设计的相关构建选择,不断运用行政法学的相关制度,促进了在环境风险治理过程中所选择的工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保障环境风险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稳定性和高效性。针对这种现象,本文以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阐释为主题,分别从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混合主导这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行政法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分析行政法由于环境风险治理的工具性作用,进而优化行政法作为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优越性能,将不同于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原则、理念、程序和标准纳入环境风险治理中。
对于环境风险的概述,主要在于环境风险的造成是由于整体大环境中,人们一系列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活动引起。环境风险的定义在于人们在生活中的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一些行为操作对于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环境风险的发生存在条件关系,其中可能是人为造成,也可能是因为自然因素造成。而环境风险的发生,会带来一系列破坏自然生态的后果[1]。所以环境风险也就是由人类活动或是自然因素,通过各种原因造成对社会、自然环境等产生的破坏甚至损毁的后果。
治理工具包含四个基本要素,治理主体、目标、过程和手段。在某一个或者多个主体在为实现特定目标的过程中,以及在相关治理主体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理环境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中而采取的一系列方式方法或者采用的措施。
环境税在环境风险治理中是由于生活的污染物主要是包括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噪声污染等,也就是把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的发生产生的社会成本问题,结合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当中,之后再通过社会市场的整体经济发展,来分配到各个环境资源中进行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得到了许多市场反映的认同,并且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6]。曾经有部分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受到过环境问题的影响,所以率先地使用了将税收纳入环境保护当中,并且也得到了有效的反响,鉴于前者的经验和教训,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视作收税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在特定的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量没有超过正常的排污许可前提下,通过货币兑换的方式,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在内部的污染源当中进行转移,达到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问题,以此来为保护环境打好基础。主要也就是建立一个排污的合理合法的方式以及权力,并且把这种方式发展成为像是商品交易的形式一样进行,以此来帮助控制污染物的总体排放量。
政府的环境补贴,主要的内容是在于政府对于环境经济主体进行有效的环保投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帮助社会市场以及相关企业进行环保设备和环保资源的补贴支持。对于环境补贴有几种方式进行,现金支付的方式、税收方面的优惠、免税等[3]。环境补贴是政府帮助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市场的手段,是对污染源进行环境补贴,以改善减少环境的污染。
缺乏相对应的环境风险发展目标和战略。目前来说还没有制定出这样的有规划性环境风险发展目标和战略计划,暂时还不能满足环境风险整体体系的需要。缺乏构建全面的、完善的环境分析和评估的模式,特别是对于长期的慢性环境风险发展来说,正确的发展目标也不明确,无法有效地优化环境风险发展。
环境风险应急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环境风险应急能力方面因为具有影响范围广、社会稳定等特点,因此将会成为我国未来的环境风险管理的重点之一。目前来说,我国在环境风险应急响应方面的能力还是比较弱的,对于突发性的环境风险事件不能够保证将事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2]。尽管我国初步建立了网络环境的应急计划,由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还有事业单位等,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环境应急计划管理的系统,然而,还是存在大部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风险评估和可操作性较低的情况。在环境风险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中,跨部门、跨区域的应急联动性不够,导致信息共享不足,应急监测、预警、处理处置的技术和设施设备水平不高。
环境风险的管理系统化基础和科技专业的支撑能力不足。目前,环境风险的研究在我国仍处于初始起步的阶段,对于因为环境风险而导致的生态系统以及造成整体的生态环境污染、造成人类健康风险、对于环境风险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理论和政策成本的效益评估,从而造成环境风险的系统化管理决策缺乏专业的科技支持依据。
(一)从治理手段上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是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实现治理目标的直接体现。环境风险治理工具实际上就像是一个工具箱,环境风险治理主体运用到环境风险治理工具,在从事相关环境风险治理活动当中,实质上就是对不同类型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组合使用[5]。
(二)环境风险治理的主体是使用治理工具,涉及多方的参与,将环境风险治理工具运用于环境风险治理活动当中,它需要相关管理机构,掌握上述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配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各方面缺乏的目标和战略,首先要明确长期发展的目标,为缺乏的目标和战略进行建立和完善。
(四)对于应急能力方面,在环境风险发生的时候要具备一定的应对风险发生的能力,将互联网数据信息整合,国家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结合起来共同提高环境风险的应急方面的能力[4]。
(五)对于管控系统以及专业的科技技术方面,制定出有效的管理理论和政策成本的效益的评估,以此来帮助系统建设和专业的科技技术的建立和完善。
总之,环境风险治理要求环境风险治理主体具有全球性、动态性,并建立相应的机制。
综上所述,行政法应该对应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问题,并阐述环境风险治理工具在行政法理论中的意义。结合思想、法治上的原则和标准,对其进行不同的行政法理论与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和应用,并说明环境风险的独特含义,这样做不仅可以提供对应的方法指导实践环境风险治理,同时也为环境风险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储备。本文借助不同的行政法理论,阐述了与环境风险治理任务相适应的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特殊含义以及科学、合理、法治化的选择[7]。因此,本文借助以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理论阐释为主题,通过概述环境风险概念、分析相关的治理工具概念、阐述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类型,针对性提出相关的建议,并根据这一主线,为环境风险治理提供必要的方法指导和理论引导,不断为相关环境风险建设制度提供可行性借鉴,从而构建相关的法治理论建设,为环境风险提供有效的管理理论和政策成本的效益评估,从而促进环境风险的系统化管理决策的优越性,不断加强利用行政法工具,保障高效治理环境风险,使之成为专业的科技支持依据,为环境风险治理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