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张彩春
为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障,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和质量。
一、免费项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六)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时,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一、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二)就业和创业指导;(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四)人力资源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七)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业务。
三、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络平台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禁止行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四)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提供服务;(六)扣押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向个人收取押金;(七)泄露、出售、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一、求职。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身体条件等情况。
二、招聘。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就业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一、省级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发展。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等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明确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制度,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住房安居、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等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一、全程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健全以随机抽查和信息公开为基本方式、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二、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审查制度。互联网招聘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质核查,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服务,并立即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投诉举报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