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秋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000)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电商行业早已渗透到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网络交易已成为人们的主要交易方式。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因此在网络交易中的安全问题长期存在,需要对此予以重视。在网络交易中,民商法是相对较为权威的一部法典,因此在网络交易安全的维护中也得以普遍应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在与时俱进,为此,有必要对网络交易安全和民商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研究。
与传统交易不同,网络交易的虚拟化效应较为明显,交易双方均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相应的操作,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均依靠第三方平台而实现。其基本流程为:交易用户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身份信息进行认证,而后进行权限申请,由第三方平台对用户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活动,显然,安全的支付和收款是网络交易内涵中的关键[1]。如果在这两个环节中出现问题,则交易就会失败,很可能给交易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当前,为避免这种问题,通常采用较为复杂的交易密码,来提高安全水平[2]。
由于网络平台交易的便利性,使得网络交易规模逐年增长,每年增长速度普遍超过10%。但随着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在网络交易中的各种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尽管各种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但难免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存在安全隐患。具体来看,网络交易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安全问题:首先,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然存在,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所展示的图片和视频来了解商品,无从了解具体的商品细节信息;其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为完成交易,需要向商家提供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有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可能,造成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受到严重影响;最后,由于网络环境中信息更新速度较快,一些交易记录信息很可能被销毁,导致出现问题后有关部门难以进行调查取证。
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从根本上来说,需要由法律进行约束。因此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规定交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民商法中对于网络交易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消费者,充分保护其知情权;对于商家方面,则规定商家必须详细描述商品的关键信息,并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同时消费者也不能使用虚假信息来欺骗商家;对于平台方面,民商法则规定平台需要公示自身的相关信息,并对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以确保交易安全。
目前,网络交易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人们更为关注网络交易安全方面的问题,由此,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民商法中的法规,对于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看,首先,民商法对于商家在交易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其次,民商法对线上经营的商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进行约束管理,要求商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严格保密;最后,民商法规定如果商家产品不符合实际情况,则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换。总体而言,通过民商法对交易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能够更加放心地进行一系列的网络交易[3]。
为营造健康的网络交易方式,确保交易模式的公平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在网络交易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健康互动是确保交易完成的关键。交易的公平公正主要是体现在消费者的支付方面,如果支付的费用超出了规定,则交易就失去了公平公正,对于这种问题,就需要应用民商法进行规范和解决,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且商家也能得到应有的利润,从而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目前来看,在网络交易中,交易的公平公正问题仍然存在,这就需要合理应用民商法,来推进公平交易。
线上交易环境属于虚拟环境,消费者在购买前对于商品信息只能依靠网络宣传的方式所知悉,很可能对商品的某些性质产生误解,进而导致交易出现问题。对此,民商法对于网络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以公开方式进行网络交易,以确保交易的安全。除此之外,民商法也对交易的过程和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网络交易全程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全程都在民商法的法律保护之下。通过这种方式,双方的交易风险将降到最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以最大程度上的保障[4]。
在民商法的表现主义法律范畴与形式中,很大一部分都适用于当今的网络交易行为。在民商法中的有关规定指出:交易过程必须体现出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确保双方的交易意识和交易行为保持一致,如在交易中存在虚假信息、胁迫交易和欺瞒交易等行为,则该交易行为无效。目前,为确保网络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各第三方交易平台通常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认交易双方是否进行了正常的交易,并对交易的具体信息进行最终的确认。目前,电子签名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网络交易当中,且受到法律保护,当交易各方因交易问题引发法律纠纷时,电子签名也可作为直接证据来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其能够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表达法律中所体现的公示主义和公信原则,因为公示主义和公信原则是确保网络交易安全的关键前提。具体来看,在公信原则和公示主义当中,主要是要求参与商业活动的个人和法人等经营主体通过登记和呈报的方式,体现和明确相应的法律事项。这其中较为常见的事项则包括产权变更、存款验证、交易流水情况的检查、专利技术内容转让与交易等内容。通过表达公示主义和公信原则,民商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商业活动保护属性就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交易也进一步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复杂程度也进一步提升,因此,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方面也必须不断创新,做到与时俱进。具体来看,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方面的创新,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进行。一方面,要明确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并将虚拟交易放在与现实交易相等同的重要地位上来,而这就需要在民事主体的法律基础上,提升虚拟交易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承认电子商务领域的存在和主体地位,是确保实现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和民商法发展创新的关键途径。同时,在明确交易双方责任地位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做到保密性和公开性,确保民商法对于网络交易具有最强的保护和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在民商法的完善过程中,也要根据当前网络交易的发展情况,对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和改进,在调整和改进的过程中,要基于创新的视角来进行,从而能够有效结合电子商务在网络交易中的法规、现有民商法对现有网络交易形式的安全保护、交易的特性以及规则的制定等方面,对现行的民商法做出全面的调整和改进。对于《电子签名商务法案》和《电子交易法令》等内容的合理修改,或将成为民商法完善和创新的起始环节。
总的来看,民商法在网络安全交易保护中,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对网络安全交易的保护,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更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且民商法与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也颇为明显。当然,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也出现了更多的新内容,这就需要对民商法做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不断扩大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