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杰
(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广东 汕头 515000)
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公司法》是重要的指导文件,经过多次修订完善,《公司法》内容更加丰富具体。新修订的《公司法》根据灵活性,支持鼓励个人创业,以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从而促进经济有序发展。同时,新《公司法》对于股份制公司的设立方式进行了调整,不仅有效解决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间的矛盾,而且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大有裨益。《公司法》之于企业发展既有积极作用,同样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公司法》,以此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公司法》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活动、企业制度等进行有效的规范,使企业稳步前行,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公司法》实施前,存在一些股东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现象,而《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企业大股东的权利进行了有效限制,给更多企业中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一定保障[1]。《公司法》中规定了只要企业大股东出现违规操作或者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及管束,可以说,《公司法》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以助推企业良性发展。再者,《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企业需要积极完善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自觉主动优化企业管理结构,与时俱进,科学调整企业管理结构,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公司法》中对于企业股东大会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给予固定复议权,一旦企业股东认为企业经营发展决策缺乏合理性,就可申请诉讼,以此维护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2]。在企业发展有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可凭借《公司法》提起诉讼,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公司法》是企业规范制度、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既有利于保证企业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及可靠性,也有利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很多企业在成立阶段,为有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通常会选择扩充企业股东数量来分摊风险,甚至一些企业将未出资人认定为股东。如果企业后期经营发展不利,企业挂名股东就成为企业的资金保障,一旦企业宣告破产,就以此抵债,以逃脱追责。新《公司法》的执行有效弥补了上述不足,《公司法》对于企业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可防治一些企业的不法行为,杜绝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公司法》对于企业唯一股东的职责进行详细阐述,企业股东不能逃避债责,《公司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诚信、稳定、健康向上的市场魂晶,以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不断优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元化,《公司法》也应对市场发展变化做出调整,以发挥法律条款的效用,无法适应市场变化的《公司法》难以展现出真正的指导作用[3]。在《公司法》制定初期,国家正处于行政管理时期,《公司法》中的法律条款更多是规范企业发展活动,旧《公司法》难以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所以对旧《公司法》实施了改革创新。新旧《公司法》的修订制定给企业发展效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大有助力。新旧《公司法》突破了外资限制,对于外资准入门槛进行了合理调整,给外资流入创造了广阔空间,并有效利用外资激发我国经济市场发展,提升市场活力。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企业要想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创建科学的发展机制,同时拥有一定的自主发展权利,以保证企业发展活力。新《公司法》的执行,给企业发展给予了一定的自由、自主发展权利,企业可借助坚持不懈的努力提升综合实力,更好的立足于经济市场中。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在抚育企业发展权利的同时,也修订了一系列的限制约束条款,比如限制股东大会决策、不得随意罢免企业董事、维护企业中小股东权利等,可以说新《公司法》更好地适应了市场发展变化,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公司法》给国有资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可在最大限度上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是重要支柱,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新《公司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有企业的竞争,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发展活力。新《公司法》的执行使国有企业的组织框架结构根据合理性,有效保证了国有企业股东权益,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的有序发展。纵观国有企业发展,近些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比较严峻,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平衡企业内部权力,保证产权分离,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实现国有企业的良好发展。
新《公司法》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经济市场准入门槛,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涌入经济市场,同时新《公司法》对于企业注册资本及技术出资准入标准进行调整,降低了标准,以此帮助技术性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以此鼓励支持创业。新《公司法》以降低企业创办条件的方式来带动企业发展,允许个人创办企业,不仅加快创办企业审批速度,而且进一步简化创业审批流程,在鼓励创业的基础上,同样也造成了一些不良问题。具体来说,一些不具备偿债能力、技术优势的企业逐渐涌入市场,这些企业缺少有效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果市场经济出现较大的起伏变动,这些企业就会发生经营发展危机,甚至是企业破产。越来越多的上述企业的涌入,造成市场经济混杂,产业垃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产业发展水平。
尽管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但是其力度比较有限,新《公司法》中对于社会责任的大小、企业职工的权益等没有进行清晰划分。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员工是主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会大大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长此以往,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新《公司法》对于企业监事会权益进行压缩,监事会无法捍卫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职工的权益无法保证。
在国家经济发展中,中小型企业是中坚力量,构建和谐稳定的经济市场,需要有效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新《公司法》给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创造了优质的发展环境,但是其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小型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中小企业为存活于经济市场中,可能出现恶意竞争,比如那些具备技术优势而不具备充足资金支持的企业,可能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获取更多的企业发展资金。同时,在经济市场竞争中,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会受到各种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即使新《公司法》给予中小型企业提出诉讼的权利,但是却难以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公司法》的修订及执行具有双重作用,新《公司法》既可帮助企业完善制度,助推企业良性发展,明确股东职责,优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升企业竞争力,平衡企业内部权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样也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必须逐步完善《公司法》,平衡中小企业发展,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