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丽娜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西安分局,陕西 西安 710000)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联合国重要会议上表示,我国会加大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至2030年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至2060年完成碳中和这一目标。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我国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开足马力发展绿色经济,为全球气候改善贡献力量,彰显大国风范,同时表明中国对于气候问题的态度。其他国家从碳达峰至碳中和普遍需要80年左右的时间,而我国力争3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也体现出了国家的力量及信念[1]。金融作为当前经济体系的核心完全有能力成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推动剂,这也是当下多数金融从业者共同研究的课题。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有120多个国家陆续宣布碳中和目标。欧美国家与日本规划于2050年前后全面实现碳中和目标;英国、法国等国家为了加快碳中和的进度已经将碳中和纳入法律体系当中;不丹、苏里南等少数国家已经成功做到了二氧化碳负排放。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可以借鉴其他经济体发展低碳金融的案例与经验。
我国持续发展绿色经济体系,目前在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市场规模及全球倡议等多个方面获得了较为可观的成绩,某些领域的发展甚至已经赶超西方发达国家。至2020年底,我国本土外币绿色贷款余额已经高达11.91万亿元,相比于2020年初增长了近21个百分点,同时绿色债券也已经累计发行了1.4万亿元[2]。基于这种大环境,我国近1/3的本土公募基金开始提高对权益类ESG公募基金的重视程度及投资力度。我国绿色发展基金成立后首次募资就高达855亿元人民币。从实际发展角度来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金融行业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相关研究表示,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期间,国家会出台更多的相关政策促进低碳经济持续性发展,同时随着各项措施、产业、市场结构转型的推进,对金融行业低碳持续性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就全球经济体系现状来说,金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金融机构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主要是因为金融业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交易主体,可以借助金融体系中的杠杆机制促进绿色经济低碳持续转型,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提高了对金融行业的重视程度,以期为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依照现有的标准来看,金融机构碳排放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类型一,金融机构直接拥有或控股产业,直接产生二氧化碳排放,包含燃油设备、交通工具及取暖或制冷设施所需燃料所生成的二氧化碳。类型二,金融机构旗下企业或控股企业所生产的二氧化碳,包含通过采购得来的电力或热力等能源。类型三,不在金融机构旗下或不受金融机构参与或控制的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包含因乘坐公共交通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及购买相关用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另外金融机构通过注资或参股等方式,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所生产的碳排放也可以纳入这一类型之中。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针对碳中和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规划。第一,将碳中和充分融入制度、流程、产品及考核之中。第二,在预测自身碳排放量的基础上制定减排方案。制定投融资组合的低碳结构调整导向与目标,也就是制定该排放行业敞口压降和低碳行业支持目标及相关政策,同时确定2030年与2060年投资组合中的绿色资产占比。
其次,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组织结构体系从而加快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依照“董事会-管理层-专项团队”这种组织结构,将其细分为由董事会负责绿色金融发展目标提案,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绿色金融战略发展方案,并对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评估[3]。管理层人员依照董事会所提出的战略目标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对相关政策法规及产品制度进行评估,同时要监督制度专项团队的执行情况。专项团队对绿色金融发展战略进行落实。金融机构可以设置独立绿色金融委员会,将绿色金融战略作为常态化工作项目,加快绿色金融工作的落实与开展。
最后,还需要针对境内外绿色金融体系与管理制度进行合理完善,通过相关制度及管理标准的制定,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有效降低绿色信贷市场的安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政策要结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案例,做到因地制宜拓展业务。
首先要核算自身的碳排放量,进而明确自身的碳中和目标。就类型一来说,需要加大对分公司、子公司等自有车辆的碳排放的统计力度。对类型二来说,要核算建筑物、办公、IT系统用电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对类型三来说,要加大对员工因出差乘坐交通设施所产生碳排放的统计力度。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建立方法学及开发工具,整体考量业务增长空间及减排、中和速度,进而明确碳中和目标。
其次要选择合适的碳减排与碳中和措施。可以对各类排放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明确重点范围。在全集团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可以推行无纸化办公及绿色出行等方式,促进集团各个单位制定减排计划并定期上报执行情况[4]。对办公地点进行优化升级,力求新建筑均为绿色建筑。对于仍无法抵消的碳排放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购买碳抵免额及植树造林。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研发与碳中和挂钩的金融产品。从资产业务方面来说,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国际碳保理融资及碳收益支持票据等多方面的内容,借助低碳主题信用卡发放,为个人用户提供新能源汽车贷款或绿色住房贷款等。从负债业务方面来说,可以通过发行与碳中和相关的投资债券、碳项目收益债等。在中间业务方面,创新与二氧化碳关联的绿色金融理财产品,推出碳交易财务顾问等新型投行类产品,发挥出银行在能源产业和项目融资中的优势。
另一方面,还需要健全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而推动金融机构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布环境信息。金融机构需要从战略和治理环节整体性上考虑气候所造成的风险,并进一步明确环境与气候风险治理结构,细化风险管理流程,借助环境与气候信息公布工作,加快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的累计、系统建设、模型开放、量化方案及成果运用等多个方面的研究开发进度,推动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形成,从而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与气候风险的防范能力[5]。
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期间,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速度加快,这也为碳金融市场的运转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碳中和经验,金融机构将碳中和纳入发展战略目标,不仅可以保障碳金融市场的运转,还能增加现货市场的交易量,为现货交易提供更为合理的价格发现手段与避险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因此借助金融机构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是切实可行的,尽管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我国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