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五征汽车设计研究院 山东日照 276800
现阶段,在全世界各主权国家和地区正在运用的,指向汽车生产制造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以来自欧洲地区(UN法规或者是ECE法规),或者是欧盟地区(EEC法规)的汽车生产制造技术法规体系最具代表性。对照而言,我国目前正在使用的指向汽车生产制造技术领域的强制性控制标准GB12676-2014,是在参照ECE R13-10系列技术法规条件下制定形成的,其在管理控制尺度方面,相较现行版本的UN/ECE R13-11法规体系稍显宽松。从2014年11月开始,所有欧盟成员国家在开展N2类车型认证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引入配备车辆稳定性技术控制系统。对照欧盟贸易区提出的相关要求,我国现有的N2类整车生产质量水平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基于技术性层面的局限性,且从以往获取的经验性调查数据结果展开阐释分析,N2类车型产品的海外交易生产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俄罗斯、印度、南非、巴西,以及东南亚等汽车产品生产制造工业技术水平相对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业务运作过程大多倾向于选择运用CKD模式,以及海外建立运作工厂的方式[1-2]。
从基本的内容构成角度展开阐释分析,现行版本的UNECE R13法规体系之中除却包含正文中的13条文本表述之外,还包含21个附件文本,并且在部分附件文本之中还具体涉及针对多种多样车型产品的附录性技术要求[3]。
在针对N2类车型产品开展制动认证试验工作过程中,除却要完成常规项目之外,需要实际开展动态测量技术环节或者是静态测量技术环节的项目,共计包含9个大项下的29个分支小项,这一技术作业活动过程的基本特点,在于持续时间长,以及项目复杂且众多。
针对出口汽车产品制动技术指导法规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以及合理开展针对汽车制动技术系统的相关法规适应性设计工作,不但能够有效改善提升汽车制动系统所具备的基本技术性能,缩减汽车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经济成本支出数额,还能支持相关技术认证工作的高效顺利完成。
在具体开展针对轻型载货汽车产品制动技术系统的结构适应性设计工作过程中,想要切实实现对经济成本水平的有效控制,提升各类零部件的通用性水平,应当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运用现有的技术平台[4]。
从轻型载货汽车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填写和提交标准化的出口车产品申请文件,到其实际获取来自出口目的地国家的,得到官方承认和接纳的出口车产品认证证书文本,需要经历漫长的业务运作过程,其中轻型载货汽车产品制动技术系统的认证工作在具体化的组织开展过程中,需要面对和处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规范化编写形成认证申请文件文本,其主要内容,包含制动技术系统的整体性结构配置安排状态、基本技术原理,以及实际运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技术参数项目;
制动技术系统的设计工作环节,以及样车中各类技术零部件的试制装车配合环节;
道路试验摸底环节,以及正式的认证试验配合环节[5]。
要严格遵照目标出口国现行的基本性技术指导法规体系,及其附加的技术特殊要求,针对性设定轻型载货汽车产品制动技术系统结构适应性设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面对的基本方向,同时还要充分关注和考量车辆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真实面对的技术工况条件,比如气候条件等(如热带气候条件、寒带气候条件、内陆气候条件、沿海气候条件)。
参照ECE-R13制动技术法律体系,针对N2类出口轻型载货汽车产品所提出的技术性特殊要求,以市场上正在销售的某种轻型载货汽车产品作为典型案例,组织开展针对轻型载货汽车制动系统的技术指导法规适应性设计工作环节,总结归纳制动技术系统在出口车型适应性设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技术流程,能够为未来一段时间之内相关工作的优质有序组织开展,创造并且提供扎实且有效的保障性支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