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霞
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70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1]。自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正式取消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8年5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8年第9号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监测的技术要求。
我国的建设单位基本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忽视对环境的保护,是大多数建设单位的通病。很多企业也习惯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监测技术机构提供的“保姆式”服务[2]。一些企业不了解、不在意自主环保验收相关要求,自以为自主验收由自己掌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重视主体工程建设,而忽视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落实,在竣工工程环保设施不健全,“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便组织开展环保验收[3]。
目前,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进行验收。而建设单位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来编制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一些第三方机构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代办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为了公司或个人的利益降低验收标准,既是对委托方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建设单位在进行自主环保验收时,存在自己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在没有整理好相关的环保档案便草率的进行环保验收工作的情况。
另外一些参与环保验收的工作人员也存在经验不足、技术不精、不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的完成情况,就随意进行环保验收,导致验收标准不符合事实,验收报告也不能做到真实、客观的编制。向社会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信息不符,是验收过程不规范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人数较少,无法在监管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时刻地进行管控。有的建设单位想方设法的逃避对环境保护的责任,躲避相关部门的监察。一些企业未按要求成立环保组织机构及建立规章制度,不按设计要求而是随意建设,将污染处理设备随意设置,缺少或者伪造环保设施调试运行记录,管理部门也无法形成系统的监管。
另外,自主环保验收的放开虽然显著提高了污染类建设项目的验收效率,但也给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对自主验收项目的监管方面带来了挑战,尤其是大型、重污染项目,自验之后,管理部门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管控压力巨大。
目前大部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保验收报告信息都是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向大众进行信息公开。网站公示虽然面对的是广大群众,但是一些偏远地区的企业和居住人群并不能真正进行关注和参与意见的反馈,导致受影响最大的周边群众无法了解企业环保工作的真实情况,让公示只是个流程,大众缺乏对项目情况的了解,无法真正的得知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具体情况。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污染类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进行严格的把控,进一步完善验收监测技术规范体系,为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建立对企业自验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运用法律法规提高验收服务机构开办的标准,将一些能力低下,蒙混过关的验收机构淘汰。
很多企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企业文化的不同,部分企业环保意识薄弱。需要国家和政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环保教育,增强领导和员工的环保意识,让企业认识到环保建设的重要性。在相关的环保验收检查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针对重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印发环保资料、人员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范围,让企业从态度上进行转变。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环境参与制度体系,通过开设投诉信箱和网络投诉系统以及其他大众化的信息通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全方位保障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促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反馈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形成一个完善的体制机制网络,促进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保验收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