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嘉兴 314300
核电机组由一回路系统、二回路系统、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发电机和输配电系统、消防系统、外围辅助系统等系统设备组成,每个系统设备的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环节,都离不开电厂特种设备的支持[1]。核电站特种设备不同于普通设备,它既是生产工艺系统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又是与安全紧密相关的设备[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整个核电厂定义为核设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中又明确不适用于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给核电厂安全管理带来诸多不便[3]。本文将以秦山核电为例,研究探索核电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秦山核电四个生产单元9台核电机组,装机容量从30万千瓦到100万千瓦不等,堆型包括压水堆、重水堆,建造安装、生产调试及运行检修所用到的特种设备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技术工艺复杂,目前在用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电梯、固定式起重机械、移动式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每个种类的特种设备又包括多种类别,每种类别下又包含多个品种,且同一品种的特种设备,其制造厂家也不尽相同。
为加强秦山核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IS-QS-330)管理程序,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特种设备相关的部门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维修部门、使用部门和安全监督及对外接口部门等。
为尽可能使核电厂特种设备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查部分监管,秦山核电与地方监管部门、特检机构协商,尝试特种设备分区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中明确的特种设备,其安装、使用、维护、维修、变更、检验等应遵照国家相关要求,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于《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自行管理;
对于设施设备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但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内的设备,如辐射控制区内起重机械,公司参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并依照特种设备检验要求进行委托检验;
对于设施设备符合《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但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内,且这些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无法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执行,如核岛厂房内的电梯、环吊,其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工作由公司内部自行开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根据核设施的定义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系统工艺相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自行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梳理并制定公司系统工艺相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办法,管理要求不低于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均明确定义整个核电厂为核设施,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之相关规定,监管单位和检验机构认为核电厂属核设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条例》不适用于核电厂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前协商选择性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地方监管单位对于涉核设备不监管,进行委托检验的特种设备,特检院仅出具委托检验报告,不发放检验合格证,检验权威性大打折扣,导致电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风险提高。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等作为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但目前电厂常规岛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注册登记,电厂参照或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进行自行监督管理,存在较高管理风险。
辐射控制区设备采取委托检验,非强制检验,检验员“谈核色变”不愿进辐射控制区;设备委托检验的费用是由电厂与特检院约定确定的,无统一收费标准,对电厂检验费用预算、支付带来一定风险。
核电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特种设备的种类、结构、用途和工矿条件不尽相同,但其管理具有相似的特点。长期以来,秦山核电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最大适用情况下,开展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