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2)
从字面上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为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对侵害行为进行的各类救济和审判活动,既包括阻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包含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各种救济和补偿。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有部分学者和专家认为: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决是解决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最终判定,具有终极性。[1]在电子商务不断兴起的当下,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在举证责任和强制措施执行等方面产生了更多的争议,司法机关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监管难度更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体系,合理设计证据制度、执行制度等措施来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不断完善。当前,我国立法机关顺应世界知识产权的形势发展,出台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在各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部门领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司法系统的案件审理程序不断出台各项程序性规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式和实质都在不断完善,保护范围和力度也在不断加深。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力量不断发展和强化,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开放城市进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试点工作,司法机关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在地方法院办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结案率不断提高,上诉率和再审率不断降低。[2]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扩展。近年来网络时代的发展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断产生各种新事物和新概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除了包含传统的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权外,还不断地在其他新领域发挥作用,包括计算机网络、非物质文化遗产、集成电路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领域也不断产生各类新案件。在全国法院办理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
(四)知识产权司法机构体制不断创新。按照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关要求,不断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并在全国法院内推广“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极大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效率的提高。
同时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适当权限调整,下放了部分专利案件的管理权,由基层法院受理简单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并增加审理一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的数量。
(五)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不断完善。我国法院在当事人提请知识产权案件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大对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临时禁令的支持力度,提高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我国法院系统加强与其他科技部门和技术专家的合作,不断提高技术专家出庭作证的比率,为法官裁决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法院逐步将知识产权赔偿数额与市场经济发展同步,不断提高被侵权赔偿的数额,加大对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一)诉讼效率较低。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在一些专利诉讼中,由于原被告在不同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产生了各种循环诉讼,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产生了多年的反复,对于时间性具有重大价值的知识产权而言,这无疑损害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积极性。
(二)诉讼成本较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极大困难,侵权行为存在着隐蔽性的特点,证据难以获得,举证责任较重;另外在专利案件中,在聘请律师方面也费用较高,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等措施还需提供财产担保,诉讼成本较高。
(三)司法体制不全。我国的法院体系是四级两审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性较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设置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庭,而基层法院大部分不予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法院也是终审法院,法院系统的整体布局存在空间上的不统一,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增长的国情现状不适配,导致大量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
同时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法院体系虽然在不断推广,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推进离不开一支专业的法官队伍,以及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事、行政、刑事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3]
(四)专业人才缺乏。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步较晚,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和国际存在一定差距,发达国家用了两三百年的时间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而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较晚,并且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目前仍在推广阶段,全国掌握跨领域知识的专业性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司法机构存在着人才少而案件多的突出供需矛盾。
(五)法律制裁不足。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大,审理周期长,处罚金额低,在专利和商标类案件中,由于举证难度大,犯罪活动隐蔽性特征,容易发生犯罪成本低、犯罪回报高的不利局面。对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不足表现在技术型案件中,容易发生错案,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当做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并且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产生侵权人多次侵权的情况。
(一)优化诉讼程序。一是简化诉讼程序,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简单案件,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坚持进行简易诉讼程序,不断缩短诉讼周期;二是降低诉讼费用,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法律援助的服务力度,降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成本。
(二)提高侵权成本。通过立法形式加强诉前强制措施的保障力度,包括诉前财产保护、人身强制措施等,不断提高对被侵权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提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培育法律人才。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社会对司法机关人员的整体素养要求不断提高,因此,不断加强对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的人才,知识产权专业学者不仅要精通法学知识,还要掌握工学、技术和外语方面的知识,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
(四)改革司法体制。在各种新领域、新形态的案件中,新型案件的复杂性尤为突出,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在我国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试点工作,已经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城市率先进行,下一步,除了进一步在全国推广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之外,有必要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便更好地将知识产权法院和地方法院相衔接,简化各级审理程序,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大力推进北京、上海、广州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工作,不断优化证据规则和审理程序规定,完善审判体制相关制度,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同时加强法律宣传,让公众认识到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和发展,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