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2021-11-24 22:42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借款借贷贷款

赵 宣 郭 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一、校园网络贷款背景及法律风险

根据2016年8月24日由原银监会起头的四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平台被定义为中介机构,并不具备进行金融的许可资质。因此,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的实质仍然是大学生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目前的校园网络贷款分类主要有三种: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和分期乐等,部分平台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消费、投资和创业,如靠谱鸟、投资贷和名校贷等;三是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和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1]。

(一)“被违约”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处于中介地位,因此校园网络贷款的借贷双方为大学生和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联系上的出借人,这些出借人有的是自然人,但大部分是一些借贷公司。

一般情况下,大学生在网上申请贷款的流程通常是提交资料并通过网络验证后进行视频签约,然后网络借贷平台派代理人进行现场确认与信息再核实,全部确认无误后便放款给学生完成借贷。虽然部分运作机制完备的平台,会提供借贷合同的模板,但大多数的借贷合同还是由出借人或平台代理人拟定后,交由学生签字;更有甚者直接以打借条的方式代替签订合同,这种做法正是利用了大学生不会认真审查合同或思考的心理,在还款方式与期限上给大学生设下了重重陷阱;阻碍大学生按时还款或提前还款,有的甚至“迫使”大学生自身违约。

(二)“被贷款”风险

校园网络贷款具有简单便捷的特点,其一大原因就是简便快速的信息审核程序。校园网络贷款平台的信息核实,大多是平台网上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然后派出平台在校园招募的代理人进行现场核查。这些代理人往往是一些寻找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或者学生会成员,他们通过人脉推广贷款业务并从中抽取提成。但是这些代理人员往往缺乏审核资质,对于信息真实性的分辨以及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鉴定并不专业,加上平台要求的信息大多为基本信息,以至于关系较为亲密的同学可以轻松得到这些信息并冒名进行贷款。在现场审核阶段,由于代理人审核不严,甚至合谋串通,导致信息被泄露的同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背负了巨额债务[2]。

(三)“被催债”风险

大学生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但因受到之前学习生活的压抑,忽然来到了没有约束的大学导致了其非常渴望尝试新事物,却由于涉世未深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导致资金告急,而不得不进行贷款。大学生进行网络贷款时大多抱有一方面应付自身大量额外消费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却又不想让父母知道的心理,认为从网络上贷款远比逃避父母的询问轻松得多,并且他们生活在相对固定的环境里。

许多网络借贷平台正是通过利用大学生这种自尊心强、好面子的心理,也抱有就算学生不还款还有家人还的想法,通过许多特殊手段进行催债。如威胁要拨打父母电话告知父母、威胁告诉其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向借款学生的同学施压、向借款学生发律师函和到借款学生所在的学校拉横幅等方式。有的平台甚至会雇用打手、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的非法拘禁、要挟伤害其同学与亲属等手段逼迫学生还款,这就使得问题不仅仅停留在欠钱不还的层面上,还会进一步上升到人身伤害。

(四)女大学生面临的“裸条”风险

“裸条”借款的出借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会要求借款女大学生在合同签订后再拍摄照片。这样做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的规定,一方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签订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属于可以撤销合同;而如果女大学生是先签订合同,再提供照片的话,就表示借款女大学生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去签订合同的,并非由于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女大学生从可撤销合同方面来维权,有一定难度。

如果从作为担保物的裸照入手,由于其具有“当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以出售裸照的收益抵销债务”的特性,其性质更接近于法律上的质押物,但这种质押物明显是不合法的;可以以此主张裸照部分质押无效,但借贷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校园网络贷款法律风险的解决思路

(一)加强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2016年8月24日,原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中介机构,并未赋予其具备从事金融行业的资质,并将其划归原银监会的监管范围。然而从该暂行办法中可以看出,四部委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硬性规定,现有规章还不足以限制校园网络贷款的无序发展,行业规定急需制定。

校园网络贷款的目的是给学生提供助学以及创业贷款,但大部分的学生却没有将这笔资金用于正确的途径,而是用于各种非必需消费以及超额消费。对此,可以尝试给作为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附加监控学生资金流向的义务,让其协助规范大学生的贷款使用方式,尽力避免大学生盲目使用贷款或将贷款大量用于非必要消费;并且大学生在贷款时一定要经过其父母本人的同意。

对于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可以将情况告知出借人,建议其收回借款。

(二)完善网络借贷信用评价体系与信息管理

我国信用评价体系目前正处于初期阶段,信用评级制度也流于形式,对大学生的信用评价更是如此。由于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并未被录入银行的信用体系,这使得校园网络贷款并不能很好地利用这一体系。每个平台也都仅仅使用自身的征信体系,却少有相互之间的交流。这使得各大平台的信用评级参差不齐,导致大学生可以以同一个身份在多家借贷平台成功贷款,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贷款,造成大量的负债风险和不知情同学“被负债”的风险。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网络借贷平台要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信息核对的程序,如核查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避免部分学生以虚假信息或他人信息取得贷款;另一方面,大学生也要加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重要证件不轻易交给他人。

(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是校园网络贷款中介,肩负着将大学生贷款需求与社会上出借人借款理财需求相互匹配的责任。然而这些平台对出借人信息和借款合同毫不关心;有的平台为了提成,甚至放任不法借贷的发生,使大学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提高校园网络贷款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制定相关的入市审核程序,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才能让这些平台真正成为服务大学生和满足出借人的理财需求的中介。

(四)改良还款与讨债程序

校园网络贷款的主要用户群体为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固定的工作与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在短期之内还清大量贷款。如上文所述,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是许多出借人在讨债方式上,正是利用了这个群体的特殊性,进行一些非常理的讨债方式。由于大学生在借贷双方中处于弱势方,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校园网络贷款的利率较高也无可厚非,但对于高利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于需要额外的利息支付,其还款方式也可以适应大学生的特殊性。

(五)加强学生借贷风险意识的教育

在校大学生应以学业为主,大量的促销购物活动不仅会分散其学习的注意力,也会加大他们的资金压力,使部分学生开始涉足网络贷款。因此,各大高校应开展相应的消费观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开设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课程,让学生具备一定的金融常识与理财意识;大力倡导诚实信用,提高在校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让大学生在即使进行一定的网络贷款的前提下,也能按时还款,避免各种费用“驴打滚”造成负债累累的情况。

同时,教育部门与学校也应当警惕校园贷款在校园内的宣传与扩张,及时制止过当的宣传行为。对于受到影响的学生可以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生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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