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谋
(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25)
律师在我国的职责是: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个人或集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由此可以看出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并不像政府机关那样依靠执行法律规定,而是通过给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来实现。
律师的从业服务很广,有金融、借贷、继承、婚姻、侵权等民商事务,也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答辩这种刑事事务;其服务对象多样,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民众都可以寻求律师帮助。所以,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方面也非常广泛,如对司法问题提出建议协助国家机关正确处理;帮助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经济改革的新阶段,律师参与到社会公共治理中,其专业的法律解释、辩论等能力,能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的社会纠纷,促进国家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发展。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农村法律思想建设也在各个乡村开展。法治思想有区别于农村原来的人治思想,也就是让人们从原来的遇到什么纠纷,都是找村里的某位“大人物”处理,到寻求法律处理的转变,要处理千头万绪的矛盾纠纷,需要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员进驻农村,为村民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乡村法律咨询顾问制度由此开始发展[1]。
在这种制度下,律师的工作有区别于常规方式,并不是先在村民那获得司法纠纷的代理权,再到法院去打官司;而是注重利用自身的法律素养,向村民解释法律、分析问题事件在法律中的定位,并呈明利害关系,引导人们思考等方式来处理纠纷。
当然律师在乡村中不仅要充当纠纷解决者,还要扮演法律宣传者的角色。“被人打可不可以打回去?”“我还小是不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有人欠债不还应该怎么办?”……要建立法律思想,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也要有专业的法律解答。许多乡村都开展过法律公开宣讲的活动,律师在其中便扮演着法律宣传家的角色,其可以利用自身经历过的真实案例宣传,并且因为接触当事人较多的因素,律师更能用人们通俗易懂的交流方式进行法律讲座,为人们解答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以此来引导人们知法懂法,再到守法。
让人们真正认识法律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律师充当法律咨询顾问与宣传家等方法,能有效增强农村群众在处理问题时的法治思想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乡村形成了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社会公共治理并不是只能依靠政府机关,其他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在公共治理中都有自己独特的一面,律师更能贴近群众,处理问题的方法多样等特点,使其在公共治理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社会经济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新经济收入的同时,也使人们认识到了自身利益的重要性[2]。在原来农村的小农经济中,个人利益的获得或失去在村民眼中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当时人们的利益大小或说可以获得利益的多少,并不能对人们的实际生活产生太大影响。而现在乡村振兴战略,西部大开发,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的开展,极大冲击了农村人原本的生活方式。商业化农业、土地租赁承包、农村旅游业建设、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占地拆迁补偿等,这些经济活动使人们的既得利益开始变大,一亩地在原来可能只是种粮食,但在现在可能是几万元的占地赔偿款,或者是商业种植或农村旅游业项目的租金,经济利益产生也必然导致矛盾的出现。
利益的多样化会让矛盾也变得复杂化,这些经济矛盾使各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而律师在长时间的职业生涯中,接触的矛盾也是多样化的,所以其在面对这些新兴农村法律矛盾时,能针对不同矛盾主体之间的冲突因果,分析各个利益主体的本质需求,使复杂的法律关系变得清晰,促进法律问题的解决。
还有律师具有较为中立的特点,因为其的职业原因律师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是站在法律立场处理问题。生活中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代名词,这也是当事人愿意寻求法律帮助的原因。对律师来说同样,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寻求律师帮助时,往往并不希望律师有向任何一方偏袒的情况;哪怕是在为他考虑,因为这样会使当事人产生对法律公平的质疑。他们更希望的是,有一位中间人代表公平公正来处理纠纷。中立的立场更能树立律师法律专业人士的地位,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能真正地参与纠纷解决。
(一)律师因为自身生存问题而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再因为付出远远大于回报等情况,律师对给自己产生较少经济利益的法律问题咨询用心程度较低。上述提到了乡村法律咨询顾问制度,其是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派律师到乡村的模式;但因为资源限制等原因,这部分律师与城市中处理公司商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之间利益的获得存在较大差别,再结合农村法律意识建设较低,人们在遇到问题时想到咨询律师的情况较少,并且村民的整体素质较低,对法律问题的表达能力也较差,所以使参与到乡村咨询顾问制度的律师从业感并不是很好,常常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
(二)在社会公共治理中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并没有让律师与公共治理真正结合产生长久的良性作用[3]。律师能参与的公共治理范围很广,因为自身的职业原因其自主性较高,并不只在特定领域服务而是跨多个领域服务;也因为如此在公共治理中会出现:曾经这个律师处理的问题,现在有新问题出现,但是原来的律师已经进入了新的领域工作,并不愿再从事曾经的工作,就导致了新问题无法有效溯源,加重问题处理难度。
还会出现某些律师因为跨行业较广,服务对象较多,使律师参与社会公共治理出现散漫、缺乏秩序、临时工现象盛行,也导致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律师参与社会公共治理时协助配合意愿较差等情况。
律师是一种职业,也是从业公民养家糊口的工作,对其较高地要求公益性显然不合理。针对律师在参与某些公共治理中,缺乏物质保障的情况,可以适当提高经济补贴或给予其他经济辅助。当然也应结合各方实际情况进行,在经济困难地点可以调动多方积极因素共同来提高律师参与公共治理的积极性。
如,购买服务这方面,除了政府提供外也可以让当地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再比如出台政策等吸引律师参与公共治理。
律师参与公共治理时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一些问题的特殊性导致律师难以分辨其存在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适当提高律师在处理公共事务中的调查权限,并通过呼吁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合律师调查等方法,以此来降低律师处理问题的成本,使其并不用像处理常规经济法律事务那样复杂,也可以提高律师的积极性。
在社会其他有利因素辅助律师参与社会公共治理的同时,律师自身也要提高素质。在为公共治理服务时,转换常规法律事务处理思维;要明确公共事务与经济事务的区别,树立正确的从业观、价值观;多将自身价值融入集体利益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以此来更好地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律师参与社会公共治理,存在许多问题但也掩盖不了它的有益成分,其自身的诸多良性优势能很好地针对社会中的矛盾进行处理。面对当今时代下矛盾纠纷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问题,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除了政府机关在顶层设计法律规范框架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律师作为日常法律事务的参与者,其更能弥补政府机关在法治宣传中的不足,有利于提高人民的依法维权意识。律师除了日常的经济事务外,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更应多关注社会公共事务;要明确只有法律制度完善,人民拥有法治意识,律师才能有更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