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济林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党校,重庆 408402)
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一种体现,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且切实维护了公民的权益。针对在社区治理中公民的参与,不但要健全法规制度,还要打造多元化的参与渠道与丰富的参与内容,使公民真正参与社区事务,而不是参与社区组织的文娱活动。社区应增强公民参与社区政治的程度,并增加公民参与社区经济事务的机会,以激发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兴趣。
建立新型社区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公共政策也支持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社区的发展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而且公民的积极参与可实现社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公民的角度来看,其参与社区治理可间接提高自身的参与能力,建立社区与公民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可增强公民的凝聚力。而从社区方面分析,公民深度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治理建言献策,可协调社区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高社区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实现社区与公民共同的精神文明进步,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社区治理工作有公民介入,也是社会民主化发展的一种体现,并且也是维护公民权益的一种手段。杂乱无章的公民参与是无效的,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形成规模化的公民参与,才可实现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价值。从目前的社区运行状况来看,公民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需要公民在遵守制度要求的同时,使用自身的参与手段,认识到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使公民完成对权利和义务的深度了解,可使其能运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合理权益。
首先,公民作为参与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存在着年龄结构上的问题,总结为“老、少”,也就是参与的主体通常是老年人和中小学生,而社区的中青年参与者较少。中青年需要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与社区治理。其次,参与意愿较低。公民没有意识到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即使参与社区治理,心态也不够积极,普遍认为社区治理与自身没有关系,一旦面临大事,则会止步不前。最后,组织化程度不高。公民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与社区治理,缺少制度的约束,参与的规范化程度不够。比如说,在投票决议时,有的公民会质疑,并以自身的主观意识为主,缺少组织性,影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成效。
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是限制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原因,缺少公民参与权益上的法律支撑,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现行的法规制度中,虽然明确了公民有参与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具体规定不够细致。社区治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一般是由民政部出台,重点突出的是指导性,而社区治理是一项具有系统性与细致性的工作,需要进行翔实全面的规范,相关的法规制度在公民参与方法、参与的权利、参与的义务等方面的描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第二,决策程序不够严谨,主要体现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比如说,听证会的组织流程没有明确,对参与公民有何要求及具体负责人的安排等,都没有具体的程序化要求。第三,法律保障不足。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需要坚实的法律做后盾,但是目前使用的法规制度制定的时间较早,与现阶段社区治理公民参与的形式与要求不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出台的时间是1989年,虽然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但其中的一些条款对现阶段的社区治理公民参与有些不适用,所以说公民参与缺少必要、翔实的法规制度做支撑。
公民自身条件的不足,限制了公民在社区治理中的效用发挥,主要表现在知识储备方面,公民对政治了解不够深入,会对参与治理的效果产生不良的影响。一是社区治理本身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质,需要公民具备敏锐的政治触觉,才能更好地把控社区事务;二是社区治理公民参与,要求公民具备一定的政治能力,可为社区治理提供高质量的建议,并可遵循社区治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而从实践上来看,大多数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政治素养不足,缺少必要的政治知识,在参与社区事务时,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对事务的判断不够公正与客观。而且公民受到知识与思想道德水平的限制,对社区事务了解不够深入,也缺少对自身参与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使得其参与社区治理的深度与广度有限。
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需要一套完善、翔实的法规制度做支撑,为公民参与提供法律保障。除了进一步明确公民参与的权利与义务,还要对其进行参与权利上的约束,以推进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程序化、规范化发展。第一,增加公民参与反馈办法,并要针对社区治理公民参与组织行为出现的问题制定处罚措施。要求在社区治理中,尊重公民提出的建议,保障公民参与的基本权利及严格执行反馈程序,公民就参与社区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可向社区进行反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针对社区中的社会组织也需进行法规制度的建设。社会组织同时也是参与社区治理的一部分,由于现行法规制度对社会组织活动有着一定的限制,使得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参与程度较低。应针对这一问题,出台扶持与培育政策,明确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并为其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第三,加强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让志愿者帮助和带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可在培育志愿者队伍过程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促进其规范化发展,为社区治理公民参与贡献一份力量。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参与渠道有着较大的关系,社区需打造多元化的参与渠道,为公民参与提供便利。第一,加强基础平台建设,也就是居委会与村委会建设。居委会与村委会是政府最基层的单位,公民面临问题需要解决时,一般都会向基层单位寻求帮助。所以基层单位要完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资格考核,提高队伍工作水平,为社区治理公民参与提供助力。第二,加强社区团体建设,丰富公民的日常生活。如组建广场舞团、象棋社等,以社团的形式将公民团结在一起,并为公民建立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第三,可建立网络参与渠道。我国移动互联网已经实现了全面覆盖,社区可借助这一便利条件,建立社区治理群或者论坛,让公民可以快捷地参与社区治理,并促使公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构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大格局。
目前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深度不够,其对社区组织的文体类活动参与兴趣较高,而在社区开展政治活动时,则参与的意愿较低。因此,社区需要不断在活动新颖度和多样性上下功夫,在丰富公民日常生活的同时,可以增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兴趣和深度。第一,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可以积极参与社区选举,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层次。第二,社区应增加公民参与自身经济问题的机会,如开展公民听证会,征求公民解决经济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并在会议之前,将此次会议的核心问题提前告知公民,使公民有充分的准备。可将核心问题张贴在公示栏中,或者在社区群中发布信息,并且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讨论的结果进行公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解决,需要法规制度、社区、公民三个方面的大力支持,通过法规制度建设,为公民参与权益提供基础保障。而社区作为实际的组织者,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职能,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并丰富参与内容。在公民方面,社区应注重公民政治素养的提高。比如,打造社区图书馆,或者引导公民参加技能培训,并宣传与社区治理相关的政策与法规等,培养公民的政治素养,为社区治理公民参与夯实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