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淳梓
(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广东 汕头 515047)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以及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提取、收存、固定、描述,并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列举的方法将证据的类型分为八类: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具有证据效力高、费用低、灵活方便等优点,并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实践指导意见作为依据支撑。作为具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职能的公证机构,应当不断努力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发展,不断满足人们对公证服务的需求,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申请人林某是《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的作者,对该书内容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自2012年开始,XX公司在其网站上大量刊登“串记法”文章,并改名为“40篇短文搞定高考英语3500单词”,该40篇短文内容全部出自“串记法”,且未标明作者信息。该网站访问量及影响力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林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并借此获得了搜索排名、网站流量等商业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林某向某市公证机构申办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采用网页保全的方式对XX公司网站上刊登的“40篇短文搞定高考英语3500单词”内容进行取证,并对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将侵权的网页内容作为附件,依法出具公证书。
领取公证书后,申请人林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判令XX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赔礼道歉等诉求。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上述《公证书》证明了XX公司经营的网站登载了40篇英语短文的事实,该公证系公证机构根据林某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网站登载内容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且从附件的《电脑操作记录》可以清楚反映所附网页均来源于该公司的网站,所以该《公证书》是有效的公证文书,XX公司无法提供足以推翻该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事实的相反证据。被告XX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登载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一致的内容,已构成侵害原告的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的权利。法院判决被告XX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内容从网站网页中断开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中国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2020版)》指出:截至2020年12月,移动公证电子证据取证用户规模达9000万,较2019年同比增长34.3%,且连续5年保持增长状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公证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等每个环节和流程发挥着巨大作用。例如近年来著名的“共享充电宝专利纠纷案”“山寨品牌侵权案”“大嘴猴著作权之争案”,都充分展示了公证机构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的重要性。
2021年6月1日起,我国新《著作权法》正式施行,该法不仅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还明确侵权最高可赔500万元。后续,无论是摄影、音乐、文字,还是其他行业,都会受到这部法律的深刻影响,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对民事纠纷而言,从纠纷发生到诉讼开启再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某些证据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在开庭时难以取得[1]。当被他人侵权时,不少原创者苦于维权过程繁琐而选择忍气吞声,这并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证据保全公证不仅可以固定侵权证据,还可以对原创作者的创作过程进行储存,并保留原始载体等重要证据,为原创发展注入一剂“强心针”,可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健康、有序发展。
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更易于被法庭采纳,且其证据效力高于一般证据,对胜诉至关重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因此,经过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定公信力,可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
证据保全公证的证词一般由文字组成,文字内容可以详尽地记录公证员的办证过程、取证行为、证明结果,但是如果遇到繁杂、大量的公证内容,对公证人员的文书撰写能力及文书质量的挑战性极大。繁冗长篇的公证书证词将会影响法官对重要证据的阅读、提取及采纳,甚至会使公证文书的有效性、关联性减弱,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网络侵权纠纷有其独有的特点,即需要公证人员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大量专业、复杂、长时间的电脑或手机操作,专业性强、不可预见性高。因此,改善证据保全公证的文书质量,对案件胜诉尤为重要。尤其是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更需要精简、通顺、能够把握核心重点内容的公证文书,让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可把公证人员的操作记录单独成文,作为附件。同时,公证书文字内容部分和证据本身分开,在取证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证据也作为附件,各自成册后合并成为公证书,让双方当事人、律师、法官一目了然,更有利于在法庭上证据的出示及使用,提高胜诉的概率。
本文上述提及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证据保全的公证过程应当能够完整地展现作为一个普通学生、教师或教育机构等可能阅读、浏览以及下载《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文章的过程,同时需能够向人民法院完整地、详细地、清楚地展现申请人林某的著作权被侵害的具体过程,才能最大程度发挥证据保全公证的优势。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播放音频、下载文档或全程录音录像等各种方式,并把所有获取到的资源、侵权内容刻录成光盘附在公证书中,才能更加明确地表明林某的著作权受到严重侵害的事实,以此来证明对申请人林某著作权的伤害是长久的、不可逆的。甚至由于XX公司网站的侵权行为,林某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文章内容极有可能被他人广泛传播、利用,对申请人林某造成二次伤害。公证机构可以通过以上种种公证手段,保证证据的关联性、提高证明的有效性,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机构独有的职能优势。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发生。为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助力群众和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不断开拓创新证据保全业务,提高公证人员网络基本取证技能,完善网络证据保全程序,公证人员应当加强自身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为知识产权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