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199)
2020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落实,《实施办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即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在以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主导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具有较高的程序要求,“期限”的规定成为迫切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诉讼道路的“拦路虎”,如何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解纷的质效是法院系统长期思考的问题。
繁简分流改革中开展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就是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多、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问题。通过推进规则创新、释放程序效能、激发制度活力,让人民群众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小额诉讼制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应用时间不长,实践效果遇冷,该项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实施办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规定,为推进该项程序应用提供依据。笔者结合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发展历程及最新规定进行以下思考。
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立法是新生事物,但理论界及实践界的探索由来已久。1999年北京市的法院先设置专门的小额债务法庭。2001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小额速裁法庭,此后个别基层法院相继进行小额速裁的司法实践。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举措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1]。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内推行该项工作[2]。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第一百六十二条新增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规定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
嗣后,地方法院陆续发布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如2012年12月上海市高院公布《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审判模式、程序转化和审判监督等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将小额诉讼程序归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学者认为小额速裁试点期间采用强制适用与合意适用并立的二元模式卷土重来[3]。《实施办法》继续延续小额诉讼适用的二元模式。
小额诉讼程序法律地位虽确定,但实践中却存在诸多诟病。如程序独立性欠缺,依赖于简易程序相关规范,立法上缺乏配套制度;或是规定过于粗糙,适用标准不明确,实践难以把握;或是救济渠道不畅通,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增加基层法院信访、再审风险;或是程序考核权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利于绩效考核,降低法官适用积极性等。《实施办法》对小额诉讼程序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部分回应与解决,对改变小额诉讼程序“遇冷”境况,焕发小额诉讼制度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笔者结合《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归纳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放宽程序严格性,主要表现为诉讼程序期限缩短、送达方式灵活便捷、庭审及裁判方式简化等。期限方面,改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程序的严格期限要求,尝试缩短各项期限。如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当日立案,五日内发送副本材料。当事人可以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不放弃的,最多给予七日答辩期间、七日举证期限。送达方面,顺应群众通信方式变迁要求,将传统送达方式和新型便捷送达方式相结合。在庭审及裁判方式方面,改变传统现场庭审传唤模式,简化证人出庭作证流程。此外,小额诉讼庭审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当事人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应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二是增强程序流动性,新规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固定性较强、救济路径不畅通等问题,尝试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相互转换。同时实现内容衔接,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期间双方确定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在程序救济方面,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或程序适用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明确权利申诉机制。程序可转换、内容可衔接、问题可救济,新规增强法院程序流动性,减轻各方主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后顾之忧。
三是实现程序惠民性。《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实施办法》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进行提升,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畴,同时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有效减少当事人费用负担,实现司法为民。然而诉讼费收费标准目前尚未完全协调,如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已考虑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情况而相应提升,但简易程序对于案件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按件收取,每件25元,二者标的额上限尚存在差距,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实施办法》明确在案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条件的情况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分为法定适用和意定适用二元模式,二者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区分标准,对于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案件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标的额5~10万元案件,由当事人意定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者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在意定适用中额外增加当事人合意环节,且经法院准许,方可适用。
加强案件预判有利于准确适用程序。在法定适用的情况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立案时,由立案法官判断案情,确定案件适用程序情况;二是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再由法官决定适用。第一种情况即是《实施意见》所规定情形,第二种情况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九项中,明确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截止时间为“案件开庭审理前”,即对于符合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时未适用,在开庭审理前经当事人要求,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意定适用的情况中,对于双方意向判断的最佳时机,笔者认为可以遵循“首次接触被告的原则”。当事人起诉的案件经由线上线下立案平台进入法院后,会经历先行调解、委托/委派调解或专职调解、速裁等诉前调解环节,法院工作人员在此阶段中会首次接触被告,此时对案件难易程度有初步判断。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调解确认流程处理;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案件即将转入审判程序,可在此时告知小额诉讼程序选项,以合意适用告知书、确认书等文件或笔录记载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意见进行固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派出法庭案件较多倾向直接立为简易程序,随着繁简分流工作开展,先行调解及速裁分流工作的推进,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速裁庭的简易案件相对集中,更具有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优势。
一是倡导性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实施办法》中所确定法定适用情形,并非对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简单案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第二审法院不能以第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适用为由发回重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九项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答复。对于小额诉讼法定适用,仅为倡导性规定,应当通过健全完善以“该用即用”为导向的考评机制予以解决。
二是保障当事人双向程序选择权。当事人意思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原则上不得反悔;若其中一方意思改变,其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案件符合程序转换情形的,应当准许转换程序;不符合的,应当予以驳回,过程中需注意保障当事人选择不适用该项程序的权利。防止出现“该用不用”“任意转换”等情况,坚持简程序不减权利、简流程不减选择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法官庭前、庭中、庭后全流程释明、告知义务,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双向合意选择权。
三是区分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对于案件标的额小、案件相似、案件数量大的批量案件,当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可由法官直接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S市M区法院为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批量案件集中于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含速裁),在集中审理过程中,类型化案件结合案件标的综合判断,可提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断效率,促使简单案件快速解纷。
改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提升。
一是加强法宣力度,提升程序认知水平。法院在线下可在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宣传专栏,制作并放置宣传手册供当事人取阅了解,立案、调解窗口加强释明引导,保障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线上可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宣传文章,拓宽当事人信息获得渠道,增强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学习了解。宣传内容中突出标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适用标准、案件类型、程序优势等内容,促使当事人准确选择适用程序。加强院内工作人员对该项程序学习,可采取专项培训、定期沙龙等方式,增强工作人员对该项程序的掌握,提升对程序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内外结合促进小额诉讼程序应用落实。
二是加强院内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实现程序流转过程统一协调。配套文件的完善有利于完成程序应用保障,调动适用积极性,如可以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认书》等规范性文书制作,区分不同案由,针对性地对应制作小额诉讼庭审笔录、庭审要素表,编制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等格式文本,促使小额诉讼程序统一规范运用。以S市M区法院为例,因配套文件的完善及适用意识的增强,自2020年2月改革试点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该院速裁团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1864件,审结1853件,去年同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341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同比上升 446.6%。
三是提升院内考核权重系数,激发适用积极性。小额诉讼程序因案情简单、平均审理天数少、案卷材料少等原因,在法院考核时所占各项指标权重系数较低,在同等情况下选其不利于考核。新规提出通过健全完善以“该用即用”为导向的考评机制予以解决适用问题,法院考评机制可做相应调整,如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作为考核重要指标,或提升评分标准,以此增强程序应用积极性。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舶来品,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对于简化审判流程、提升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实施办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及各地方法院发布的实施细则为该项程序落地不断探索配套制度。在推进小额诉讼程序试点应用期间,要注意区分法定适用和意定适用的标准与要求、区分适用环节加强案件预判、把握注意要点、提升各方积极性。要将应用研究相结合、及时归纳概括有益经验、不断推动规则完善,迸发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繁简分流改革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