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21-11-24 16:02唐旭旭刘欣儒邬利佳张星宇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青少年

唐旭旭 刘欣儒 邬利佳 张星宇

(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

2020年5月,初中生钟宇某以钟美美为名在网上发布模仿老师以及其他行业工作者的视频受到网民的极大关注,并引发一波社会舆情。尽管在家长、学校、教育主管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事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该事件背后的隐忧仍然存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外界不良信息侵扰,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网络也是各方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互联网日益影响我们的日常行为和价值观念的当下,如何引导、规制未成年人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当前全社会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值《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实施之际,对此问题的探讨更具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童年消逝之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各种商业性平台因势而起,这种新的技术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生活理念和价值观念,使得彼此碰撞却又浑然一体。美国传播学大师波兹曼对电视的兴起对于未成年的影响做了强有力的批判。同样,互联网的兴起,不仅没有遏制这种童年消逝的倾向,反而进一步加深这一趋势并推动未成年人的进一步成人化。互联网俨然成为童年彻底消失的场域。互联网各种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所涉及各种服务主要是面向具有认知、选择和行动能力的成年群体。基于这些专业的、差异性较为鲜明的服务所形成的各种消费符号和文化观念给我们搭建起一个虚拟的成人生活场域。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匿名性和自由性,未成年人极易接触、进入这个“成人化”的世界,并按照成人世界中的规则来型塑自己的观念和行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使用群体逐步“年轻化”[1]。如此一来,它在丰富成年人日常生活的同时又向未成年人打开了危险且充满诱惑的窗口。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全面塑造的阶段,但自身却缺乏对各种观念和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并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在面对网络平台中某些超越自身年龄阶段的各种信息时,极易出现盲目模仿和从众的行为,从而将自身引向片面化、低俗化的认知,并在互联网中的持续互动中不断强化和合理化这种认识,最终导致自身在人格、价值观念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各种缺陷与畸形。钟某某以传神的模仿老师的行为将老师某些特征所形成的刻板印象表现了出来,获得数量可观的粉丝和网友的点赞。这种认同从某种程度上已经在改变钟美美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并将这种认知推向片面甚至极端,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更为严重的是在视频平台中各类错误或者低俗的价值观的影响下,钟美美的模仿行为会引发更多未成年人争相学习和模仿,做出一些过于“成人化”的表现。有学者曾指出,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没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较为成人化的网络空间,导致他们不能更加客观、完整地看待问题:当他们接触到所谓的“流量”后,为了博取一定的关注度,将自己一味地物化、商业化,致使他们的生长轨迹造成心理或者生理的缺陷,从而形成畸形的价值观念[2]。

二、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为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捷和丰富多样的娱乐方式的同时,低俗、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也大量存在。我们不能因此彻底剥夺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权利,因噎废食。如何在互联网中开辟出适合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疆域,搭建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立体化网络是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之网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尚待加强

现行法律对于网络保护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但在施行这项政策时相关管理的主体分工并不明确。例如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构建。彼此各自为政,并未有确定的职责规划与相关分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加强对网络活动的监管力度,同时联合各个部门对于影响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进行划分、判断,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网络信息,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可见,由于彼此责任主体间的关系权力边界划分模糊,在履职过程中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的现象的出现不可避免,导致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种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责任主体间的关系治理合力尚待强化。

(二)网络平台管理义务仍需进一步强化

当前相关法律对互联网平台管理网络使用人使用网络时的注意义务都有所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七十三条至八十条中规定,注册网络平台年龄限制(十六周岁方可注册网络直播账号等)、身份认证,发生网络欺凌、私密信息泄露问题的事后投诉机制以及相应的意见反馈等。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八条、第十二条中涉及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动态核销机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平台内容的事前审查、事中监测、事后监督机制已经基本成形,但在技术层面仍需进一步强化这种管理机制的识别、执行和反馈能力。当前,虽然多数网络平台都推出了“青少年模式”的技术防范形式,以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成瘾,但在密码身份验证开启模式、内容单调性和滞后性等问题的存在无法真正发挥该技术形式在未成年人网络平台保护中的作用。

(三)家庭保护相对滞后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提高未成年人良好的网络素养,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力保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合理利益,家庭的角色同样重要。互联网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利弊并存。未成年人可以在网络上学会思想视野的开拓,但网络所营造出的思想上的非主流,甚至低俗、危险的走向也会使未成年人三观的不正常发展。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的父母和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家庭成员并没有认识到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网络意识和行为,提升其网络素养的重要意义,发挥自身引导、监督和矫正的作用相对滞后。

(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尚待进一步激发和释放

未成年人面临五彩缤纷的网络世界很难有足够的自控力,如果不加以监管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的利益损害,这时候就需要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介入。新闻出版部门可以增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篇幅;教育部门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规则,定期组织各个学校开展网络宣传教育;网信部门应当着力加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们的监督和管理。各类社会组织,诸如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残疾人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等都可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3]。专业的社会组织能够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意识、观念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议和举措。多样化社会活动通过众多社会组织开展,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可以适当地降低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频率,发挥分流作用。比如,特定的公共学习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组织未成年人课后远离网络,增加对课外知识的兴趣,丰富知识来源渠道,杜绝信息摄取网络垄断化。除此之外,开展类似于社区户外小比赛、公共卫生清理打扫等活动丰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让未成年人远离手机网络,从现实生活中感受学习的乐趣。然而,当前社会组织的作用仍需进一步的激励和推动。社会组织人员的缺少、活动场地和方式的局限性致使针对未成年人的活动无法按时开展,开展活动时多半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对未成年人从思想上、行为上进行引导,也未能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过程中营造良好氛围。

三、当前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系统零散,任务艰巨。因其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千变万化,对时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该工作是各部门的共同责任,需要各部门加强职责协调,从各自的角度发挥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同时各部门更应该注重职责之间的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按照各个层次级别进行,在完善改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过程中,各部门建立行政纵向管理模式,下级部门应落实上级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工作安排,做到层层落实,环环相扣,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驾护航。

(二)网络平台积极推动和倡导青少年上网模式的应用

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网络生态,各网络平台应在“青少年模式”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进行更多有效探索。通过“青少年模式”网络保护新技术能够在时长、社交、消费、内容等层面为青少年提供必要的限制和保护,为青少年提供安全、健康、友好、多彩的网络生态。一方面,推送内容符合青少年学习的方向,比如相应学龄的学习课程、未成年人安全手册以及健康指导等,帮助青少年构建安全意识,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也有指导作用[4];另一方面,“青少年模式”应当拒绝青少年利用平台进行关于打赏、充值、发表观点等操作。相关部门应从严监管,重拳打击此类“说一套做一套”的网络平台,采取诸如下架平台、关闭停止平台运行的严厉惩罚,进而促使平台进行积极改进,构建防范严密、没有纰漏真正的“青少年模式”[5]。

(三)培育和提升家庭成员的网络素养

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接触最为频繁、与环境互动最为亲密的重要空间。在此基础上家庭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就会产生实质性、根本性的重大影响。家庭成员自觉规整自身的网络言行、提升自身网络素养,同样意义重大。家庭成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未成年人正确利用网络的能力、提升网络素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身体力行、积极指导未成年人合理安排时间,健康使用网络,监督和矫正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不良习惯,给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四)推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积极吸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这需要培育和引导这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在人员选任、资金募集、经费使用、管理机制和运行规范等方面的依法依规建设。同时,社会组织应当具有非营利性,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需要通过购买的形式来支撑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除此之外政府更应该出台配套的政策给予社会组织多方面的帮助和优惠,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以及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营能力。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政府、街道和社区应当加大在专项项目、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先扶持。

(五)探索并建立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公益诉讼保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涉到每个个体、家庭,同时也关乎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个案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通过未成年人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以个案诉讼审判的形式推动网络服务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以此为准做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中不再出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此外,助力于现行行政机关解决未成年人群体利益受损的问题,也是有效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6]。检察机关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主体,务必要发挥其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重要作用,发展和促进互联网管理事业、合理网络运营企业以及配合引领相关的监管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为基础来助力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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