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丽 成恺丽
(燕京理工学院,河北 廊坊 065201)
我国行政法学近些年来在不断地发展,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这些的问题。现有的理论体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出现的问题了。面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实际问题,需要总结归纳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最终适用于实践。在行政法的体系建构方面需要学术界认真讨论,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也需要从中找到突破点,谋求未来的发展方向。
教育是灌输法律思想的第一步,只有做好思想教育才能让法治思想渗透到每一个人的心里。我国现在已经有较为完整科学的法制体系,但是法律宣传方面的工作尚待加强。拿中学教育来说,对于现阶段的中学生而言,根据现有的政治学习对《宪法》有着一定的了解,也通过其他媒体渠道了解到其他的法律,但是对于行政法学的了解还不够。这就侧面表明了如今法制教育的宣传效力不够。[1]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学校都是围绕着学习而展开,思想教育的氛围并不浓厚。环境的作用是可以直接决定到一个人的塑造的,由于学校法治风气不严谨,后期会导致很多问题,部分人法治意识和思维存在淡漠现象。
现有的概念已经无法统合解决新的问题,使得行政法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遇到了一个瓶颈期。随着科技发展,社会的进步飞速,现实生活中逐渐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复杂化,行政法学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概念无法在现有的实际情况中找到参考条件,从而难以运用到实际问题当中去,导致具体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很多概念都是由理论知识结合起来的,而不是从实际生活中归纳总结而得到,具体实施中也只能停留在理论的层面。由于统一的抽象概念,在现实情况中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实际情况完全难以预料,给实际的行政判决增大了难度。由于实际的操作困难,在理论化体系方面就更是存在不足。
一般来说,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就是行政法学的体系建构。行政法学体系化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解决在各个行政领域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和做出相关的法律解释。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基础是行政目的,目前行政法学体系出现了形式框架和政策目的并不能完全相融合的状况。政策目的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明确,相关的行政机关内部联系也不紧密,内部自我建设做得不够规范,执法时的标准不一造成了行政机关的相关执法不够有效,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有待加强,我国行政法学的意义已经显得不那么明显了,其作用也发挥不到极致。[2]当行政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以及难以得到有效的验证时,其产生的效果就会完全与预想的发展背道而驰。
从现在的基本教育现状来看,当今的中学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应加强,学校大多通过思想政治课给学生灌输部分基础知识。但就现状来说,仅仅通过政治课堂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给学生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尤其应当普及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从日常的生活点滴中开始改变,加大行政法学的宣传力度,逐渐开始构建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在法制宣传日等日期应当定时开展宣传讲座教育活动;同样在一些特殊的课程中,也应当加大行政法学教育的比重,引起重视,给学生塑造一个法制气息浓厚的氛围,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尤其是在行政法学体系上,让学生有一个普遍的认识和理解。学校是教育最好的开展基地,从学校开始,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规范。家长与教师也应当为学生做一个标准的榜样,逐渐在言传身教中培养学生的行政知识。正确引导学生的思想走向,既让学生能够有正确的认识,也避免了校园内出现威胁性事件,从平时开始做到防微杜渐。也可以促进学生对于行政法学的兴趣和学习,为以后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夯实的基础。
关联领域的确定是第一步,首先应当明确什么行政领域可以作为关联领域,确定了关联的行政领域之后接着就应该确定基本法律概念。由于法的发展不仅只是在理论层面,行政法学的总论的一般证明是无法说明的,应当在实际情况中寻找到一个切入点深入,沿着这个方向发展下去才能是学术理论和实际行动的结合产物。以这些关联领域为基点,加之考虑到我国现如今的法制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其他国家的行政法体系构建经验,研究行政法的解释以及证明力的各个角度。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过多地对应了与司法对应的法律条文,内容上主要反映的是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实体性的法理内容比重不大。这时就可以依据关联领域的讨论来制定行政任务,就可以将行政规制的内容融合进行政法学的体系内容之中。同样地,在制定行政任务,拓宽关联领域的交互影响时也要紧扣我国的法治建设体系,决不能脱离。
构建体系之前需要找到一个适当的核心概念,作为目标和指引,能够让体系的建构更加有针对性和前瞻性。构建任何一个体系都需要围绕一个核心开始,其中核心概念的选取尤为重要。预设概念需要提前拟定和寻找,如今的社会发展之迅速,变化之迅猛就与核心概念的提出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层紧密的联系。对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应当慎重地选取核心概念。在实际生活中,城市法、环境法等都与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在指定核心概念时也应当注重其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联系,起到一个相辅相成的效用。在传统的行政法学的体系中过分强调司法诉讼需求的问题被显现出来,实践性的发展关系在体系中不够重视,因此行政法学的内部体系出现了结构失衡的问题。选取适当的核心概念进行行政体系构建可以有效地破除这一困境,能够让法治形式多样化、人性化和时代化。
如今,我国的行政法学的体系在总论层面已经相较完善了,然后就是对法的法学方法而言,我国的“具体化的行政行为”仍然较为抽象,不够具体化。在促进“具体化的行政行为”发展时,可以将此抽象概念进一步具象化,在一般意义上寻求尝试。例如最近出版的行政法的相关书籍中就将“行政决定”“行政处理”等概念形式进行了转变,摆脱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概念。而一些行政法学使用的概念是有差别的,这就给司法解释以及具体使用的合理化标准带来了难度,就需要学术界研讨这些抽象的行政法律概念是否能被这些行政行为的内容所包含。不仅如此,在具体的行政基本法规范里也需要对这些具体法的概念进行仔细判定,以确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之中,“行政行为”在学理方面成了一个抽象概念,在实际的司法适用中也需要具象化,套用在现实情况中做出公平的判定。[3]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目前面临挑战,这不仅是学术界的事情,也应当普及渗透到每一个公民身上。通过以相关联的领域的交互影响、确立适当的核心概念、完善半具体化的行政行为为基础步骤,为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寻找新的突破方向。在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时候,可以从其他国家进行借鉴学习来完善自身的体系,但应当时刻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法治体系建设情况,突破现有瓶颈,使我国行政法学体系逐步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