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研究
——以唐代为例

2021-11-24 13:57任秀丽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年龄阶段刑罚犯罪

任秀丽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矜老恤幼源于西周,被我国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并体现在各朝代的法律体系中。唐朝关于矜老制度的规定尤为规范和科学。《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刑事立法技术和指导思想都较为先进。

一、唐朝对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

(一)唐朝对老年人犯罪年龄的划分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律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的身体状况和特殊情况,将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为三个层次:

1.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年龄已满七十岁,未满十五岁以及残疾人(聋哑人、盲人等)犯罪,应处流刑以下刑罚的,按收赎处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老年犯人,与常人无异,但发配至流配地时,可免除劳役。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已满八十岁,未满十岁和笃疾者(精神病人)犯罪的,若应当处以死刑的,应通过“上请”的程序免于死刑;若犯盗窃、伤人罪行的,以收赎处理。对其他罪名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3.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孩童,即使犯了死罪也不被处罚。但是因族人谋反,仍然需要配没。

(二)老年人犯罪在诉讼过程中的规定

1.限制对老年人的控告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唐朝限制卑幼对尊长的控告,即使状告之罪属实,对告发者也要治罪。如果卑幼状告年满八十岁的尊长,则属于“不睦”的行为,应该“依法犹坐”。古代的这一规定虽然限制了卑幼诉讼的权利,但也为老年人提供了适当的宽宥处理。

2.限制对老年人刑讯方法的适用

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唐朝对老年人使用的刑拘和刑讯方法作出了严格规定:满一定年龄的老人,在案件审判结束之前可以不戴刑具。另外规定,禁止对老年人使用严加拷打的方法,只能依据有关证据定罪,若官员违反该规定要“以故失论”。

(三)老年人犯罪处罚的特殊规定

1.老年人在刑事犯罪上年龄的认定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按照唐律规定,刑事犯罪中,责任能力年龄的认定时间应依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确定。一方面,即使老年人在犯罪时并未老、疾,但只要案发时,犯罪人进入了老、疾,便享受与其他人相同的法律待遇。另一方面,如果老年人犯应该判处徒刑的罪,该案件被裁决后,刑期执行期间,犯案人进入老、疾等状态后,对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应该按照相关年龄老年人犯罪的宽宥规定来执行。[1]

2.老年人因被教唆犯罪的刑罚处罚规定

“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若有人意图教唆老年人实施犯罪,不追究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只处罚教唆犯。

3.家庭共犯中,老年人为首犯的规定

“共犯罪造意为首,若家人共犯,只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此尊长。”依据唐律规定,在家庭共同犯罪中,只处罚同居尊长,但如果尊长属于老、疾范围的,则由家庭中的次尊长承担刑事责任。

二、老年宽宥制度的原因

(一)政治原因

如汉宣帝刘询所说:“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又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天年,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也就是说,古代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宥制度的直接原因就是老年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小,并没有谋反暴逆的算计,难以危及王权的统治。其次,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是人本思想的体现,君主制定这样敬爱长者,宽宥老年人的政策,不仅可以博得一个仁君的美名,还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与农民阶级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经济原因

农业国家,统治者有比较强的农业观念,因此比较注重农业生产,老年人经验丰富,对农业生产极其熟练,老年人群体也是社会一种宝贵的财富。因此得出,对老年人实施犯罪宽宥有利于古代小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思想文化原因

中国古代刑法发展到了唐朝,已经达到了比较完备的程度,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根据“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唐朝将中国古代传统的恤刑德政思想在制度和法典方面进一步的深化,并且在刑罚制度实施过程中,尤其强调“宽仁慎刑,反对重刑”等思想,将儒家的思想都纳进法典,因此便实现了礼法合一,实现了对老年人犯罪宽宥的完善制度。

三、老年宽宥制度的评价

(一)积极性

在阶级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阶级矛盾,当阶级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容易发生动荡。唐朝总结隋朝的教训,对老年人实施“仁政”是缓和阶级矛盾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老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对其施以恤政非但不会遭到社会的反对,反而可以为统治者赢得“仁君”的美名,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好评[2]。

(二)局限性

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老年人的“仁爱”是有前提的,一旦老年人做出危害统治秩序的罪行,也还是会对老年人实行严刑酷法的。《如唐律疏议· 名例律》规定:“九十岁以上,虽有死罪,不可加刑。但是,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对于统治者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对老年人实施了宽宥的政策,那么相应的也要限制他们的权利。对于老年人告诉的权利仅限于谋反、谋逆、谋大逆等危及统治秩序的犯罪,其余罪名一律不得告诉,即使老年人向官府告诉,官府也不得受理。另外,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作伪证应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基于统治者对老年人的宽宥,在司法审判中规定不准老人作证。这一举措虽然避免了老年人因作伪证而受到的处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剥夺了老年人可以作为证人的资格。[3]

四、老年宽宥制度的现实借鉴意义

几千年的中国法律史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虽不可能将全部都运用到当代的社会治理中,但可以汲取积极成分,将法治与德治充分相结合。通过借鉴古代的法律指导思想,从而对现实问题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在具体法律制度方面

建议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年龄阶段,比照唐朝相关规定,将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九十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②八十周岁及其以上且不满九十周岁的老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罪、强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绑架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为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③七十五周岁及其以上且不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具体刑罚执行方面

在老年人执行刑罚期间,应深入贯彻人道主义精神。

一方面,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将老年人与普通人区分开,实施区别对待。参照古代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一所专门的老年犯罪后的监管机构,这样既可以让老年人得到思想方面的改造,又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群的合法权益。[4]

另一方面,老年人成为累犯,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考虑到这一现实状况,可以在刑罚执行方面将老年人减刑、假释的标准相应地进行降低:服刑的老年人若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在服刑期间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并符合除执行相应刑期(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能适用减刑、假释。)以外的各项规定的,可以给予减刑或假释。此外,对于那些经过医学上的证明且不能治愈的极其严重的疾病的老年人,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五、结语

虽然矜老恤幼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现行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剖析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原因和意义,立足于中国具体的国情,在完善老年人犯罪刑罚方面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但限于实践经验不够充分,笔者给出的相关建议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缺陷,需不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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