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琪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0200)
我国是农业大国,关注并解决“三农”问题,是促进农村产业快速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经济繁荣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公证所具备的证明、预防纠纷、调解纠纷和沟通协调等职能,能够有效解决农村产业发展、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公证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秩序的法律保障。公证制度具备独特的服务与沟通职能,它能有效协调农民个体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化解不必要的争执,这是其他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的优势。公证也是推进现代化农村建设的需要。公证能够为农民的资产,如土地、房产、存款等,以及有关税费、土地延包和其他国家惠农政策提供专门的宣传与指导,并根据农民的需求结合实际案例解疑释惑,指导办理公证事项,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群众懂法、知法、依法办事,为现代化农村建设夯实基础。办理公证可以保护农村耕地、维护粮食安全。一般在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通过公证流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土地的主体资格、用途、利益分配进行严格的监督与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予以纠正,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于存在问题的合同或协议,公证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对完善后的合同进行把关,从源头上严格监督,加强对农村农民的资产利益的保护。[1]
公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资纠纷。例如某菜农在市场上买了白菜种子,并仔细根据说明栽培和护理,然而在收获时发现白菜种子与其他农户的同号品种存在外观与大小的不同,且产量也与产品介绍有巨大落差。对此,菜农多次与售货方联系沟通,售货方一直不给以答复。该菜农为了减少损失,便准备重新耕种其他作物,此时公证处就可以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公证人员在实地调查后,以录像的方式将白菜的生长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在获取证据并取得公证书后再次找售货方协商,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售货方最终同意赔偿。与此同时,公证还能依法保障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他们长年在外奔波,讨薪维权,在家乡购置房产等都离不开委托公证的帮助。[2]
自土地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公证服务便一直伴随左右。随着土地集约化的加强和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此类传统业务也应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公证处的工作是依据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国家政策,规范土地的发包程序,确保各个流程都能依法开展,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稳固投资商的信心,从而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投资力度,敢于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同时也避免了农民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利益受损。明确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合同条款,对于农民所担忧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以保障和约定,避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公证人员应当认真剔除合同中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提升农村土地合同履约率,全面凸显公证取证、过程监督以及纠纷预防的职能作用。在公证中,必须依法规范土地发包流程,对合同管理中的潜在经济问题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土地在经过流转后会发生一定的流转费用,如承包费、租赁费等,这些费用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农村大多数的人都有较为传统的思想,熟人社会、亲戚关系等问题在土地发包前都无法提前想好,准备不充分,如果是流转给本村的亲朋好友,承包人不按期缴纳费用或拒绝缴纳费用,后期当事人都无法亲自讨要。在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公证时,必须保证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为此可以赋予土地流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生承包费用拖欠或拒绝支付,但过程未涉及其他利益纠纷的,均可在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这个举措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的关键,采用协调处理和执行证书出具的方式,帮助出租人追回费用,保证农村集体资金与个人资金的安全。另外,对于村集体所属的四荒地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这类收益属于村集体资产,它的使用关系到本村的发展和村民的切身利益,为避免资金被侵吞、占用或挪用,将钱提存到公证处专用账户,使用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按照事前约定好的程序提取,做到资金使用可追溯和专款专用。[3]
农民的自建房是其除承包地外的又一重要资产,随着承包土地不断流失和拆迁安置政策实施,房产逐渐成为农村家庭的首要资产,每个家庭对它的重视程度都在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对涉农房问题法律需求的提升。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众多农村自建房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或登记信息混乱,但是农民有继承祖产的需求,对于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可以参照法院的做法,确定房屋现实中合法的占用、使用者,对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核实清楚原因,继承人之间协商达成继承协议,公证处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下一步公证处应该主动与不动产登记、住建、税务等部门沟通、对接,争取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实现现有问题房产的确权和颁证。
公证制度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农民与政府机构存在的对立情绪,公证人员因为长期与农民交流沟通,积累了丰富的交流经验,作为单独的证明机构,他们又熟知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容易获得农民的信任和支持。能够让矛盾双方的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协调,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针对农村邻居纠纷、遗产继承、土地转包经营等问题引发的利益纠纷或集体上访事件,公证处可以发挥调解作用,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公证,有效减少诉讼次数。[4]
广大公证人员要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在努力做好土地流转、房屋确权业务的同时,发展金融、企业、地产、产业升级转型、农村环境保护等新兴业务。要努力加强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度,引导公证法律服务走向农村,公证人员深入农村。为鼓励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很多当地的农民对这些政策没有足够的了解,或因为怕麻烦而不去了解。而公证处可以在农村设有联络点,配备专门的联络宣传员,借助公证完善的沟通网络,加强农民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使用。公证联络点还可以为农民赠送法律知识宣传单,扩大法律知识的宣传范围,对当事人的家庭问题、生产问题等进行答疑解惑,通过特殊有趣的宣传活动,让农民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寻求公证的帮助。公证处要顺应时代发展,创新工作思路,重点关注假种子、假化肥的利益侵害,融资放贷、定向购销合同等不良案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在重点经济建设村、矛盾多发村建立良好的顾问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农村经济活动,引导农民积极办理公证。加强与政府、农业部门的交流,拓宽涉农公证证源,及时掌握涉农公证信息,了解农民期待办理的涉农公证事项。[5]
公证服务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特别是涉及农民生活、生产、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公证对于现代化农村建设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公证机构也要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创新为农服务方式,紧密围绕“三农”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促进农业、农村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