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 13:57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界定建设工程权益

孙 盛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一、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现存法律问题

(一)实际施工人界定不清

在当前的建设工程领域,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整体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构趋向于复杂化发展。在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实际施工人的界定逐渐模糊,并有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长期存在,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界定不准确,那么整体的权益自然也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很多时候会对其他参与主体,例如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1]。

(二)实际施工人权益范围不明

客观来说,实际施工人享有的权益范围比较宽泛。例如工程费、间接费、利润以及索赔款、奖励款等。结合现有案例分析来看,多数观点认为,虽然实际施工人签订工程合同,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除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外的其他费用,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除此之外,未站在合同相对性及突破合同相对性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明确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与范围。范围界定的不清晰,容易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甚至部分实际施工人会故意利用这一漏洞,损害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法律优化措施

(一)明确实际施工人界定标准

明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是对其整体权益形成保护的重要基础条件。在一项完整的建设工程中,会涉及十分复杂的施工主体,整体管理十分混乱。很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所处位置、所扮演的主体角色不尽相同,例如,内部承包组织主体或项目经理。所以说单纯凭借职位,无法明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需要有特定的标准对其加以界定。例如,在整项工程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与管理关系;在工程的竣工环节,其是否是最重要的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2]。当其满足这两点要求,就可以界定该主体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享受实际施工人的权益。相比于普通的施工主体,如项目经理或内部承包组织来说,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主体之间最为明显的特点在于,实际施工人具有较高的独立性,独立承担工程的盈亏,独立开展工程结算。并且,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群体之间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两者存在雇佣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只有划分具体的界定标准,其自身的权益才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正确划分实际施工人权益

本文认为,对于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来说,其所享有的权益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别。第一,顺应合同相对性,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益;第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益。

客观来说,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权益范围比较广泛,类型比较复杂。例如工程直接费、工程利润、合同索赔款及奖励款等,均可划分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范围中。

针对第一类的权益范围,实际施工人需要与合同相对方形成有效联系,获取合同相对方的支持。在这一前提下,即便两者之间并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其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实际组织、参与施工过程,形成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是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所以说实际施工人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针对第二类来说,由于实际施工人自发地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那么其能够享有的权益范围就会缩小。一般来说,只包括工程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针对工程的整体利润索赔款或奖励款,其无权承受。而理由具体如下:

站在法律角度上来说,其没有资质,也没有条件参与工程建设。即便与合作方签订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在这一前提下,法律为其提供支持,允许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那么实际施工人自身的优势就会更强,而合法承包人却需要承担着整个工程的风险,整体也处于被动位置。

站在本质角度上来说,实际施工人的存在显然是违法的。无论其所采取的工程参与方式是转包还是违法分包,或者是借用资质、挂靠,在法律范围里均属违法行为,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并且结合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领域所出现的各种安全事故分析来看,造成事故的主体也大多是这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相较于有资质的专业施工人来说,实际施工人自身施工能力不足,管理混乱,职业操守诚信比较差,在工程中经常会出现违反工程安全操作、偷工减料等行为。

(三)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

正确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是有效解决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问题的一大途径。

首先,国家方面需要加强在这一领域的法治建设强度,能够以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为主,构建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并能够有效弥补立法方面的漏洞,将矛盾与争议降到最低范围内,维护健康的建筑行业法律环境。

其次,需要对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司法制度加以进一步的完善,增强办案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

再者,通过优化法律、政策,为立法与司法解释提供正确的发展方向,发挥法律的实质意义。

最后,应客观看待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说两者存在相同点,但也存在实践矛盾。在具体的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同时,也需要根据国家所颁布的各项创新政策,对法律、政策加以进一步的优化修整,促使两者可以相辅相成、相互支撑。

针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与司法角度上倾向实际施工人这一特殊群体。客观来说,实际施工人的权益问题主要是民生问题需要加以优化,并及时颁布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一直以来,农民工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对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形成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正确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为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撑、政策保护[3]。

(四)实际施工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承包人是工程中的一大主体,设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承包人、农民工等施工方的权益。农民工则需要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要求开展施工任务。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权益,使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其便有足够的条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成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学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应当成为优先权的主体,原因有三:一是实际施工人施工承包人的部分工程,仅享有该部分工程的工程价款,不能因部分工程价款的实现而拍卖整体工程;二是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会变相鼓励转包或违法分包;三是依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下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被赋予了代位权。但笔者认为,由于实际施工人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的辛苦钱。因此,实际施工人仅仅享有代位权和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不够的,并不能有效保护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院可以考虑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对实际施工人的进一步的救济,使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结语

我国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代位权。虽然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有了一定的保障,赋予实际施工人一定的权利,但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界定不清、权益范围不明、法律政策关系存在冲突等。面对国内建筑市场的现实情况,为进一步优化这些问题,需要对实际施工人这一特殊群体有针对性加以分析,通过明确界定标准、正确的划分权益范围、正确处理法律、政策关系,赋予实际施工人切实可行的权利等法律规定,打造我国全新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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