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民事证据规定的研究

2021-11-24 13:57孙健淇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民事当事人证据

孙健淇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一、新民诉证据规定出台背景

2001年的《民事证据规定》自从公布适用以来,曾在调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司法审判的不断检验,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司法审判人员核实证据的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对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等情形,这一系列问题势必会成为我国诉讼证据规定变革的引火线。此外,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变革,旧民事证据规定已经与现行法律规范存在脱节矛盾的情况,二者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调节统一。因此,为了完善司法审判工作进程,统一证据规定适用标准,全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运而生,新证据规定可谓是一部全面升级的诉讼证据规定,正如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所说“证据为正义之基础”,证据正义的实现将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新《民事证据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审查案件事实的重要法律依据,将会对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起不可替代的作用[1],同时也会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二、新民诉证据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各庭审主体在诉讼证据方面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厘清了模糊地带,使法官能够规范认定证据裁判事实,保障审判程序的规范化与准确性。此外,新证据规定还加大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力度,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力求减少不当诉讼行为,规范诉讼秩序。

(一)完善自认规则

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自认后,其会产生双重法律效果,自认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自认的法律后果,接受自认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自认也会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自认等同于本人的自认,不再多余要求特别授权等条件,这也意味着除授权委托书明确禁止的事项外,原则上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可以被视为当事人自认[2]。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如果存在当事人自认的情形,这将仅对自认当事人产生影响,其他当事人不受影响,但必要共同诉讼则要求其他当事人予以明确否认,否则将会对其产生自认的法律效力。此外,新证据规定还扩大了自认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不再将自认规则局限于开庭陈述,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递交起诉书、答辩材料时对不利事实进行承认,这也属于法律规定自认情形。新证据规定为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放宽了自认撤销和撤回条件,将与事实不符的条件删除,在当事人认为其自认存在误解或胁迫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二)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为“谁主张,谁举证”,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其必然要承担不利后果,甚至会因为一个证据而输掉整场官司[3]。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低,收集证据能力弱,当事人大多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正所谓,法律是权利的保障,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则得不到很好的实现,最终使得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为此,新证据规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该制度是指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被另一方当事人所掌握,举证方无法取得有利证据证明自己的基本主张,这时举证方可以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申请条件以及法院准许该申请的考虑因素,法院在受理该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条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最终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决。此外,“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不将证据形式局限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同样适用于该制度,进一步扩充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和途径。

(三)严格规范免证事实

当案件事实中存在免证事实时,主张免证事实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免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只需要请求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即可,并不要求必须提出相应证据来证明此免证事实,当事人提出的免证事实如果法律确有规定,法院则应当依法确认该事实。新证据规定在绝对免证和相对免证两种免证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对免证事实又做了进一步的区分:其一,当事人在主张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生效裁决确定的事实时,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将对主张的免证事实不予承认;其二,当事人在主张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和公证证明的事实时,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法院才不予支持免证事实。由此可见,反驳与推翻反映了证据规定对于不同免证事实效力的认可程度不同,基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人们往往对于诉讼判决所产生的生效力度更为信服,新证据规定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而将不同的免证事实予以一定程度的区别。

(四)充分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正如巴尔扎克所说,“遵守诺言就像保卫你的荣誉一样”,诚实信用原则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一直备受关注。在诉讼争议过程中,人们往往会为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一些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新证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分别从预防和制裁两方面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范。当事人在陈述事实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口头宣读其内容,使当事人、证人形成内心确信,保证其陈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为了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作用,证据规定将对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当事人、证人进行惩罚,如果当事人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处罚。新证据规定通过预防和制裁两方面对非法不当的诉讼行为进行规范,以力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保障法院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和正当性。

(五)完善鉴定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新型案件常常会涉及一些专业性极强的鉴定问题,这就必须依赖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新证据规定对鉴定意见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明确阐释,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的目的、内容、期限等进行明确,从而委托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减少因委托决定事项不明确而影响鉴定意见公信力的情形,防止诉讼资源浪费。此外,为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签署具结书,也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并且自愿承担法律责任[4]。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涉及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新证据规定还加大了对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处罚力度,除退还鉴定费外还应当受到法院的处罚。

三、结论

新《民事证据规定》的施行表明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已然迈进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5],新证据规定分别从诉讼主体和审判主体两个方面对证据规定进行了完善,力求推动民事证据规定程序化、规范化进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最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平正义[6]。黑格尔曾说,“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新证据规定在历经实践检验后必将出现许多适用问题,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对证据规定进行完善,从而使诉讼证据规定朝着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助力新时代诉讼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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