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护调查研究
——以山西省在校大学生为例

2021-11-24 13:57陈雨萌高浩淼刘世幸左晋云李铭洋王玉川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证据

陈雨萌 高浩淼 刘世幸 左晋云 李铭洋 王玉川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现状数据分析

(一)兼职主体情况分析

家庭月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学生兼职会优先考虑如何开拓视野锻炼自己,增加社会工作经验,使学习到的理论与社会实践能够有机结合。家庭月收入在6000元以下的学生兼职会优先考虑减轻家庭负担,用兼职的钱来补贴家用。兼职作为山西省在校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缩小大学生从象牙塔到社会的转变时间,在日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在兼职过程中丰富自己以及完善自我,这样才能为适应激烈竞争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

(二)兼职目的分析

多数学生选择兼职信息时会比较信任亲朋好友,但也有部分同学会信任校园张贴的广告,选择去中介的同学很少。在后续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这是因为不少大学生曾与中介公司因兼职工资等原因发生过争执。由此看出,在校大学生在兼职信息来源的选择上有自己的理性考虑,在取舍过程中会对比可信度和安全性等重要因素来筛选出适合自己的求职途径,以此锻炼自己,为日后毕业寻找工作增加经验。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损害分析

(一)财产权益损害

通过对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损害类型的调查发现,有29.29%的同学反映,在兼职过程中遭到雇主对其拖欠工资,表现为分期发放,或以莫须有的理由推迟发放。有32.86%的同学反映其在兼职中曾遭受克扣工资的权益损害,表现为:中介机构以其手续费为由克扣大学生兼职的工资,或雇主以各种不正当理由直接对大学生兼职的工资进行克扣。

在我们研究小组看来:从事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和雇主或者中介机构的约定并未形成书面协议,大多为口头形式,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其次,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淡薄,遇到此类事件往往都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最后,大学生受损金额较少,这也导致其在维权过程中难以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或者达不到申诉机关关于受理案件金额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人身权益损害

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女性性骚扰也发生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这值得我们警惕。性骚扰分为言语上和肢体上两种,语言骚扰表现为聘方男性人员对女学生有淫秽言语的出现,以各种黄色段子来挑衅女学生;肢体侵害表现为触碰女学生的手等接触性动作。当女学生遇到上述情况时,一定要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结合多种因素来考虑是否继续兼职。

三、当前大学生兼职维权的状况分析

大学生兼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事件,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一定的社会价值。由于诸多复杂原因的影响,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维权态度,会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权,可是这种维权效果能否得以实现,其调查结果却令人警醒。

在被问及会选择何种维权途径时,有近半数同学的回答是忍气吞声,由于他们在权益受损时不懂得如何维权、没有签订兼职协议、或未能保留有效的证据等原因,因为主观和客观的等多方面因素竟不知维权、不敢维权、不能维权而选择自认倒霉,最后不了了之,鲜有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例子,在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遇到上述问题的同学会私下与雇主联系,或者寻求外部机构协调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通常本就基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在自行沟通时更凸显其劣势,往往因为经验不足、没有树立正确的兼职观而被欺骗,在选择不适当甚至不合法的兼职单位或者在兼职过程中未能保留相关的劳务材料而被否认等情形时,这样的沟通显然无济于事,使兼职大学生进退两难,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

综上所述,山西省的大学生在进行兼职时容易“受伤”,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大学生们的维权之路也比较坎坷,维权现状也是如此的不尽如人意。他们作为接受高等素质教育的群体,却无法捍卫在兼职中遭受损害的权益,体现出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仍需要通过自身的学习提升、学校和社会的引导共同努力。

四、在校大学生兼职维权的可行性对策

大学生兼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事实,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一定的社会价值。因此,为保障该群体在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必须得以重视。我们将从四方面试提出可行性的保护对策。

(一)树立正确兼职观,提高防范意识

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兼职观,防止在兼职过程中权利遭受侵害,应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同时应该提高防范,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提起民事诉讼是有效维护兼职权益的方法之一,但在以互联网和现实走访调研为主的调查方式中发现,诉讼代价大,耗费时间多,使该群体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

(二)选择合适单位,签订兼职协议

兼职前应注意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诚信的用工单位进行兼职活动。例如,借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主动认真地去详细了解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主要针对其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上记载的事项,了解其是否合法经营,是否有长期固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空壳子”。决定兼职时,一定要与聘方或中介方签订书面的兼职协议,千万不要听取聘方口头的承诺。

(三)注意留存证据,提升证据意识

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务过程时需要拘谨小心,多留一个心眼,对于文字性证据要拍照,言语性证据要录音,工作场所以拍照的方式勤加记录。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兼职期间,如果权益受损,就可以通过我们保存的证据材料和相关的书面兼职协议,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寻求相应的山西当地的行政部门申诉、兼职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切实积极地保护自己的兼职权益,防范日后潜在的劳务纠纷。

同时根据最高法民诉解释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那些以互联网2.0技术为基础,通过计算机载体输出为手段来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特殊符号,以email、qq、WeChat为主要方式载体。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四)学校提供多元渠道,保障学生兼职

由于学生尚未走出校门,社会阅历较低,心智尚未成熟,缺乏甄别陷阱的能力。如此一来,学校成为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重要负责人”。

学校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宣传学生们到正规的兼职平台寻找兼职。“学校也有义务帮助在校大学生解决兼职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侵权行为。所以,寻求学校帮助,也是大学生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之一。”[1]

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法学院学生在校园里宣传法律知识,成立“法律诊所”,为准备兼职的同学提供法律意见。法学院老师利用其社会阅历及专业技能为在兼职中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合理维权。“有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创业热情很高、社会阅历少,利用非法贷款等方式欺骗学生,为此各高校应当建立为学生维权的组织。”[2]

积极对接派出所及公安部门,将学校要兼职的学生在公安机关备案,为要兼职的学生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联合大学生创业实践部门与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组织负责人定期与兼职学生进行心理沟通,了解心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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