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解读妇女婚姻家庭的权利保障问题

2021-11-24 13:11:31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民法典权益

林 箭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岭 317500)

我国《婚姻法》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经历了多次修订,顺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稳定家庭和谐秩序,在不同的时期起到了为婚姻法庭立法的重任。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婚姻法》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担负构建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使命。一般而言,妇女权益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男女平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妇女由于个体生理特征而承担特殊任务的权利。

一、《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

人身权益简单来说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在婚姻中身份权主要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由相关权益人专属支配。而人格权主要包含个人姓名,肖像,以及生命健康权等。

(一)生命健康权

在《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暴力增加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持续保持良好的家风家教,实现家庭文明建设,在《反家庭暴力法》之中明确规定,在家庭内部受到长期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应当被认定为虐待。有了法律的支持,受害者不仅可以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相应的赔偿。同时,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进行了限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高度。相较于旧《婚姻法》,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家庭成员免遭暴力,在受到个人权益侵犯时有正当的途径申请援助。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申诉,追加损害赔偿。由于大多家庭暴力中受害对象皆为妇女,所以《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目前,较多社区的妇女热线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咨询热度不断攀升。可以看出,《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颁布让妇女们提高了反抗家庭暴力的勇气,依法争取自身的权益。

(二)妇女配偶权

《民法典》中,对配偶有一定的权利规定,主要包含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规定表明,有重婚现象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申诉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与他人同居的较多是男性,可以认为《民法典》对于这类事项的相关规定,对于妇女的配偶权加强了保护。根据实际调查也可以看出,《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在这些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妻子可以为对丈夫的不法行为积极采用合法手段,保留相关证据,提起申诉并要求赔偿,进一步保护个人权益。

(三)保障家庭主妇的权益

由于我国较多家庭通常为男主外、女主内的方式,女性通常在家庭中承担着抚养老小、照顾家庭、协助另一半工作等多方面的义务。不可否认,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相较于男性有着更多的贡献。《民法典》针对家庭主妇的权益规定,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利向另一方请求赔偿,若出现协商未果的情况,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此项规定对于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妇来说扩大了保护范围,进一步保障女性的婚姻家庭合法权利。

(四)保障女性的特殊权利

由于女性的个体生理特征需要承担相应的特殊任务,《民法典》关于对女性的特殊保障中提出“在女性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增加了“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项内容。《民法典》给予了女性更多的保护,对女性特殊的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显示并不断完善,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

二、《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纷繁复杂的情况,导致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日益增长。旧《婚姻法》已经无法使用当前的经济环境,如果继续沿用该法律势必导致妇女的经济财产权益受到一定的威胁。因此,《民法典》对妇女的财产权益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一)保障妇女财产权益

在《民法典》中,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界定。该法律表示:夫妻共有财产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工资与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或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财产。以上情况除非有特殊说明都应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看出,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文化中对于男女分工的思想,对女性的财产权益进行明确。另外,女性拥有对财产的处置权,相关规定表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置权。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均有权对财产的使用进行决定。如果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重要决定时,夫妻需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得由第三人来作出干涉或决定。[2]由此可见,《民法典》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双方的财产处置权进行了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并为妇女提供了保障个人权益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妇女个人财产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应的界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妇女个人财产:1.妇女个人的婚前财产;2.妇女由于个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补助等费用;3.明确赠与妇女的财产;4.妇女使用的个人生活用品等。这些界定避免夫妻共有财产权益概念的模糊,对妇女的家庭财产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障。

(二)保障妇女的债务权益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生活中的债务问题进行了更新。若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而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这类债务受到债权人的证实,明确该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民法典》对债务关系的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女性保障个人财产权利,避免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属于个人义务内的债务[1]。

三、《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促进性别和谐

《民法典》的重点价值取向在于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由于我国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使得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无法保障个人权利。而《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主要通过继续沿用婚姻家庭的立法优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男女性之间的性别和谐进行赋权。首先,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制度优势延续,在婚姻家庭关系之中贯彻融入男女平等的法律理念,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夫妻、亲子以及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权益进行维护,强调性别与权利的平等性。其实主要是不断发扬女性的权益,针对婚姻的开端与结束等各项制度的规范构建之中,重点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之中的权益,注重男女平等的实质性实现。比如,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七条提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中对男女性别和谐的观念进行了深入规范,有助于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另外,离婚家务的贡献补偿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由于我国沿用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传统,这项主流对于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因此,为了进一步实现婚姻关系的平等与正义,《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关于家务贡献方面的补偿做出了新的修订,首先拓宽了补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取消了原法之中关于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适用限制。另外,对于该类补偿增加了新的补偿方式与原则,这类补偿可以由双方共同协议,若出现协议不成的情况,将交由法院进行判决。通过此项规定,可以保障家庭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贡献价值,公平补偿贡献方所损失的相关利益与人力成本。

四、总结

本文主要站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角度,对妇女家庭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施,彰显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价值,进一步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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