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继元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30)
近年来,人们与信息技术的交融交互逐渐增多,为了能确保人们正确适当使用手机移动互联网,规范使用要求,为铺设健康互联网打下基础,刑法制衡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手机互联网犯罪,顾名思义,就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利用时代和经济技术的特点和便利,面对广大互联网群众进行的一种虚拟空间犯罪。它与以往的犯罪是不同的,也就意味着以往的刑法制约对于手机互联网犯罪不甚适合,有所缺陷。
在网民们活跃以及青年或少年化的今天,“资费损失类”在目前的传统法案中缺乏清晰的概念界定。在现在迅速发展的技术型人才型社会,随着机体和功能的发展转化,以及用户的扩张变革,加上信息媒体企业的崛起,手机端链接也演变成为财产损失途径的载体[1]。因此,在刑法的规范和实施过程中,手机端恶性扣费犯罪存在不同看法。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点击链接进行财产的挪动,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
例如在一起真实案件中,李某经常在街道边以及人流较多的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有伪造证件的需求,而后索取行人信息,将伪造证件交予王某进行,自身通过微信和qq等联系方式添加行人好友,发送需要填写资料或需要交费的链接,几年间造成行人损失共计上百万元,对受害人的绑定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
针对这件事可以看出,若不及时对刑法中的资产损失类概念定义进行剖析定论,对于犯罪案件和犯罪分子的法律约束有较大的影响。
在手机端移动互联网领域,其总体规定划分中,犯罪性质大类有三个方面。第一,网上诈骗犯罪。传统类型的电话信息,比如使用虚假号码和虚假信息,对目标网民发送欺骗性的诱惑信息,或是进行不正当的电话交流传播传销,诈骗个人信息或财物等。第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利用虚拟的物理网络空间,在虚拟平台利用漏洞变相盗窃目标的账号密码,并从其中获利,或是暴露目标的隐私,盗窃物品为虚拟物品,从中获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中间载体,处罚标准为现实盗窃,还是处罚标准为网络诈骗,没有明确的相关定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等是现实实体犯罪和网络移动端虚拟罪行相结合,如破坏互联网端信息基站。
在以上三个主要罪名中,还穿插着非法盗取计算机信息,或是在手机移动端盗取个人信息资料,进行贩卖或是骚扰。此类案件均属于出现了罪名交叉,给量刑带来一些困扰。
在当前的互联网社会中,手机互联网犯罪具有特殊性、创造性等特点,这就导致了司法的法律法规、刑法的规范定义出现了新的矛盾。
总之,就是上层工作管理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对于新兴的手机互联网犯罪,管辖区域范围是以具体网络IP地址作为标点,或是网络的使用者、建设地、常用地,被告者或是受害人的手机端登录信息地址。由此就导致了登录与信息地不一致,或是多地多次登录犯罪,重复信息的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管辖区域范围划分难以保证精确,或是出现重复管理制约、多次取证的情况。证据矛盾出现在定义罪行和犯罪性质的过程中,纸质文件与网络平台虚拟信息如何有效转化,通过纸质文案形式留存案底,就出现了矛盾的证据问题,保存期和有效期的新鲜度也存在争议。
主流管理部门提出两种意见与看法:第一,以互联网的时代性为基点,加强法律法规的普遍适用性,扩张法律的内容内涵,扩大包容性。第二,以法律为基点,对互联网犯罪条例进行总结处理,做好归纳方案,以便适应法律的管理体系。而这一方面又有两个线路,将方案归为刑法或是司法,或是征求广大民众的共同意见,遵循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特征,通过人民的方式来解决,通过人民的意见来规范。
依据《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电信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条例[3],对于资产损失类有计划、有规范的定论,奖赏分明,加强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争求做到与时俱进,让法律与工作人员年轻化,明确我们做事的目的是什么,明确法规的影响是什么,明确网络犯罪的影响是什么。充分地去遵守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在信息化社会也要跟随信息,不能让法规停滞不前,进入刑法的章程。
政府以及高层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法。积极做出表率作用,起领导风范。对于特例案件,也要根据手机互联网犯罪条例仔细核对审查,并追求切实的法律罪责。
对于手机互联网犯罪的多种形式,以及三种归类来视频,要从犯罪罪名和犯罪性质两方面进行归纳完善。其一是如何定义犯罪的名头,有相关条例表明,国家与各级行政人员,工作单位人员,在职或退休人员,都要依法遵守国家信息犯罪条例,配合检查调研,积极主动向可靠国家部门提供可靠信息,而非法骗取他人信息隐私的,要根据条款进行处罚。在一些淘宝店铺,电商发货过程中,这些客户隐私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需要国家的干预整治。其二是犯罪性质的问题。手机互联网信息犯罪通常与道德问题相混淆,德法界限在信息犯罪中很难正确划清,刑法的治理范围仅限于真正有犯罪行为的领域,对于社会约定俗成的道德规则打击程度有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如果只单纯地在原有的管理方案上,单调地进行管理,是行不通的。时代在前进,我们的思想和解决手段也要前进,灵活处事和团队协作是当代工作者必备的技能,信息犯罪的源头还在于真正的犯罪,网络空间只是犯罪载体,真正行动的是人的操控。在源头上进行网络IP的划分,在法案中重新定义管理界限,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4]。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综上所述,在手机信息网络与人们生活密切联系的信息化经济社会,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社会动荡期,对于规范网络使用和划清犯罪界限的法律需求更加深刻。本文经过分析信息网络与刑法的困境,以及解决方案,力求有益于经济信息社会的发展,以推动良好公民、健康网络的信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