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2021-11-24 13:11:31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抚慰金复制品诉讼请求

孙 健

(江苏东银(徐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徐州 221018)

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认定构成侵权的,还应当根据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确定侵犯何种著作权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等。如未经许可销售印有与他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卡通形象玩具,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未经许可,在电商店铺销售以他人美术作品为底稿的刺绣,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依画制作苏绣但有再创作行为的,侵犯了画作权利人的改编权,并非侵犯复制权。

侵犯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①《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些侵权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构成犯罪,在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②《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文研究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总结法院对常见诉讼请求的审判思路[1-3]。

一、停止侵害

这项诉讼请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控制侵权行为的增量。通常表述为“停止生产、销售侵犯xx著作权的产品”“停止侵害xx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停止侵犯xx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侵权商品未署著作权人名称,如系使用方式特点原因不适宜署名的,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

只要法院认定案件构成著作权侵权,一般会支持此项诉请,根据审理查明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判决立即停止xx具体侵权行为,或者概括地判决立即停止侵害xx著作权的行为。

二、销毁侵权产品、销毁侵权复制品

这项诉讼请求性质上属于“消除危险”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针对的不是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目的是处理侵权行为存量。

此类诉讼请求常表述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作品”等。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对于侵犯著作权来说,“侵权复制品”的范围很窄,《著作权法》未作定义,参照《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的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的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可以这样理解,“侵权复制品”整体侵犯他人著作权,属于“侵权产品”的一种,“侵权产品”还包括其他,既包含侵权的部分或组件,也包含不侵权的部分或组件。

在著作权民事案件中,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修正作出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①《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请能否受到法院支持?目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虽未明确,但大体上遵循这样的审判思路:被诉侵权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侵犯复制权的,支持销毁侵权产品诉请,仅侵犯改编权的,不予支持。如法院认定:“在自己的‘再现品’绣品中增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法律没有对侵犯改编权的作品规定侵权人承担销毁作品的责任。”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手工旗舰店’中销售以《××图》作品为底稿的刺绣,构成对该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销毁相关库存。”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7038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8月13日国家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对依法没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等侵权假冒商品,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该规定不适用于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

三、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的担责方式与赔礼道歉不同,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旨在对外恢复社会评价;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内心造成的无形损害,意图对内修复自我评价。

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均可适用消除影响的担责方式,不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但需要权利人举证其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商誉)受损。如法院认定:“消除影响责任的承担前提系×图公司所实施的行为给王××在公众面前造成了不利影响,现王××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图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王××造成了何种程度和范围的不利影响……故一审法院对王××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支持消除影响诉讼请求的,会确定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与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对网络侵权行为,法院倾向于判决在相关网站上声明消除影响,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法院会判决登报消除影响。如法院判决:“××厂对涉案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确对原告作品造成不良影响,结合本案中××厂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侵权程度等,支持×公司关于要求郑××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声明,一审法院将在《新民晚报》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郑××负担。”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

四、赔礼道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四项,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只在著作权人身权被侵害时,才可能得到,但不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实践中,慎重适用赔礼道歉担责方式,会审查侵权人有无过错、是否已经道歉以及侵权情节轻重等因素。侵权人无过错的,或者有过错但在诉前或诉中已经道歉的,或者侵权情节轻微的,法院倾向于不支持赔礼道歉诉请。如法院认定“根据×图公司网站上侵权图片的传播情况,×图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对孙××造成的人格权损害均有限,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已足以弥补对孙××的损害,故对于孙××要求×图公司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商行……构成对7353号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因××商行、曾×涉案侵权行为未对曾××的精神、名誉造成实际损害,未达到需公开赔礼道歉的程度。”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440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支持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也会判决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与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如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青年报》非中缝位置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厂赔礼道歉,上述致歉声明内容均需经法院核准,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发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公司负担。”①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的著作权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但不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②《民法典》第一一八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实践中会考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三种担责方式是否足够恢复受害人的精神状态,不足够的,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足够的,不予支持,受害人还需要举证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如法院认定:“因上海××公司侵犯高××著作权所致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赔礼道歉足以使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得到救济,故对高××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795号民事判决书。“无证据表明××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判决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已足以对其进行抚慰。”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60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的,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参考相关因素有涉案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人主观过错、是否已承担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责任等。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诉请是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的两个核心诉求之一,另一个核心诉求是停止侵害。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损失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对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作出了重大调整。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此前有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2种,修正后增加1种即参照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使用费确定;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法院可对故意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判决法定赔偿数额5倍以内的赔偿;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适用酌定赔偿数额,酌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此前为50万元,修正后大幅提高至500 万元[5-7]。

此前的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案件,都因权利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而适用酌定赔偿数额。在《著作权法》修正实施后,由于大部分案件涉案权利作品没有明确的权利使用费标准可供参照,仍然需要法院酌定损失赔偿数额。

法院在确定酌定赔偿数额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考虑以下相关因素:(一)权利作品状况,如作品类型、知名度、市场或艺术价值等;(二)被诉侵权作品或商品的状况,如价格等;(三)权利作品对被诉侵权商品商业价值的影响;(四)侵权行为状况,如侵权性质、侵权时间、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后果等;(五)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总之,著作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确定被侵犯著作权的具体种类,根据现有证据,评估侵权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确定是否提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选定请求法定赔偿数额还是酌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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