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完善研究

2021-11-24 13:11:31桑珍珍胡盈盈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住户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桑珍珍 胡盈盈

(郑州商学院金融与贸易学院,河南 巩义 451200)

在农村范围内普及保险,不仅是为了农村劳动者基础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属于社会为农民提供的一种资金救助方式。因此,设立养老保险的目的应以农民自愿缴纳为主。参保的社会群体应为非城市户口,通常情况下为农村企业在岗职工、农村个体户或私营单位、农村职工等。在缴纳养老保险超过60岁后便可获得由国家为其每月提供的保障收入[1]。而随着当下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逐渐严重,养老保险体制中存在的缺陷也逐步凸显。因此,本文将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以农村社会保险为例,对其体制进行完善,从而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一、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中国地方政府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建设标准》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指导内容可知:自愿缴纳保险费用的农村居民住户可按照每年集中缴纳的方式,进行费用上缴。缴费的金额通常为100.00元-500.00元不等(1-5等级分别为:缴纳 100.00元;缴纳 200.00元;缴纳300.00元;缴纳400.00元;缴纳500.00元),选择缴纳保险的农村住户,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与综合情况,选择高中低不同标准的保险[2]。在年龄达到国家退休标准后,国家可根据其缴纳的费用高低,为其提供不同等级的养老费用补助。

在此过程中,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农村户口居民选择缴纳最低线的社会养老保险,即每年向国家缴费100元。为了掌握农村居民住户缴纳低档保险费用的原因,有关部门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对农村社保缴纳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下述两点[3]。一方面是大部分农村居民住户的综合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尽管我国农村地区经过了城乡改造及历时数十年的农村经济改革,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好转。但由于农村住户群体数量庞大,存在生活水平好转趋势的群体仍占少数,大部分农村居民住户的生活质量仍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为地方政府为农村住户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对较少[4]。综合上述文件中内容,以郑州某农村为例,地方居民无论选择任意一款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地方政府均应提供其30.00元-50.00元的财政补贴款。而对于农民来说,当政府补贴金额不足时,选择100.00元的保险缴纳标准是最为优惠的。

因此,郑州市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财政补贴政策,为农民提供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财政分担比例与分担方式、监管与经办方式以及缴费与待遇标准等方面,应当根据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计算和合理安排,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做出明确决策。同时保证地方政府不存在贪污财政补贴款,对此行为进行严惩。

二、强制农保缴纳保障农民达到受益年龄后的生活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相关指示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当缴费者年龄已达到60周岁,且未享受过城镇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群体,无须缴纳额外费用,便可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额[5]。但在此过程中,对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子女,应按照国家法制标准进行保险费用缴纳[6]。在针对此方面的研究中,有较多的研究课题组发现,超过95.0%的农村居民住户期望在达到年龄后,享受国家提供给他们的福利待遇与养老基金,但却不愿过多地承受缴纳费用与社会义务。通常情况下,在农村中有很多年龄较高的住户会要求子女缴纳保险费用。而自身符合保险缴纳条件的人却存在缴费不积极等显著问题。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中较为普遍,属于共性问题。而产生此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仍在于,大部分农民住户对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缴纳过程存在的捆绑现象,有错误认知或无法正确理解此种社会行为。而此种认知已严重影响国家养老保险体制的持续实施。

因此,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时应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由于新农保参保覆盖面会很大,农民的流动性强,有大量外出的农民工和农转非人员,因此,要充分考虑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能在不同的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接转,且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间界限

在《中国地方政府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建设标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周岁年龄达到16(不包括在校就读学生)、未参与城市与农村职工工作行为的农村户口居民住户等,可以选择在户口地籍政府,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尽管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保险缴纳时间,但在实际发布文件过程中,地方政府却要求已年满十六周岁的农村基本住户必须缴费,若不按年限进行保险费用缴纳,家中或在同一户籍中年满六十周岁的老人便无法享受国家为其提供的养老优惠政策,也无法领取国家养老保险金。

而对于这一政策的提出,较多的农村居民住户提出异议,他们普遍认为,从16周岁便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额属于为时过早,大部分农村内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尚未具备赚钱能力,他们在缴纳保险中所需要支出的费用通常由其父母或家长承担。而且这种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给家庭增加了负担,同时强制执行也会对青少年产生心理影响。在调查中发现与此方面相关的一些显著问题,例如:已年满16周岁、具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义务的青少年,他们假冒在读学生的名义,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村内的村主任与有关管理者同样认为此项政策十分不合理,因此对待此种现象的发生,也听之任之。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制度缴纳保险费用的住户,他们家庭的生活负担显著加重,不仅会使其生活水平降低,甚至还会影响到居民的消费能力,从而降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建设与发展。

四、结束语

我国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进行完善,使群体生活得到保障。为了进一步感知现状,本文从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强制农保缴纳、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间界限方面,对现行国家法制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完善进行研究,为我国保险体制的可持续发展提出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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