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

2021-11-24 13:11:31林志颖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新生代南京市

林志颖 樊 越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及特点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选择奔向城市打拼,他们常住地在城市,但户籍仍在农村,因而形成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作的《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人。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比重超过了70%,80后、90后更是主力军。这一部分人,他们受教育程度远高于老一辈农民工,他们在城市打拼的目的是留在城市,真正成为城市的一员,因此我们把他们称为新生代农民工。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

得益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新生代农民工较之老一辈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他们文化程度较高,他们能够理解和接受新的文化,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从而导致了[1]他们呈现“三高一低”的特点: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力低。针对以上特点,我们通过调查将此具体化,较为直观地了解当下新生代农民工的具体特点。

1.文化程度普遍较高

由于出身环境的不同,在我们的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中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群占到了调查样本数量的50%以上,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

2.具有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平等意识相较于上一代农民工得到了加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超过90%的新生代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多渠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投诉、申诉、诉讼等。

3.超前消费现象突出

与老一辈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多数接受过教育,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加之移动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慢慢习惯城市的生活方式和节奏的同时,也受到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会过分追求生活质量,吃苦耐劳的精神很大地弱化。在笔者的调查中,超过半数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将收入用于个人的吃穿上,甚至有少数人选择追求购买一些低端的奢侈品,而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2]

二、南京市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及产生原因

(一)南京市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

新生代农民工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对于怎样维权、去哪维权不是很清楚。南京作为江苏省省会,同时也是新一线城市,这直接导致近年来务工人员数量只增不减,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度南京市常住人口达850万,这其中一部分是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南京市政府已于2017年出台《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方式,但仍面临许多问题:

1.维权机构错综复杂,职权范围模糊

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由南京市司法局领导,由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此外,南京市司法局还下设司法所和劳动争议仲裁院。三者在法律援助方面都有一定的职权,互相分工、配合,这样的模式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有分工就会存在推诿,就有职权交叉的“三不管”地带。新生代农民工刚步入城市,对司法局的职权范围并不清晰,所以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不知道该去找哪一个部门维权。

2.对受援对象的限制条件规定较多

无论是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还是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我国的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3]不但要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还要符合其请求法律援助所涉案件的案件种类要求,即我国法律援助采取“经济条件”和“案情条件”的双重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认定经济困难必须由街道办或镇政府以上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农民工这一群体与其他行业区别在于,农民工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要通过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或居委会取得这些证明材料很困难,这直接限制他们很难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3.法律援助程序繁冗

在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的案件仍占很大比重。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的程序,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不服仲裁才可以提起诉讼,诉讼程序结束再申请强制执行。据调查,四个步骤最快需要18个月。面对漫长而又复杂的程序,会大大降低新生代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制度的积极性。

(二)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

1.法律援助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目前我国没有完整的法律援助法,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只是一部法规,效力层次较低。同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生代农民工遇到的问题也愈发多元化,仅靠一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

2.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只有国、省、市、县(区)四个级别,乡镇只有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恰恰最方便新生代农民工接触。但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构成又很复杂,既存在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存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此外还有很多合同制的社工,他们并不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来寻求法律援助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在粗略了解情况后,就会得出结论,这导致了很多可能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本不会到法援律师那里,又何谈维权。

3.普法工作不够深入

法律援助机构的普法工作停留在社区层面,能够到现场接受普法宣传的人很少,多数人只能通过宣传单了解。而在南京市内,有条件能够租住在社区里的新生代农民工也不是很多,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还是居住在工地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内,这无疑会成为普法宣传的盲区。

三、完善南京市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

立法的滞后性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重要的原因之一,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效力层次较低,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需求,国家应尽快制定系统完整的《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和规范性水平。[4]同时,法律援助作为政府责任,各地政府也应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二)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实践中,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是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案件的重点,有些地区创设性地开辟出农民工维权的专用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审查、优先处理。这是值得推广的一种做法,同时,对于在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可以在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

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也是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对于新招录的可在法律知识水平上有所限制;还可以与高校建立合作教育基地,吸纳高校相关专业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这不仅缓解人手不足,还能增加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

(四)利用新媒体技术加强普法宣传

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之余很大的娱乐消遣便是手机,作为法律援助机构,要重视新媒体技术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到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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