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的解决途径

2021-11-24 11:48刘建军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公权力办案当事人

刘建军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民事纠纷刑事化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严重侵蚀着我国政府的权威以及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在刑事立案以后,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其财产难以受到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很易遭受侵害,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民事纠纷刑事化已经呈现了大范围蔓延的趋势,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制止,所产生的后果,除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外,还可能危及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有序发展,因此,民事纠纷刑事化所带来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发展的必要性

民事纠纷刑事化,是指公权力部门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在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时,常常采用刑事手段来对其加以处理解决,简单来说,就是以刑事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的问题。民事纠纷的形式化倾向不是一时产生的,从出现这种倾向的源头来进行追溯,会发现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和相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利用公权力来对民事活动进行干涉,从而使得经济纠纷,出现形式化倾向,而从民事纠纷刑事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弊端是非常大的[1]。实际上出现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并不是司法人员不清楚民事与刑事的区别,而是出于地方保护等,故意将民事纠纷问题刑事化,而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的企业都是平等的,所以这些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大多数还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地方出于保护主义以公权介入,那么实际上就变成了公权私用。民事纠纷刑事化,一方面对政府权威和公权力部门的威信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2]。在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其账户财产会受到冻结或者查封,因此,其财产的权利也就遭到了限制,从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件来看,有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被逮捕以后,其所经营的公司常常随之而陷入经济危机,从而影响到更多的人,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3]。针对这样的现象,相关的执法部门及人员认识到了应该从多个方面来对其进行合理部署和统筹规划,一方面,执法部门和办案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执法能力,改变落后的办案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为了有效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发展势头,必须要科学追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源头,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二、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的主要根源分析

(一)受利益驱使所致

实际上,民事纠纷刑事问题常常同地方部门甚至是一些个别人员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对于有一些地方的政府来说,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来办,那么将会得到一些提成[4]。办案所得提成是一些地方的机关单位弥补经费的一个重要策略,也是单位的相关人员获取额外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受利益驱使,有个别地方的办案单位不顾法律,违法利用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由于权力的过度干预,使得普通的经济纠纷问题上升为刑事问题。除此以外,也有一些地方的办案机关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受损,从而人为使民事纠纷问题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

(二)办案人员素质水平低下

民事纠纷刑事化趋向和一些地方的办案人员素质水平低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提高办案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也是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趋向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我国,民事纠纷问题和刑事案件存在着非常明确的法律界限,而出现民事纠纷刑事化,也说明一些地方的办案人员由于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比较低下,因此没有准确地掌握民事纠纷同刑事犯罪之间的具体差异,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不良影响,近些年来我国加强了执法司法队伍建设,虽然从整体上来看办案人员整体素质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也不乏有一些人员通过走后门的渠道混入其中,其个人素养和专业能力尚需提高[5]。此外,有一些民事纠纷问题比较复杂,常常牵扯到经济纠纷,也容易造成办案人员的误判,使其在对案件进行定性时,出现一定的主观倾向认同,从而导致民事纠纷刑事化。

三、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地方政府管理者与办案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

出现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管理者和相关的办事人员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并没有严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进行处理解决,更没有从各个方面来针对民事纠纷刑事化所带来的问题进行统筹规划,因此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越来越多。为了减少民事纠纷刑事化发生率,地方政府部门应该树立起更加科学严谨的执法意识,办案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办案意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针对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来进行逐步解决。

(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及水平

在刑事化发展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民事纠纷,包含着复杂的经济纠纷,也正是由于经济案件的复杂化发展,使得办案机关和相关办案人员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定出现问题,将民事纠纷使用刑事犯罪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要想从根本上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办案人员首先要对我国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要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减少对于民事纠纷问题的主观臆断[6]。相关的办案机关必须要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以减少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地方的公检法机构,应该提高执法人员准入门槛,应该招收那些高学历、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人才进入机构工作不断地增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力量;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入职以后,应该加强对其进行法律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水平,使其明确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不应该盲目地将民事纠纷问题作为刑事犯罪来进行处理,以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

(三)对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件采取严格的惩处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有效地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发展势头就必须要对这类型的案件采取严格的惩处措施。当前,从民事纠纷刑事化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成为一种十分严重的危害我国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的不良行为,一方面,对于地方公检法机构的声誉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地方社会长远稳定发展来说,也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相关的执法机构针对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的现象,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应当树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将普通民事纠纷的刑事化处理的办案人员,应该给予严厉的惩处,针对办案人员犯错误的程度,确定惩处的力度,目的是防止这样的事件反复多次发生。除此以外,还应该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办案机关的监督责任,对于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件呈现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对相关的涉案人员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法律对经济主体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主要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

司法机关通常应当尽可能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追究民事主体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不能任意动用公权力追求刑事处罚。地方政府的管理者和相关的执法人员都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自身的执法责任,改变落后的执法观念,并且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不良影响,从公正合法的角度来处理民事纠纷问题,减少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的出现。此外,必须要依法进行依法治国要求,对地方民事纠纷问题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处理,从源头上找出导致民事纠纷刑事化发展倾向的因素,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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