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翠莹
(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3)
在有关市场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签订合同后对合同的有关道德的行为体现,在签订合同时和签订合同之后,应诚实、恪守诺言。民商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为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利益的调解,由此使得民商法的关系更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
民法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指导各自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审判等司法活动中进行相关指导,这也体现出民事和商业活动的基本性质。虽然在民商法中存在诸多的原则,但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中有着独特的作用体现,大部分原则都是对民商法中一种价值体现的引导和规范,而信用原则与民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也与其他原则一样具有共通的一些价值取向,但对于权利的限制是其特定的要求,它也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有效的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在民商法的立法中便体现出来。首先,它可以作为相关规则的立法标准。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后,民商法的立法应以该原则为基础,然后在其作用指导下进行。其次,作为一项具有较高排名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原则,法官在将此原则应用于司法活动时,应对该原则进行严格的使用,还应与其他相关的基础原则与之进行综合性的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高度,将传统道德进行法律化与合法化。[1]
在我国,“民商统一”与“民商分离”有关的讨论一直延续和发展,虽然二者在各自的观点中都有不可磨合的理论和说明,但对于二者的价值探讨,对立的双方都承认,民法的存在是普遍形式,而商法是民法中的一种。因此可以看出,民法和商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标准大致相同,其中存在一小部分的差距。就商法与民法单独而言,中国学者在民法领域对诚信原则进行了更多的研究。
无论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多少争议,关于二者的相关适用范围在法律界中并无太大歧义。但二者自身由于调整范围的差异,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相关领域的适用也会有所不同。民法和商法领域会有所不同。在民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物权和债权两个基本范畴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对交易双方公信力的判断等都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之后在商业法中有关保险法的原则的说明,便是在商法领域最大的诚信原则的典型体现。
民法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并且更接近公民的日常生活,这是因为其在制定和修改时贴近生活、吸收总结生活的经验。这也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具体体现为该原则的不易变更性,往往是稳定的一种存在形式。虽然它并不是时时变更,但是为了满足商业活动的需求,系统必须随时间而变化。因此,在特定的商业活动中,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可变的。
从社会角色的角度来看,法律术语包括伦理术语和技术术语。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当谈到诚实守信原则时,道德伦理更加融合。商法则强调技术条款,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与技术术语地结合在商法中是非常重要的。[2]
法律平等主要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法律的修改和发展往往会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并不能很快的适应社会发展,这就会造成有些法律未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虽然存在但已经出现一定的滞后性。或者另一种情况是当立法时并没有考虑到一些问题的出现,由此疏漏了这方面法律的制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以公平为前提,通过对实际发生事件的了解,根据公正公开的态度来解决这些案件。
通常来说,我国法律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其大体都以稳定的形式存在。但为了适应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新问题,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在社会中实践所体现的不足来进行相关立法或规则的弥补,由此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当法律为了适应社会而变化发展时可能就会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但为了让法律发展和社会现实尽可能保持一定的一致状态,就需要对社会的现实情况有更好的认识,由此缩小与社会实际的差距的各方面的可能性。
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因此有关民事的案件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并不能提前获知,当然也不可能存在预先设置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对未来新情况发生后对案件判定的一种补充作用,由此使得法律中的公平正义得以继续正常施行。
在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虽作为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但是却在司法实务中极少被法院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能被有效地运用到司法领域,则需通过具体的法律保障来实现。然而在民法典施行前,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上根本没有下位原则,民法典施行后,虽已将其具有运用意义的“情势变更”正式被规定,但其具体运用仍有待司法实践。
我国金融体系在政府的良好引导和法律的保护下,发展态势良好,因此使得越来越多的资本注入。这也让一些想利用不正当方式得利的人看到了机会,同时各种有关金融的不法活动不断出现,社会上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不断被暴露,各种领域的逃税问题也层出不穷。
诚实信用原则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不断继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一。我们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会促进民商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其中社会整体的道德不仅仅只应存在于重要领域或重要人群中,而是包括各行各业的员工,是整体性的活动。
1.明确适用标准
法律的执行必须依靠明确的评估标准,只有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才能促进法律的顺利执行。为了实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立法者需要不断调查和计数该原则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以协助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由此达到对民商法执行的法律支持,且在民商法下可维护双方交易的合法权益。
2.加强市场经济诚实守信建设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已被法律所确立,但是它仍然不能阻止某些人违反国家法律。归根结底,诚实和信誉的道德观念尚未建立。因此,各地必须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此外,各种企事业单位还制定并执行有关内部规章制度,以惩处不诚实和可信赖的人,达到建立诚实和信誉的要求。
3.批评教育与司法惩罚相结合
我国惩罚不诚实者的法律原则还不够完善。确切地说,惩罚力度不够。因此,将来对那些违法、不诚实守信的人要加重刑罚,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以便我们的内心深处能够理解和纠正这种违法行为。[3]
政府部门的引导对社会作用的影响非常深远,这不仅仅体现在金融市场方面。政府部门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利用宏观调控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未来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根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实际情况,我国仍需继续努力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目标。因此我们应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道德制度、立法、政府信誉和不诚实成本方面改善民法和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通过这些有效手段建立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这也利于当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