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00)
近些年来,地方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探索尝试,试图找到新的模式变革,但是目前的思路都是在纵向上削减层级、横向上部门合并,从而减少时间浪费,精简权力机构,以求得提升公安部门整体实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其社会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公安机关改革提供经验,加强组织优势。
目前这项改革南北方共进。例如黑龙江大庆公安局改革,整合警察大队,下设分局;再如福建公安机关推行的“三警合一”“三队一室”的派出所机构改革。这都是进行的类似的权力下放,精简部门,从而提升效率。这些试点目前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从外部环境分析,公安机关的警务模式改革与职权变化所面临的机遇就是中央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的改革工作,在中央引导之下,有利于打破“旧瓶装新酒”的思想观念,从而推陈出新,运用新的思维观念跳出老的机制体制框架,从而解决困扰公安机关改革的重大问题。从回应社会问题入手,关切民生需求,坚定不移推荐改革制度与警务模式。
另外目前面临的外部机遇还包括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走向新的发展方面。新的选择思路配合数据化的改革方案,将最大程度上推进警务模式与警察权的改革与发展。
目前机构上下存在设置对接机制需要理清关系,以市区公安局为例,市局部门、县区与普通派出所的关系,将自己的职责理清,细化警务指挥流程,面对具体化问题需要进行承接与积极处理解决。
警务资源需要不断进行安排设置,警务模式改革需要各地民警参与配合,更需要调动群众力量。特别是需要积极争取相关待遇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的民警拓展成长发展的空间,从而提升其本身的保障待遇,以确保民警在改革过程中获得权益,充分履行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目前来说,公安机关的国家职能的角色定位还有待明确,功能需要不断完善。有关公安警务模式的改革是建立在职务职能梳理整合基础上的。另外,还需要完成机构重整,推进其本身的发展,所以必须理清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的权责关系,明确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和其相应的职能。
目前来说需要将警察权与平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区分开来,理清二者的关系。警察权与行政管理的职能的区别在于其特殊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司法管控与行政管理双重性质,只有满足两方面的要求,才可以纳入警察权的管理范围之中。
现阶段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警察权的合理边界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需要具体分析合理分配,当能够划分出行政、司法、检察、民政与城管之间重叠的职能之后,就能将警察权独立出来,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分配好一般管理职能,从而划分边界,精简公安机关职能范畴,为今后的警务模式变革、警察权的划分提供准确的目标与方向。将本身就宝贵的警力资源集中应用到公安机关的核心职能上去,着重发挥其效能,以推动公安机关未来的发展,提升改革的效力,推广改革方案,从而使得全国公安机关跟随国家导向,健康发展[1]。
目前情报主导警务模式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逐渐成熟起来。在它的帮助下,各国公安机构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效用,不断推进警务模式的改革。这项技术通过构建现代信息处理系统,构建信息处理体系,推动警力资源精确合理配置,它独有的搜集、分析、处理、传递信息的手段能够使得警力先行一步,占据主动权,从而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行为。
这样一种警务模式,不同于传统警务模式强调后期处理,一方面,它更注重预防,强调利用大数据与各项资料分析推导,消除隐患。另一方面,强大的数据处理方式能够迅速过滤掉干扰信息,从而能够对案件进行快速侦查处理,真正落实情报导侦原则。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带动了警务情报模式的发展,目前正在朝着更加智能化、更加精准化、更加自动化方向发展。智能警务模式已经初具规模,逐渐壮大,我国已经进入了智能化警务阶段,需要顺应时代发展。
机构臃肿、流程繁杂的问题即使运用再先进的技术也不可能改变,需要相关机构及时认识到问题所在,进行流程再造活动。这样的活动是对流程管理、组织管理和信息技术管理的综合集成。目前来说,我国政府将目标定位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不断突出信息化、电子化、数据化作用,流程再造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大警种制度”是在环境适应度高的情况下,围绕组织内部核心职能进行流程再造活动,以此对整体统筹兼顾,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减少资源整合时不确定性的影响。
构建警民共治的治理理论,形成新的治理系统,带动主体多元化发展,另外注重社会事务处理过程协同化。随着公民权利的发展,目前政府需要改变策略,对于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应当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企业、公民、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警察公安机构应该是起到参与执法的角色。对于其他系列的事情,可以放手给其他社会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职能规范化与多元协同的公共事务处理活动成为相互合作关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同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法规制度的完善,以此约束规范多方行为,实现良好运营。
警察机构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目前的改革浪潮,需要与国家协调一致,面对新形势,需要进行思路创新。警察权的变更必须是自上而下,全方位进行的。通过调查研究的方式,理清警察的权力与义务,从而明确规范警察公安机关的职能,再利用培训等方式,使警察明确自身职能,遵纪守法,认真履职。
其次需要注重基层警员的管理,为基层减轻负担,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层警员的利益,理性配置规划警员警力。
当前社会治安管理新形势下,对警察公安工作的要求提升了,但是重心下移,将警察推到前线阵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发展利益[2]。
这需要进行整体控制与警察权专项控制相互结合。虽然警察权的行使职能与范围权限存在差异,但是在实际生活操作中还是一个主体对应多项职能。然而这样的方式形成的主体多项负责制度会分散精力,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受制于时间与精力,尤其是在处理多种紧急事件的时候。另外,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办事对于大多数案件依据经验,不一定能够深入,容易造成职权行使时的“误诊”情况。
在此类警察权中,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主体之间的矛盾。控制者主体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规划上存在不可复制性,因此容易造成多方照顾不周的问题。建立起多项共治的体系,将权力分散,使警察权职能独立出来,抓住主要矛盾,对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大的问题、打击违法的犯罪分子以及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下狠手,出狠力。
通过有针对性的、彻彻底底的专项控制,找到问题所在之处,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从而遏制该类事件的发生,使得警察权不会再被“大权小用”。
警察权的职能优化重构主要是针对警察内部结构进行的,现在的情况是警察权的职能存在一定的冗杂现象,与社会、与其他部门职能都存在一定的重叠。因此,相关机构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推进本身职能优化组合,从而剥离一些不必要的管理职权,同时还要大胆放权,推进其职权精简,促进警察权改革进程。
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部门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对于自身改革也应当予以更高的重视,如何更好的发挥警察权,如何为人民谋取更大的利益值得思考,这是时代赋予的使命,也是公安系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