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患者同意更换手术医生,医院是否应担责?

2021-11-23 01:28李德勇
金秋 2021年15期
关键词:老刘知情医疗

基本案情

老刘因患十二指肠炎住院接受治疗,医院对他进行了会诊并决定进行胃切除手术。因当时卫生局正在组织医生考试,需要患者志愿作为手术考试的操作对象,医院向老刘询问是否愿意,老刘明确表示拒绝。

随后医院给老刘做了手术,手术中用了全身麻醉,成功完成了胃切除。术后老刘仍觉得身体疼痛不适,并向医生反映,医院说这是手术后的正常情况,休息几天就好。术后第6天,老刘伤口处仍然疼痛,医院遂对老刘进行会诊,会诊诊断为:术后倾倒综合征,留有“上腹部不适,全身无力,饮食量减少且只能食用流质食品”等严重的后遗症,需要好好调养。随后,老刘因无法进食再次入院,医院建议再次手术,老刘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加之对手术有恐惧感,坚持保守治疗,没有接受手术。

事后老刘了解到,在自己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医院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由当时刚从卫生院调来的甲医生替换了为老刘做手术的乙医生,将老刘作为考试手术的操作对象;且当时的十二指肠手术只需半身麻醉,但却对老刘进行了全身麻醉;按老刘的病况,手术时最多需胃切除50%至60%,但实际手术时却被切除了80%,直至目前仍无法治愈。知道真相的老刘一怒之下将医院和卫生局双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个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应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医院申请鉴定机构对老刘的病情作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老刘的术后倾倒综合征系胃切除手术的并发症,属于正常的手术风险范畴。但手术过程中采用全麻以及胃切除80%,不符合诊疗医疗规范,医院具有一定的过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并且综合老刘、医院的陈述,认为虽然老刘的术后倾倒综合征为手术正常风险,但医院治疗过程存在过失,医院的医疗行为给老刘的身体造成损害。医院在老刘明确拒绝的前提下,为了组织考试偷换了老刘的手术医生,侵犯了老刘的知情同意权以及自主选择权,判令医院赔偿老刘损失。

观点分析

患者在医院就医,选择哪名医生治疗对每一名患者都至关重要。患者毫无保留地向医生告知了自己的病情、病史,对这名医生的信任,是没有参与治疗的医生无法比较的。所以当患者决定手术时,他决定的不只是这项手术,更重要的是做手术的那名医生。当然,这也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体现。

患者知情权,不仅是就疾病名称、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形有知道了解的权利,还有就医师姓名、职称以及医师基本资料有了解的权利。而患者的同意权,则是建立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对医疗方案的同意。知情同意对医疗机构至关重要,因为医疗机构的正当性正是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个有风险的行为,它有可能对生命、身体造成伤害,而对于这一损害,阻挡行为违法的事由就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院已经明显地侵犯了老刘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当时需要患者的配合,可患者的配合应该是自愿的,必须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不可勉强。在老刘已经明确拒绝的前提下,医院却采取了“偷梁换柱”的形式,趁着老刘意识不清,无法辨认的情况下,将手术医生掉了包。一方面顺利完成了医生考试,另一方面也成功地瞒过了老刘。手术后老刘身体不适,这与掉包医生的不规范手术操作有一定的联系。这里的医疗损害不仅包括医生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也包括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损害。医院为了自己方便,侵犯了老刘的知情同意权,所以要赔偿老刘的损失。

同时,本案还涉及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当老刘因为手术再次入院以后,医院建议老刘再次手术。老刘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加之对手术有恐惧感,坚持保守治疗,没有接受手术。这是患者自主选择权的表现,在有多种治疗方案时,患者有选择何种治疗的权利,医院和医生均需要对此尊重。

由本案可知,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医院要充分保障。在治疗过程中,要将病情、治疗措施、需要进行手术的,要将手术风险、替代方案、执行手术的医疗人员向患者说明清楚,并且要取得患者的同意。同意有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但以知情同意权提起诉讼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发生,仅以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理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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