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岭 巩腾飞 郭新璞
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山东威海 264210
科技创新带动了生产力的变革,技术的日新月异提升了生活的品质,社交软件的兴起已逐步扩展到了生活的诸多方面,而平台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兼具着经济红利区域和监管的风险区域双重特点。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何在具体问题上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分析出共性问题,找准破冰的门把手。
网络社交软件的受众面和覆盖面非常广泛,各年龄段的人群以及社会的不同阶层均可在平台上注册成为用户。用户多而广的优势,也为商家产品提供了天然的营销平台。在信息的推广方面,社交平台更容易产生裂变式的传播效应,一条优质信息可以迅速被平台用户分享和转发,营销效果具有很强的即时性[1]。
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手机有网络,即可实现用户注册,零成本成为一个潜在的商业经营者。一方面,社交受平台个人隐私条例的限制,在个人空间发布相应的商业推广信息时几乎不产生任何的费用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不停歇性运行的,消费者可以利用网络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沟通和交流,洽谈相应的商业行为不再受时空限制。
在线用户可依托平台进行自己客户群的开发,通过平台可以向自己感兴趣的商家进行咨询和交易,也可以在线发布自己的商业诉求。与此同时,更多的平台推广商重视粉丝群的创建和发展,用户通过平台还可以同时实现多人互动,在增进信息交换基础上,也加快了线上用户由好友向客户的转变速度[1]。
社交平台营销,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来实现交易的目的,在传统的监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边缘效应,权利保护的契约性行为少,绝大多数人群在完成交易后缺乏相应的证据链条和维权平台等,因此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也是问题不断呈现。
受技术、人员以及法律责任等条件的约束,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社交平台的商业性行为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链条,怎样界定和识别为经营者主体、整个流程的如何证据固定、如何判定和甄别交易信息、怎样追查锁定违法主体的等,一系列逻辑环节尚未形成有效的追溯性。由于尚未形成有效的追溯体系,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的描述来了解卖家与产品的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很难找到相关的责任主体。
众所周知社交平台上买卖双方的交易以高频次的小额资金最为显著,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联系不上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是常态,又由于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准确定位商家真实所在地成了消费者的老大难,再结合调查起诉经营者的时间消耗和资金成本消耗,消费者通常选择放弃行使求偿权[2]。
社交平台经营主要在以朋友圈营销为主的C2C模式中进行潜在客户的挖掘和经营,这使得经营者的平台托管费用以及广告宣传费用等相对来说比较低廉。其次是违法以后销号管理再行作案的成本低廉,任何用户都可以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如果因为违法行为账号被封,卖家可以很快再注册一个账号继续进行交易活动[3]。
社交软件营销监管首先可以在确保支付的资金安全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一是在资金的保障和理赔方面完善的制度,如果出现资金安全纠纷时,平台并能给与相应的保障和理赔措施。二是形成相关的维保机构,促进在线的平台交易相应的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社交平台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三是研发和建立线上交易自助取证相关功能,当在线交易发生时,能及时的自助获取相应的客户信息、锁定关键信息点,使有些不法交易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证据链条。
信息化技术与法律法规的相融合应用,网络化监管同案件侦破能力的相融合,以及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案件定性分析能力的相互促进等能力,都是制约着社交平台经济类案件的瓶颈。在社交平台的监管中,应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孵育工程,从知识层面的单一化向融合发展的方向不断的去推动人才力量的储备和壮大,真正让监管能由“人”而起,因“才”而结。
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把网络经营者依据信用划分等级,记录营销的市场准入、售后服务和违法犯罪等信息,制定一个信用标准,及时公示失信商家。并将这一监管平台应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方便消费者随时随地进行查询。同时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对于诚实守信者可以享受各类生活、工作、学习上的便利,让失信者为此付出代价。
数字化经济作为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将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发展过程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看到机遇的同时,也在面临这风险和挑战,如何将风险转化为动能,将挑战转变为跳板,新型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同时,通过行业自建、综合性监管人才补充和完善、以及新时代诚信体系的推广,将会引导平台经济走向经济新动能的行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