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按程序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共5章34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设计:一是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财政部重点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对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中央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对新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等等。二是明确检查重点。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6个方面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三是细化处罚措施。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21]5号)。《通知》明确,《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5分。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可单独划定合格标准的地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9]77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