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东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承德 067399
近几年,我国一直在提倡现代化建设,对于农村地区也提出新农村建设发展,在这种趋势下,土地资源逐渐出现稀缺状况。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诸多宅基地处于闲置状况,这些闲置的宅基地会导致农村土地利用率大幅下降,还可能直接影响其他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落实状况。大部分农村宅基地是因诸多影响因素才处于闲置状况,因此,现代农村必须加强对宅基地闲置的重视度,深入分析影响因素,及时采取对策展开整治处理。
所谓农村宅基地闲置主要是指,农民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无法发挥农村宅基地的主要价值,主要可以分为两种闲置状况。①占而不用,这种状况指的是农村宅基地长时间无人居住,这样宅基地就会浪费诸多土地资源;②建而不住,这种状况指的是农民违反国家占地规范,私自在原有建筑周围拓展面积,但在完成建设后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1]。
对于农民而言农村宅基地属于一种基础保障,能够为农民提供长期居住场所,因此,大部分农民对于农村宅基地有着一定依赖心理,当地方部门或村委会与其接触,想要对闲置农村宅基地进行整治时,农民自然会产生抵触心理。这种依赖在改革彻底开放以后逐渐出现下降趋势,因我国为农村提出诸多保障政策,所以部分农民开始认为农村宅基地并没有那么重要,但在此阶段,农民依然拒绝对闲置农村宅基地进行整治,主要原因便是其认为补偿保障力度不足,无法为其提供绝对的安全感,最终导致农村宅基地依然处于闲置状态。
在农村宅基地闲置影响因素中,农村人口属于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因为大部分青少年都会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城市,如:进城务工、上学等等,当这些青少年离开农村后,就会导致大部分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这种闲置状态具备一定持续性,尤其是青少年在城市体验到城市魅力后,就会抗拒再次回到农村,并认为农村并没有任何发展空间与前景,最终就会导致农村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2]。
目前,进城务工是大部分农民群体的主要经济渠道,通常农民都会优先选择距离农村地点较近的城市,这样农民还能定期回到农村查看土地状况,如果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距离较近,那么农民完全可以两头兼顾。但如果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距离过远,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后,回村次数就会直线下降,甚至平均一年只会在过年期间回村,这样农村宅基地必然会长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因地制宜在土地规划、整治等工作中属于核心理念,通过因地制宜能够促使农村宅基地闲置整治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农村的发展趋势,满足农村地区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实际需求,因此,在对农村宅基地闲置状况展开整治时,需要秉持因地制宜理念。
(1)收集土地状况。在农村宅基地整治中秉持因地制宜理念时,首要任务便是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确定农民对于土地资源的具体使用,如果农民使用状况违反我国土地使用标准,需要立即对其进行警告并下达相应处罚,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土地的使用状况合理、合法。
(2)因地确定方式。在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以后,整治人员需要根据地方习俗、特色以及发展状况,确定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整治方式。如果农村人口过于稀少,大部分劳动力全部前往城市务工,便可通过自愿退出方式,为农民提供全新的居住环境,这样既能解决农民居住问题,又能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状况。
目前,在对农村宅基地闲置展开整治工作时,常见方式便是占地补偿,但在部分农村地区,补偿保障内容存有诸多漏洞,很多农民在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以后,并没有获得相应补偿,因此,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保障。
(1)融合社会保障。以往在农民群体中,土地属于个人资产的主要部分,如果农民将闲置宅基地承包或使用权利转让后,就意味着放弃个人资产,虽然能够获取农村宅基地价值相等的补偿金额,但将其与土地资源相比,无法为农民提供更多保障。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将社会保障与补偿保障相互融合,并将选择权利交给农民,如果其选择相等金额,便可直接将补偿金交给农民,如果其选择社会保障,便可将补偿金变成社会保障金,由国家定期为农民提供保障金,这样便可促使农民保障更加全面。
(2)加快落户速度。为了避免农民在交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后没有居住地点,有关部门会为其在城市之中提供居住点,但农民在搬入城市后依然属于农民户口,无法享受城市户口的相应政策。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快农民的落户速度,只要农民选择进城居住,有关部门立即为其变更农村户口,这样便可保障农民正常享受城市户口的所有权益。
综上所述,现代化发展属于农村地区的真实需求,通过现代化发展可以帮助农民群体实现最大化经济收益,但农村宅基地闲置会阻碍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发展。因此,相关人员需要进一步确定保障、人口以及地点等因素对于农村宅基地造成的闲置影响,在确定影响因素后,便可秉持因地制宜理念针对农村宅基地闲置状况进行整治,并继续健全有关部门对于农民群体的土地补偿保障制度,这样才能实现闲置管理,避免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