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艺蕾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企业,建筑业对于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以及方式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自1979年试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一直都是我国建筑行业所应用的税收处理方式,但是在2016年增值税宣布退出历史舞台,这一新变化,对建筑行业财税处理工作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处理难度增加,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建筑行业中,建筑单位(业主)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之所以会出现罚款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比如说,业主处于工程质量要求的考虑,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对质量要求做了明确说明,但是在具体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却发现工程质量没有达到标准的要求,因此对施工企业处以罚款。再比如说,业主在对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时,出现不达标的问题,业主也可能会提出罚款。
罚款究竟是否科学合理,其是否会对财税处理产生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结合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来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应有罚款权利的是行政执法部门,但是建筑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执法部门,这也就意味着建筑单位(业主)是不能进行罚款的,而且在实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罚款现象则极为常见,这显然就与相关规定背道而驰。业主究竟是以何为依据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这是一项值得探讨的工作。因为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法》没有赋予业主罚款的权利,在分析《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要求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表明,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业主在与施工企业合作时,显然是签订了合同的,而合同中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也就意味着业主无权对企业进行罚款。所以说,要理清楚建筑行业业主罚款的由来就显得极为有必要了,因为只有明白罚款的由来、原因,才能灵活的进行财税处理,解决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说,罚款之后的财税处理相较于罚款之前来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对于施工企业财务工作者来说,其必须要提高对相关内容的关注度,科学予以应对。
理清企业罚款性质,对于财税处理至关重要性,其可以帮助企业更加科学的计算增值税缴纳的相关情况,避免多缴或者是少缴税收,帮助企业更好的规避生产经营期间可能会面临的种种问题,优化财税处理质量。如:某施工企业的一项目,在2021年一季度施工过程中,因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现场规定,导致业主对项目罚款30万元;因为在施工检查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瑕疵,业主在对项目验工计价时扣款10万元。针对这两次处罚,那么企业财务人员究竟应当如何予以应对,做好财税处理工作呢?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因为施工质量问题到产生的业主罚款极为常见,其一般是在工程交付验收环节出现的。针对这一部分罚款,应当重点分析其是否与合同所约定的施工、质量等条款相违背,是否能够冲减工程成本,这一类罚款究竟应当如何核计。结合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这种罚款,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在处理时很容易出现争议,因此必须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彼此约定好,这样才能减少财税方面的损失。而结合上文的处罚分析来看,业主对项目的罚款如果是建立在项目质量不达标的基础之上,那么针对这部分罚款就可以计入到“营业外支出”项目之中,然后结合这一项目进行财税处理。
针对业主罚款的税务处理工作,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即施工企业在施工操作过程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情况,业主可以根据专业的罚款文件以及罚款通知单,高职企业罚款的原因以及数额,这一类罚款应当被计入到“营业外支出”,针对这一类罚款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施工企业是否可以结合罚款数目向业主索要发票,这些都是一件制度商榷的事情,因为其罚款属于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质量责任。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看,在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下,业主对施工企业处以罚款时也应当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条例,否则的话,其也就无权对其处理罚款,相应的相关罚款也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业主也就没有提供罚款的义务。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一系列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以及对方单位的,在税收缴纳时都是以对方所开具的发票以及相应的票据作为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个人,那么则不能以外部凭证作为税收抵扣的基础,而是要以内部凭证为基础。”所以说,业主虽然理论上没有权力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但实际上针对这一类情况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业主罚款过程中,业主可以提供一系列的证明和手续,那么就可以进行罚款,并且罚款应当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进而有效的降低企业所面临的税务压力和风险。
第二种情况则是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发现有明显的质量瑕疵问题,业主也可能会对施工企业处以罚款,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提高发票的必要,税收处理又应当如何实施,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在实际的税收处理中必须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说罚款是在验工计价中进行扣除的,则说明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提交的产品确实存在有质量方面的问题,罚款是没有争议可言的,那么在税收处理过程中,施工企业就必须要自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在税收处理环节有所争议,则需要理清楚争议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然后做好财税处理工作。
同时,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还应当注意,发票应当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具。我国针对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种税款的报税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以增值税为例,企业需要在发票上面详细的注明价款以及折扣额等等,如果标注不明,那么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和干扰,财税处理效果不佳。
但是,法律意义上所确认的合同书双方平等地位,在实际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却有着诸多“不平等”的地方。通常甲方也就是业主所占据的优势更多,乙方施工企业则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其缺乏话语权,在财税处理过程中通常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实际财税处理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所面临的都是没有所谓罚款前的验工计价向业主开具发票,并且将其记录为“应收账款”,验工计价扣款则通常会被直接记录为“营业外支出”,也就意味着相关的罚款是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自主承担的,而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来说,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折扣将会被记入到“营业外收入”,业主当年的会计利润将会在无形间虚增,从表面上看,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实际上却容易导致会计表信息的准确性下降,对于自身业绩的评估不够真实,可能会对企业后期的管理决策落实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建筑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所以说,针对该问题也需要谨慎规避。
如上文所述,建筑行业针对业主罚款的财税处理所涉及的内容多种多样,不同建筑主体面对业主罚款时,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因此导致其财税处理的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差异,而要想真正的做好相关工作,减少建筑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经济损失,降低财税风险,推进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建设,其应当做好以下注意事项。一是要理清楚业主罚款的原因、内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业主罚款的原因以及类型可谓是多种多样,如果没有真正的理清楚业主罚款的原因、类型等等,那么在财税处理环节将会困难重重,相关工作的实施质量以及效果也将会受到影响和干扰。基于这样的原因,在财税处理工作正式实施之前,就需要明确业主罚款的原因以及内容是什么,然后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实施财税处理,减少处理问题的发生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提高处理质量和效率,推进相关工作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二是要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灵活的应用相关领域的问题,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不断调整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增值税被取消,这也给财税处理工作的实施带来全新的挑战和机遇,而对于建筑行业从事财税处理的工作人员来说,其如果不能积极的学习新知识,提升自我技能,那么就将被时代所淘汰,因此对于财务工作人员来说,其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积极学习新知识与技能,做好财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经济效益。
总之,施工过程中罚款虽然也可以被称之为罚款,但是由于罚款背后所涉及到的经济实质不同,所以财税处理方法也存在有明显的差异,因为财税处理方式的差异,可以会使得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呈现出不同的结果。为了更好的应对相关问题,企业在财税处理过程中就必须要理清楚业主罚款的本质,针对不同类型的罚款,应用不同方式予以处理,促使各方满意,维护企业经济效益。